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前代理人抢注您的商标:在越南如何要回

手持钢笔签署文件特写——前代理抢注商标、在越南要回商标示意,无人物面部

简要回答:商标权人的代理人、代表人不得以自己名义注册该商标——《知识产权法》第87条第7款(合并文本67/VBHN-VPQH),系《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的国内转化,条件是该商标须”在成员国受到保护”。发现前代理人抢注商标后,权利人有两种途径请求撤销其注册证:(1)恶意注册——第96条第1款a项,保护期内均可主张但举证困难;(2)无注册权——第96条第2款a项,较易证明但时效仅为注册证颁发之日起5年。生死线:超过5年后,只剩下恶意注册一条路。

1. 典型情形

外国或本国企业授权代理人、经销商在越南销售带有其商标的商品。合作终止后,企业发现前代理人已秘密申请并以自己名义取得了该商标的注册证——进而以此施压、索要”转让费”,或阻挠真正权利人的商品流通。这是法律早已预见的典型商标抢注情形。

2. 法律依据:第87条第7款

第87条第7款规定:商标权人的代理人、代表人不得以自己名义注册该商标——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的国内转化。注意适用条件:权利人的商标须“在成员国受到保护”。换言之,该保护机制以商标已在至少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获得保护为前提——援引前应先核查自己商标的保护状态。

3. 两种要回途径与时效

  • 途径一——以恶意注册为由撤销(第96条第1款a项):以注册人恶意为由请求撤销注册证。优点:保护期内均可主张,不受5年限制。缺点:实践中证明”恶意”往往困难(可信度中等),须举证证明注册人明知商标属于权利人仍故意抢注。不应事先承诺结果。
  • 途径二——以无注册权为由撤销(第96条第2款a项):以获证人无注册权(违反第87条第7款)为由请求撤销。优点:较易证明——只需证明代理/代表关系及违法注册事实。缺点:时效仅为注册证颁发之日起5年。

生死线:注册证颁发超过5年后,第96条第2款a项途径关闭——只剩下恶意注册一条路。因此,发现后应立即计算时效,优先选择合适的途径。

特殊情形:如果权利人未在任何地方注册该商标,仍可走第96条第2款a项途径——但必须准备实际使用的证据(发票、合同、广告、包装……),证明自己是被抢注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4. 需要准备的证据

  • 代理/代表关系:代理合同、经销协议、授权文件、工作往来邮件——证明注册人曾是自己的代理人/代表人;
  • 对商标的权利:在越南或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商标注册证(满足”在成员国受到保护”条件);未在任何地方注册的——实际使用证据;
  • 抢注行为:申请文件、前代理人名下的注册证、索要费用/施压的函件(如有)——用于证明恶意;
  • 时间线:前代理人注册证的颁发日期——用于计算第96条第2款a项的5年时效。

5. 预防:不要等到要”要回”

  • 有经营计划即尽早在越南注册商标——不要等代理人”代为注册”;
  • 合同条款:在代理/经销合同中明确禁止代理人注册权利人的商标,并约定已提交的申请/证书须转让;
  • 定期监测《工业产权公报》,及早发现相同/近似的注册申请。

常见问题

前代理人抢注了我的商标,能要回来吗?
有两种途径:以恶意注册为由撤销(第96条第1款a项,保护期内均可主张),或以无注册权为由撤销(第96条第2款a项,注册证颁发日起5年时效)。须立即评估证据与时效。

注册证颁发超过5年了怎么办?
“无注册权”途径已过时效——只剩下举证更难的恶意注册途径。

我的商标在任何地方都没注册,还能要回吗?
可以走第96条第2款a项,但必须准备实际使用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

第87条第7款何时适用?
当权利人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且注册人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时。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第87条第7款;第96条第1款a项、第2款a项。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七。

企业发现前代理人、经销商在越南抢注了自己的商标,需要评估要回途径、时效或证据?欢迎通过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 咨询。

本文法律内容经 FLAT AI 法律审查委员会审核并提交所有人批准;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