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外国投资者去世:FDI项目中的出资份额如何处理?

整理法律文件的手部特写——配图:已故外国投资者出资份额处理文章

一位持有越南某有限责任公司70%注册资本的外国投资者在国外突然去世,该公司拥有一个FDI项目。其子女(亦为外国公民)希望接管出资份额并继续该项目。问题是:出资份额是否自动归继承人所有?公司和FDI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 第一步——依民法办理遗产申报

已故投资者的出资份额/股份属于遗产(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号第612条)。在办理任何企业或投资手续之前,必须先确定继承人:有合法有效遗嘱的依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依法定继承(《民法典》第649–651条)。

遗产申报在公证执业组织办理(第46/2024/QH15号《公证法》)。实务提示:国外签发的文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文件等)在越南使用前须经领事认证并附经公证的越文译本。

2. 第二步——成员/股东资格的继承:依《企业法》自动取得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关键点:合法继承人自动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第53条——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后继承内容保持不变),或股份公司的股东(《企业法》第126.3条)。公司无权拒绝接收继承人。

若继承人不愿成为成员/股东,可由公司回购出资份额/股份,或由继承人转让给他人(《企业法》第51条、第52条)。

3. 第三步——”投资”层面叠加于”企业”层面:并非自动具备投资者资格

本文的核心提示:依企业法自动取得的继承资格,不等于继承人自动具备该项目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若继承人为外国组织/个人,须满足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75条第4款的条件——第143/2025号《投资法》第8条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国防安全要求及土地相关要求,并按外国投资者出资/购买出资份额的程序办理手续。

4. 第四步——变更成员/股东登记及调整IRC

视项目是否属于第143/2025号《投资法》第21条第3款的情形:

  • 不属于第21条第3款:仅需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成员/股东变更登记(第168/2025/ND-CP号议定)。
  • 属于第21条第3款:须先向投资登记机关登记(第96/2026号议定第76.3–76.4条,10个工作日)。

之后办理投资登记证(IRC)变更——变更投资者名称(第96/2026号议定第56.1.a条,3个工作日)。注意:属于”投资主张审批同时批准投资者”且尚未投入开发、运营的项目,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审批(第143/2025号《投资法》第33.3.đ条)。

5. 尚不明确的问题——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 外国继承人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中尚不明确(是否会被强制转让出资份额?)。目前尚无具体指引,需就个案向投资登记机关确认。
  • 多名继承人共同享有一份出资份额——在IRC上的记载方式尚无细则。
  • 因继承证券/出资份额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第109/2025号法律;研究简报未核实具体税率,本文不给出数字。

结论

处理已故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包括四个步骤:(1)依民法申报遗产;(2)继承人依据《企业法》第53条和第126.3条自动成为成员/股东;(3)若继承人为外国投资者,须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第96/2026号议定第75条第4款)——自动继承不等于自动具备投资者资格;(4)办理成员/股东变更登记并调整IRC。由于部分问题尚无细则指引,企业应尽早与投资登记机关及法律顾问沟通。

您的家庭或企业正在处理已故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份额,需要审查继承手续、市场准入条件及IRC变更?欢迎通过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法律内容经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并提交所有人批准;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