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口货物但不想立即投入国内市场——等待更好的价格、等待订单,或等待转口到第三国——可以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最大好处:从国外进入仓库的货物暂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仅在货物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才产生。本文分析仓储费的增值税、海关手续流程,以及需要避免的概念陷阱。
目录
- 什么是保税仓库——三个易混淆的概念
- 核心税收优惠:缓税到何时?
- 三种货物流向与纳税义务发生点
- 保税仓库租赁费的增值税
- 海关手续:入库、复出口、内销出库
- 在库货物的买卖与所有权转移
- 存放期限:12+12个月
- 选择合法保税仓库的清单
- 常见问题
- 引用来源
1. 什么是保税仓库——三个易混淆的概念
保税仓库是用于存放已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仓库,等待出口到第三国或进口到越南。关键税收点:从国外进入仓库的货物尚未办结进口手续,因此暂不产生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一个概念陷阱——保税仓库≠非关税区≠保税仓库(企业自用):
- 保税仓库:存放待出口/进口的货物;货物进入国内市场时按从国外进口办理手续;
- 非关税区:有确定边界、与关境隔离的地理区域;与非关税区的货物、服务贸易适用专门税收制度(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的0%税率适用于销往非关税区的货物,不能照搬适用于所有与保税仓库相关的交易);
- 保税仓库(企业自用型):企业自有仓库,用于存放为生产本企业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混淆这三个概念是适用错误税率的常见原因——特别是自行将0%增值税率用于所有与保税仓库相关的交易。
2. 核心税收优惠:缓税到何时?
保税仓库”缓税”机制如下(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第134/2016号议定):
- 从国外进入仓库的货物:暂不产生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纳税义务仅在货物从保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才产生;
- 实际进口时点为海关确认货物出库的时点(第08/2015号议定第88条第2款,经第167/2025号议定修订)。
实践中,企业利用保税仓库:集拼多批货物等待整柜转口;将货物靠近消费市场存放,推迟到有国内订单时再纳税;或将货物”停放”等待好价格而不立即计税。
3. 三种货物流向与纳税义务发生点
- 流向1——国外→保税仓库→第三国:货物仅在库中转后复出口;不产生越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流向2——国外→保税仓库→国内市场:货物出库进入越南市场时,货主按从国外进口办理手续——在海关确认货物出库的时点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 流向3——国内(已办结出口手续)→保税仓库: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入库存等待发运;该流向涉及出口货物退税/抵税的有关规定。
4. 保税仓库租赁费的增值税
保税仓库租赁服务属于应税服务,适用10%的通常税率。但在第204/2025号决议(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减税期间,仓储服务不在排除清单内——因此该期间适用8%的税率。
谨慎提示:8%税率是依据第204/2025号决议排除清单对照得出的结论;企业在开票适用前应对照该决议的执行指引文件再确认。2027年1月1日起(如无延期政策),税率恢复正常水平。
5. 海关手续:入库、复出口、内销出库
现行程序框架:第08/2015号议定(经第167/2025号议定修订——2025年6月30日颁布,2025年8月15日生效;废止第59/2018号议定)和第38/2015号通知(经第39/2018号通知和第121/2025号通知修订——2026年2月1日生效)。
- 谁可以租用(第08/2015号议定第84–86条):国内外货主;在库货物须与租赁合同相符(第86条第1款);
- 入库:转关运输申报+进口报关单(第38/2015号通知第51条);
- 复出口:货主向管理保税仓库的海关分局申报出库信息;单独运输申报;
- 内销出库:按从国外进口办理手续——申报进口报关单,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仓库进入非关税区的货物按相应程序办理。
6. 在库货物的买卖与所有权转移
一个较少人知道的优势:在库货物的买卖、所有权转移由货主自行办理;仓库经营人只需通知海关分局备查——无需办理进出口仓库手续(第38/2015号通知第91条,经第39/2018号通知第1条第59款修订)。存放期限自货物按仓库经营人与原货主之间租赁合同入库之日起算。
这一规定允许企业在库内集货、转手货物等待好价格,而不产生额外海关手续——是大宗商品贸易中的灵活工具。
7. 存放期限:12+12个月
根据54/2014/QH13号《海关法》第61条第1款(现行有效;合并文本54/VBHN-VPQH,2026年3月23日):货物在保税仓库的存放期限自入库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管理仓库的海关局局长批准可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
未来提示:修订后的《海关法》(11/2026/QH16号法律)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将存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24个月——目前尚未适用,企业仍遵守12+12个月的规定。
8. 选择合法保税仓库的清单
并非所有仓库都可被认定为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见第68/2016号议定第10条(经第67/2020号议定修订)——承租企业签约前应核查以下要点(具体数字请核对条文全文):
- 仓库已获海关认定符合保税仓库设立条件;
- 满足最低面积、围墙隔离要求;
- 配备在库货物管理软件,并与海关联网;
- 24小时在线视频监控,数据按规定期限保存;
- 租赁合同明确货物保管责任、仓储费,以及在库货物所有权转移时的海关通知机制。
9. 常见问题
货物进入保税仓库需要立即缴纳进口关税吗?
不需要。从国外进入仓库的货物尚未办结进口手续,不产生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仅在货物从仓库进入国内市场时产生。
保税仓库租赁费的增值税率是多少?
通常为10%;在第204/2025号决议减税期间(至2026年12月31日),仓储服务适用8%。
将在库货物卖给其他方需要办理进出口手续吗?
不需要。货主自行办理买卖、所有权转移;仓库经营人通知海关分局备查(第38/2015号通知第91条)。
货物在保税仓库最长存放多久?
自入库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有正当理由可延期一次不超过12个月(《海关法》第61条第1款)。2027年3月1日起,修订后的《海关法》将延长至24个月。
保税仓库能像非关税区一样享受0%增值税吗?
不能。48/2024号《增值税法》第9条的0%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销往非关税区的货物、服务——不能照搬适用于所有与保税仓库相关的交易。
10. 引用来源
- 54/2014/QH13号《海关法》(现行有效;合并文本54/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61条第1款(12+12个月存放期限);第62条(保税仓库设立条件);
- 第08/2015号议定(经第167/2025号议定修订——2025年8月15日生效;废止第59/2018号议定):第84–86条(保税仓库租赁与管理)、第88条第2款(实际进口时点);
- 第38/2015号通知(经第39/2018号和第121/2025号通知修订——2026年2月1日生效):第51条(运输申报)、第91条(在库货物所有权转移);
- 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9条(非关税区0%税率);第204/2025号决议(2025年7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增值税减免);
- 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和第134/2016号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 第68/2016号议定(经第67/2020号议定修订):第10条(保税仓库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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