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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需要哪些单证?完整清单

进口报关需要哪些单证 — 手持写字板填写运输单据

更新提示: 第85/2019/ND-CP号议定已于2026年10月15日失效,被政府2026年8月22日颁布的第336/2026/ND-CP号议定(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取代,该议定规定了对进出口、过境货物以及出入境、过境运输工具按照国家一站式机制和东盟一站式机制办理行政手续。本文已根据新法规更新。

缺少一份单据,就可能导致进口货物在口岸滞留多日。反之,准备了法律不再要求的单据,只会浪费时间和成本。本文根据现行规定——《海关法》54/2014/QH13号第24条和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经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4款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列出完整的进口海关单证,并附清单区分强制性单据与按情形提交的单据。

进口海关单证包括哪些?

办公文件档案堆
插图:办公文件档案堆

《海关法》第24条规定,海关单证包括:(a) 海关申报单或代替申报单的单据;(b) 相关单据——根据具体情形,报关人须递交或出示,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专业检查结果或免检通知书,以及其它相关单据。”根据具体情形”这一表述非常重要:并非每一票货物都需要齐备所有单据。

单据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均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单据须保证完整性和格式符合电子交易法律的规定(第24.2条)。已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以电子方式发送的许可证、专业检查结果,报关人无需再提交纸质版(第24.3条;第336/2026/ND-CP号议定)。

关键要点:第336/2026号议定不改变单证构成

海港的集装箱货物
插图:海港的集装箱货物

第336/2026/ND-CP号议定仅改变办理手续的渠道(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电子单据)——不改变专业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单证构成、程序、办结时限和国家管理责任(第13.5条)。换言之,国家一站式机制是递交单据的电子渠道,而进口海关单证的构成仍完全依照《海关法》第24条和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

对企业的实际意义:下文9类单据清单不变;改变的只是提交方式(通过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以及国家机关反馈结果的方式。

详细清单:9类单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新版本)

根据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第2款(经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进口货物海关单证包括:

| 序号 | 单据 | 强制 / 按情形 |

| — | — | — |

| 1 | 海关申报单 | 强制 — 电子申报为原则 |

| 2 | 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价值的单据 | 仅当买方须向卖方付款时;为境外贸易商履行加工合同而进口的货物(及其他规定的情形)无需提交 |

| 3 | 运输单据(海运、空运、铁路运单或同等单据) | 强制 |

| 4 | 海关估价申报单 | 按海关估价规定执行 |

| 5 | 进口许可证 | 货物属于须持许可证的范围时 |

| 6 | 专业检查免检通知书 / 专业检查结果 | 货物属于专业检查范围时 |

| 7 | 原产地证书(C/O) | 仅当企业希望享受自贸协定特别优惠税率时(EVFTA、CPTPP、RCEP、ACFTA等);适用普通最惠国税率的货物无需C/O |

| 8 | 委托进口合同 | 委托进口的情形 |

| 9 | 行使进口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单据:注明登记进口权的买卖货物活动投资许可证(或同等单据) | 行使进口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 在同一海关机关首次提交一次;在”许可证号”栏申报(第16条第2款m点,由第121/2025/TT-BTC号通知补充;海关局2026年1月27日第6737/CHQ-GSQL号公函) |

国际与东盟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效力

现金与电话——债务追收与付款
插图:现金与电话——债务追收与付款

第336/2026/ND-CP号议定值得关注的新内容,是为跨境电子单据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 与纸质单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际协议/条约交换的信息和电子单据,在以下条件下具有与纸质单据同等的法律效力:(1) 完全满足协议/条约的条件,(2) 在协议/条约中被确认为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效力,(3) 满足议定第14条第3款的电子单据条件(第45条)。
  • 用于通关: 通过东盟一站式机制交换的信息和电子单据,海关机关可用于进出口、过境货物的通关,并与各管理部委/行业分享(第46.3条)。
  • 适用范围: 相关部委通过门户网站,与东盟成员国及其他国家/地区协调交换电子原产地证书、电子检疫证书、运输单据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的信息(第47.2条)。

对进口单证的实际意义:通过东盟一站式机制或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交换的电子原产地证书(e-C/O)和电子检疫证书,可直接用于海关单证,报关人无需提交纸质版。这进一步巩固了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的现行规定:若单据已由出口国主管机关通过东盟一站式门户或根据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交换门户以电子形式发送,则无需提交单据 [待核实:截至撰写时,实际开展电子单据交换的条约/国家范围与清单]。

已从清单中删除的单据

与此前规定相比,现行进口单证已删除:进口合同、检验证书、税则归类/海关估价预裁定文书,以及笼统的”其他单据”表述。企业应核查内部流传的旧清单——网上许多清单仍列出这些已被删除的单据。

装箱单(packing list)是否强制?

