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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前提交但未获发IRC的投资申请:适用哪部法律?

2026年3月1日前提交但未获发IRC的投资申请:适用哪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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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前已提交但尚未获发IRC的投资申请:适用哪部法律?2025年《投资法》的过渡条款给出了明确答案。

1. 一般原则:继续按2020年法律办理

按2020年《投资法》已被主管机关受理的有效申请、在2026年3月1日前尚未出结果的,继续按2020年法律办理,无须重新提交(第143/2025/QH15号法律第52条第14款)。

2. 例外:属总理权限的申请

属政府总理投资主张审批权限的申请(新法生效前已报或未报总理、但未达到2020年法律要求的),由财政部移交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按2025年法律权限处理;已有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可继续使用(第52条第14款a、b项)。

3. 特别投资程序:两种选择

特别程序申请(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集中数字技术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经济区内功能区)已被管委会受理但尚未出结果的,投资者有两种选择:(a)继续按2020年法律+第31/2021号议定办理;或(b)按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47条第2款补交承诺,按新特别程序获发IRC(第96/2026号议定第100条)。

4. 汇总表

情形适用规则
已受理有效申请、尚未出结果继续按2020年法律(第52条第14款)
总理权限申请未达要求移交省人委会主席(第52条第14款a项)
尚未报总理的申请移交省人委会主席(第52条第14款b项)
特别程序在办申请继续按旧法或选择新程序(第96/2026号议定第100条)

5. 实务提示

  • 2026年3月1日前已办结的手续无须重办;但之后属新法审批范围的调整按新程序办理(第52条第2、3款);
  • 仅寄出但机关尚未受理的申请不属过渡条款范围——须逐案与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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