自2026年4月1日起,越南商标许可发生根本性变化:商标许可合同不再强制要求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这是2025年第131号法律(131/2025/QH15)修改《知识产权法》的新规定,载入第67号合并文本67/VBHN-VPQH。采用品牌授权模式经营的企业应及时更新实务做法。
1.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148条第3款新规
根据第131号法律第1条第52款(2026年4月1日生效),《知识产权法》第148条第3款现规定:工业产权客体的使用合同——商标使用合同除外——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直接后果:
- 商标许可合同依当事人约定生效(第148条第2款),不以向知识产权局登记为条件;
- 旧规——必须登记才对第三人有效——不再适用于商标,但仍适用于其他工业产权客体(专利、外观设计、布图设计等);
- 第150条(第131号法律修改版)规定政府制定工业产权客体使用合同登记材料,由2026年第100号法令(100/2026/ND-CP)和2026年第10号通知(10/2026/TT-BKHCN)实施(均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表格经第20号通知修改,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其余客体,不包括商标。
2. 商标许可合同仍须满足哪些条件?
取消强制登记不等于合同可以随意订立。根据《知识产权法》(67/VBHN-VPQH)第141–144条,商标许可合同仍须:
- 采用书面形式(第141条);
- 明确许可类型: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或再许可(第142–143条)——独占许可意味着许可人在已许可范围内不得再与第三方签约;
- 具备第144条要求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客体、范围、期限、许可费、权利义务);
- 遵守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的约定当然无效(第144条);
- 商标的特别要求:被许可人须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标明按商标使用合同生产(第142条第4款)。
3. 自愿登记还有什么价值?
虽不再强制,但在主管机关受理的前提下登记商标许可合同仍有实际价值:
- 透明度:许可关系被公开记录,便于合作方、银行或主管机关核查;
- 举证便利:发生争议或处理侵权行为时,登记记录是证明合法使用权的快捷依据。
新背景下的强制原则:必须明确登记属于自愿行为,而非合同生效条件。审慎提示:自愿登记的具体受理机制尚未完全核实——企业在办理前应直接向知识产权局咨询。
4. 区分许可与转让
这是最容易混淆、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 许可=转移商标的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原权利人。自2026年4月1日起不再强制登记;
- 转让=转移所有权(变更证书持有人)。转让合同经向国家工业产权主管机关登记才生效(第148条第1款)——这是生效条件,而不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混淆两者可能导致误认为”签了合同就拥有了商标”,而实际上受让人未完成登记前并非证书持有人。
5. 实务建议
- 许可合同务必书面订立,具备第144条要求的主要内容;
- 明确约定范围、期限、地域和许可类型(独占或普通);
- 签署前审查禁止性条款,避免约定当然无效;
- 考虑自愿登记,提高透明度并在争议中便于举证;
- 如交易实质是所有权转移,须向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不能套用许可机制。
6. 常见问题
2026年4月1日前已登记的许可合同如何处理?
第131号法律生效前已登记合同的过渡适用须对照具体指导文件,不应臆测,建议就个案咨询法律意见。
不登记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
自2026年4月1日起,商标许可合同依当事人约定生效。发生争议时,有效合同是证明被许可人合法使用权的依据。
再许可是否适用新规?
是。再许可是第141–143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使用合同形式之一,同样适用依约定生效的原则。
商标许可合同必须公证吗?
不需要。《知识产权法》只要求书面形式,未强制要求公证、认证。
引用来源
- 《知识产权法》第67号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141–144条、第148条第2款、第148条第3款(第131号法律修改版)、第150条;
- 2025年第131号法律(131/2025/QH15)修改《知识产权法》——2026年4月1日生效;
- 2026年第100号法令(100/2026/ND-CP)——2026年4月1日生效;
- 2026年第10号通知(10/2026/TT-BKHCN)——2026年4月1日生效(表格经第20号通知修改,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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