否。 装箱单不在第16条的强制清单之列——它是货运代理实务中辅助实物查验和申报估价的单据,不应将其”法律化”为内部流程的强制要求。

何时提交、以何种形式提交单证?

关于提交单证的时间(《海关法》第25.3条;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8条):采用电子申报时,报关人仅在海关机关进行单证审核或实物查验时才须提交纸质单据;已在国家一站式系统中的单据无需提交。第121/2025/TT-BTC号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的新规定:单据已在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在线公共服务门户签发,或已由出口国主管机关通过东盟一站式门户或根据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的交换门户以电子形式发送的,无需提交。

根据第336/2026/ND-CP号议定,国家一站式机制下行政单证包括电子单据和纸质单据(第14.1条);电子单据须满足格式模板、电子交易法律规定的法律效力、专业法律要求等条件,手续要求时须有数字签名(第14.3条)。专业法律要求纸质版,或门户网站/专业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仍可提交纸质单据(第14.4条)。

关于系统访问的新规定:使用者在国家一站式门户网站注册账户和数字签名,或使用通过国家身份识别应用VNeID签发的电子身份账户注册、访问系统(第11.1条)。[待核实:截至撰写时,财政部是否已公布国家一站式机制下的手续目录和适用时间(第10.1.a条)。]

技术过渡说明: 议定未就2026年10月15日前已提交的单证另作规定。第49.1条仅规定,对尚未达到结果反馈标准的各部委专业处理系统给予最长1年(至2027年10月15日)的技术宽限期;适用哪些手续、何时适用,依财政部长的公布(第49.2条)。

区分:向海关提交的单证与企业存档的记录

这两类经常被混淆。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a条(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6款和第121/202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5款修订,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规定了报关人须在企业存档的记录清单,包括:海关申报单;进出口许可证及扣减跟踪单;专业检查登记单;专业检查证书;买卖合同(含加工合同、附件);符合投资法律进出口条件的单据;商业发票;提单……存档清单(第16a条)不同于向海关机关提交的单证清单(第16条)——制定内部流程时不得混淆。

准备单据时的常见错误

  • “每票货物都必须有C/O” —— 错。仅当企业希望享受自贸协定特别优惠税率时才需要C/O;适用普通最惠国税率的货物不需要。
  • “电子申报就必须立即提交全部纸质单据” —— 错。仅当海关机关审核单证/进行实物查验时才需提交;已在国家一站式/东盟门户系统中的单据免于提交。
  • 属于专业检查的货物没有结果/免检通知书 —— 货物将无法通关(《海关法》第37.4条)。这是许多食品、化妆品、电器、儿童玩具货物的”死亡之门”。
  • 发票金额不实 —— 是课税和处罚的依据,依据为第169/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视发现阶段而定:通关中、60天内不罚、超过60天罚10%、被机关发现罚20%)。[待核实:截至撰写时第169/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的内容——沿用自前版草稿的原文引用。]
  • 行使进口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适用):许多企业尚未更新第16条第2款m点,导致办理手续时遇到障碍。

企业如需为各进口类型(经营、加工、生产出口、出口加工企业)建立标准的单据清单,可通过联系页面联系FLAT Law Firm的律师团队寻求支持。

常见问题

进口海关单证最少包括哪些?

海关申报单、运输单据和商业发票(买方须向卖方付款时)是三项核心单据。其余单据依据《海关法》第24条”根据具体情形”适用。

第336/2026/ND-CP号议定是否改变单证清单?

不。 第336/2026/ND-CP号议定第13.5条规定,按照国家一站式机制、东盟一站式机制办理手续不改变专业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单证构成、程序、办结时限。议定仅改变办理渠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办理),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的9类单据清单保持不变。

进口货物必须有C/O吗?

不。仅当企业希望享受自贸协定(EVFTA、CPTPP、RCEP、ACFTA等)特别优惠税率时才需要C/O。

电子原产地证书(e-C/O)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效力吗?

有,满足以下条件时:(1) 根据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协议/条约交换,(2) 在该协议/条约中被确认为与纸质单据具有同等效力,(3) 满足第336/2026/ND-CP号议定第14条第3款的电子单据条件(第45条)。海关机关使用通过东盟一站式机制交换的电子单据办理通关(第46.3条)。

电子申报是否须立即提交纸质单据?

否。仅当海关机关进行单证审核或实物查验时才提交纸质单据;已在国家一站式系统或东盟一站式门户中的单据无需提交。

装箱单是强制单据吗?

不是。装箱单不在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16条的强制清单之列——它是实务中的辅助单据。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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