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经营的中国科技公司——是否必须将服务器设在越南?自2026年7月1日起,第116/2025/QH15号《网络安全法》全面取代2018年《网络安全法》,带来全新的数据存储义务框架。本文更新中国科技公司必须了解的要点。
1. 2026年7月1日起的新法律框架
| 法规 | 施行时间 | 作用 |
|---|---|---|
| 第116/2025/QH15号《网络安全法》 | 2026年7月1日 | 取代2018年《网络安全法》+2015年《网络信息安全法》 |
| 第333/2026/ND-CP号议定 | 2026年8月19日 | 实施细则(数据存储) |
| 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 | 2026年1月1日 | 个人信息出境 |
| 第60/2024/QH15号《数据法》 | 2025年7月1日 | 核心/重要数据 |
重要警示:2018年《网络安全法》和第53/2022/ND-CP号议定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仍将其作为现行依据引用的材料均已过时。
2. 哪些企业须在越南存储数据?
数据存储义务并非适用于所有科技公司。义务产生于企业(内资或外资):
- 在越南提供电信网/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服务;且
- 收集、利用、分析、处理有关个人信息、越南用户生成的数据或越南用户关系的数据。
对外国企业而言,义务与公安部的书面要求挂钩——属”触发”机制,而非自动适用。
3. 须存储的三类数据
- 越南服务用户个人信息数据。
- 越南用户生成的数据(账号名、使用时长、邮箱、IP地址、电话号码等)。
- 越南用户的关系数据。
存储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租用境内数据中心、本地云等)。
4.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
特定领域的外国企业,在其服务被用于实施网络安全违法行为、已收到通知并被要求配合但未充分执行时,可能被要求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5. 第二层义务:个人信息出境
除存储义务外,中国科技公司还须遵守第91/202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
- 将越南用户个人信息传输至中国服务器→须编制影响评估报告并在60日内报送专门机关(第20条)。
- 违法处罚最高达上一年度营业额的5%(第8条)。
这是”服务器在中国、服务越南用户”模式的最大风险点。
6. 第三层义务:核心/重要数据
根据第60/2024号《数据法》,如数据属于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按总理清单),出境适用更严格条件。企业在设计存储架构前须先分类所持有的数据。
7. 中国科技公司核查清单
- 核查自身服务是否属于适用范围。
- 对处理的数据分类(个人信息/核心/重要)。
- 评估现有存储架构(服务器在哪里?)。
- 编制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如适用)。
- 关注公安部的书面要求。
- 在越设法人时核查行业是否属有条件经营(第143/2025号《投资法》附录IV)。
注:本文汇总现行规定供参考。第116/2025号法律及第333/2026号议定的具体条款号须对照公报核实。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人士。
透明度声明: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根据法律原文研究撰写,并经过独立交叉核查。内容仅供参考,不能替代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