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电商网站在客户填写订单或注册账户时自动保存其电话号码,随后用于电话销售和广告短信。那么,电商网站未经许可可以收集客户电话号码吗?答案是不可以——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形。
1. 电话号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数据
依2025年第91号《个人数据保护法》(QH15)第2条第1款,电话号码属于基础个人数据,第356/2025号议定第3条第7款对此作了明确。收集、存储、使用客户电话号码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个人数据保护原则。
第91/2025号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2. 收集电话号码须事先取得客户同意
第91/2025号法律第11条第1款规定,收集个人数据须事先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该同意必须:
- 自愿:客户自主决定,不受强迫;
- 明确:以具体的肯定行为表示(如勾选同意框);
- 按目的分别作出:为某一目的作出的同意仅对该目的有效。
依该法第9条第4款,沉默或不作回应不视为同意。网站不能默认”客户没有拒绝即表示同意”。
3. 区分两种情形:送货与营销
情形一——为送货收集电话号码:客户下单时提供电话号码用于送货,属于履行客户与网站之间协议的一部分,适用第91/2025号法律第19条的例外——无需数据主体同意即可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包括为履行与数据主体的合同、协议。但为送货收集的号码不得擅自转作营销用途。
情形二——为营销、电话销售、广告短信收集电话号码:必须就营销目的事先取得每位客户的单独同意。未经许可将送货电话用于广告拨打属于违法。
4. 违法收集、使用的罚款标准
依第330/2026号议定:
- 未经数据主体同意处理个人数据,罚款3000万–5000万越盾;
- 将数据主体的沉默、不回应视为同意,罚款5000万–7000万越盾。
另依第91/2020号议定第32条(防治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
- 未经接收人同意拨打广告电话,罚款500万–1000万越盾;
- 向”拒绝接收广告”名单中的号码拨打广告电话,罚款8000万越盾–1亿越盾,并收回实施违法行为的电话号码。
5. 电商网站的义务
第248/2026号议定第6条规定电商网站有保护买方个人数据的义务。网站应建立按目的分别征求同意的明确机制,保存同意证据,并保障已收集数据的安全。
常见问题
客户自愿在订单中填写电话号码,网站可以用该号码打广告吗?
不可以。客户提供电话用于送货,仅在履行订单范围内合法(第19条例外)。用于广告须另行就营销目的取得同意。
预先勾选的”同意接收广告”选项算已取得许可吗?
不算。同意须自愿并以客户的肯定行为表示;预勾选项违反自愿、明确原则(第9条第4款)。
网站从第三方购买电话号码数据用于电话销售是否违法?
违法,如果这些数据主体从未同意该网站将其号码用于广告目的。按第330/2026号议定和第91/2020号议定第32条处罚。
引用来源
- 2025年第91号《个人数据保护法》(QH15)(2026年1月1日生效):第2条第1款(电话号码为基础个人数据)、第9条第4款(同意须自愿、明确、按目的分别作出;沉默不视为同意)、第11条第1款(事先同意)、第19条(无需同意的情形)。
- 第356/2025号议定:第3条第7款。
- 第330/2026号议定:罚款3000万–5000万越盾;5000万–7000万越盾。
- 第91/2020号议定:第32条(500万–1000万越盾;8000万越盾–1亿越盾并收回号码)。
- 第248/2026号议定:第6条(电商网站保护买方数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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