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情形
一家新加坡公司在胡志明市的分公司专营电子零部件出口。季末,总会计师发现尚未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已超过4亿越南盾。她提出疑问:像我们这样的外国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吗?还是这项权利只属于越南公司?
简要回答
可以——外国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只要完全符合48/2024/QH15号《增值税法》第15条的条件。法律没有把外国商人的分公司排除在退税权利之外。(注意:退税条款是第15条,不是第13条——第13条是”禁止行为”。)
增值税退税的4个条件
分公司必须同时满足:
- 是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经营单位。
- 有独立的税号。
- 按规定编制并完整保存会计账簿和凭证。
- 有以分公司税号开立的银行账户。
出口货物的退税门槛
对于出口货物: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的,可以申请退税。上例中的分公司(超过4亿越南盾)达到了这一门槛。
常见陷阱:进口后复出口的货物
进口后又出口的货物不予退税。这是很多贸易型分公司容易搞错的一点:只有分公司自己生产、或在国内采购后出口(并符合条件)的货物,才属于退税范围。
外国公司分公司自查清单
- 分公司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不是直接计税法)。
- 已有独立税号,并有以该税号开立的银行账户。
- 会计账簿和进项凭证完整、合法、妥善保存。
- 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出口货物情形)。
- 不属于进口后复出口的情形。
- 在确定数据前,先对照经最新修订法律修改后的48/2024号法律文本(第15条第9款c点已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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