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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投资项目能否享受单独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越南扩大投资项目税收优惠 — 工业设施,无人物

当企业已有在运营项目并继续投入扩大投资——新增生产线、提升产能、扩建厂房——常见问题是:这部分新增投资能否享受独立于原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越南《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和320/2025/ND-CP号议定,答案是:可以——但并非独立的”单独优惠”;优惠按扩大投资带来的增量收入计算,具体适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取决于原项目是否仍在优惠期内或已用完优惠期。

1. 核心原则:优惠按”增量收入”计算

越南《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第14条第5款规定:运营期间的扩大投资项目如因扩大投资产生增量收入,该增量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法律分为两种情形:

  • 情形(a)——原项目仍在优惠期内:增量收入在剩余期限内”跟随”原项目剩余优惠,无需单独核算;
  • 情形(b)——原项目已用完优惠期:增量收入可享受免税、减税——但不享受优惠税率——前提是满足第14条第6款的三项量化标准之一。免税、减税期限等同于同行业、同地区新投资项目的期限。必须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按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占固定资产原值总额的比例分摊;
  • 排除情形(c项):通过合并、收购企业或在营项目实现的扩大投资,不适用扩大投资优惠。

2. 三项量化标准(320/2025号议定第20条第6款)

只有情形(b)需要审查三项标准——且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 完成注册投资资金拨付时新增固定资产原值达到至少400亿越南盾(优惠行业项目)或200亿越南盾(320/2025号议定第18条第3款a、b项规定的地区项目);
  • 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占投资前固定资产原值总额的比重至少20%;
  • 设计产能较投资前增加至少20%。

数据警示:许多旧资料记载200亿/100亿越南盾的标准——那是旧《企业所得税法》14/2008/QH12号的标准。在新框架下(67/2025号法律、320/2025号议定),正确标准是400亿/200亿越南盾(320/2025号议定第20条第6款;第20条题为”免税、减税”)。引用旧数据可能导致企业自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评估时点:标准在完成注册投资资金拨付时判定。拨付未完成期间不得享受优惠。如三项标准均未满足,则在剩余期限内适用在营项目的优惠(如有)。

3. 注册资本与”三年无收入”规则

扩大投资注册资本按完成时财务报表上固定资产原值总额与投资前的差额确定。财政部就该注册资本的登记作出指引(参见20/2026/TT-BTC号通知——企业编制材料时应直接查阅该通知原文,不应推测程序)。

根据320/2025号议定第20条第5、6款:前三年未产生收入的,免税、减税期限自第四年起算。

4. 核算:何时单独核算、何时不必?

  • 情形(a):无需强制单独核算增量收入——其跟随原项目剩余优惠;
  • 情形(b):必须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按新增固定资产原值占固定资产原值总额的比例分摊增量收入;
  • 实务提示:自扩大项目启动之初就应单独跟踪新增固定资产、相关收入和成本——汇算时再拆分合并账册极易被税务机关否决。

5. 排除情形与过渡条款

  • 排除:通过合并、收购企业或在营项目实现的扩大投资不适用扩大投资优惠(第14条第5款c项);
  • 过渡(67/2025号法律第20条):正在按旧法享受优惠且符合新法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在剩余期限内继续按旧法(按许可时点)或转按新法享受。对于2025年12月15日(320/2025号议定生效日)前已完成的扩大投资项目,优惠适用按过渡条款处理——企业应逐案对照,不宜自行作出确定性结论。

6. 常见风险与建议

  • 新旧数据混淆:200亿/100亿(旧法)与400亿/200亿(新框架)——一个数字错误就可能丧失整个优惠;
  • 情形(b)未单独核算:税务机关有依据否决增量收入的全部优惠部分;
  • 未留存”完成拨付”时点的证据:优惠起算时点产生争议;
  • 误以为存在”事前申请优惠”程序:现行机制是企业自行判定条件、汇算时自行申报、自行承担责任;税务机关通过稽查、检查进行事后监管——条件不符则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67/2025号法律第18条第5款);
  • 建议:自始建立独立的扩大项目档案(投资决定、拨付凭证、固定资产验收/投用记录、财务报表),单独跟踪新增固定资产,申报前对照三项标准自查。

7. 常见问题

原项目还有3年免税期,新增一条生产线,增量收入如何享受优惠?
增量收入在剩余期限内跟随原项目剩余优惠(剩余3年免税),无需单独核算——情形(a)。

原项目优惠去年到期,今年扩大投资300亿越南盾,能否享受10%优惠税率?
不能。情形(b)仅给予免税、减税——不给予优惠税率。还须满足三项标准之一(如优惠行业新增固定资产原值至少400亿越南盾,优惠地区至少200亿越南盾),并单独核算。

收购一家在营工厂再追加投资500亿越南盾,算”扩大投资”吗?
不算。通过合并、收购企业或在营项目实现的扩大投资被排除在扩大投资优惠之外。

注册资本拨付未完成前能否先享受优惠?
不能。注册投资资金拨付未完成期间不得享受优惠。

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提交”优惠申请”吗?
不需要。不存在事前登记/确认程序。企业自行判定、汇算时自行申报并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事后监管。

引用来源

  • 《企业所得税法》67/2025/QH15号——2025年10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第14条第5款(a、b、c项)、第14条第6款(三项标准)、第18条第5款(追缴、滞纳金、处罚)、第20条(过渡);
  • 320/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生效:第20条第5、6款(标准细则、拨付完成时点、第四年起算规则)、第18条(优惠行业与地区);
  • 20/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3月12日生效:扩大投资注册资本登记指引;
  • 3544/QNG-QLDN1号公文(2025年)税务机关关于扩大投资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指引。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由AI起草并经FLAT律师事务所FLAW AI Legal Council质检;未经执业律师审核批准。法规可能调整,适用前请核对现行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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