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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在其他省份设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新的投资登记证?

外资公司异地设立分公司:办公大楼

案例:一家100%新加坡资公司持有投资登记证(IRC),在北宁省实施零部件制造项目。现拟在海防市设立分公司。问题是:在其他省份设立分公司,是否需要申请新的投资登记证?

简短回答

不需要申请新的投资登记证。越南法律中不存在”一个分公司一张投资登记证”的机制。但根据分公司在新省份的经营活动性质,公司可能需要变更现有的投资登记证。这是最容易混淆之处,关键在于区分两套法律体系下的两层手续。

核心区分:分公司 vs 项目实施地点

第一层——《企业法》下的分公司。分公司是企业的附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1款)。在B省设立分公司,须向B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经营登记(2020年《企业法》第45条;第168/2025/ND-CP号议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须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

第二层——《投资法》下的项目地点。投资登记证系附着于投资项目,而非分公司(2025年《投资法》第26条第1款a项)。若B省分公司开展属于项目范围的经营活动(按项目目标进行生产、经营),则实质构成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增补——公司必须办理投资登记证变更(2025年《投资法》第33条第2款)。若项目属于须经投资主张批准的,还须因地点变更办理投资主张调整批准(第33条第3款b项)。

分界线在于经营活动的实质,而非名称。称为”分公司”并不自动免除变更投资登记证的义务;反之,设立分公司也不等于必须申请新的投资登记证。

两种实务情形

情形A——分公司开展投资活动:海防分公司新建工厂,按投资登记证载明的项目目标生产零部件。公司须办理两项手续:(1)按《企业法》在海防办理分公司经营登记;(2)按2025年《投资法》变更投资登记证,增补项目实施地点。

情形B——分公司仅作办公之用:海防分公司仅作为交易办公室、联络处或贸易促进机构,不开展属于项目目标的投资活动。这种情形只需办理分公司登记,无需变更投资登记证。

项目跨两省:只有一张投资登记证

投资项目在两省实施时,法律规定只有一张投资登记证,由项目执行办公室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关核发和变更(2025年《投资法》第27条第3款;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9条)。公司无需在B省另行申请第二张投资登记证。

需注意的未明确之处

  • 灰色地带:分公司经营活动仅部分重合项目目标时(如为A省工厂服务的物流仓库),是否构成”项目实施地点”取决于登记机关的认定。开展前建议取得登记机关的书面意见。
  • 手续顺序:法律未规定先办分公司登记还是先变更投资登记证。实务中建议在新地域开展投资活动前先完成投资登记证变更。
  • 管辖机关变化:若新地点位于B省工业区内而原项目位于A省工业区外(或反之),变更投资登记证的管辖机关可能在财政厅与管委会之间转换。

常见问题

在其他省份设分公司需要新的投资登记证吗?
不需要。不存在”一个分公司一张证”的机制;根据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可能需要变更现有投资登记证。

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吗?
不具有。分公司是附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1款)。

何种情形下设分公司必须变更投资登记证?
分公司在新地域开展属于投资项目目标范围的经营活动时——即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2025年《投资法》第33条第2款)。

跨两省项目向哪里提交申请?
只有一张投资登记证,由项目执行办公室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关核发/变更(2025年《投资法》第27条第3款)。

引用的法律依据

  • 2025年《投资法》:第26条第1款a项、第27条第3款、第33条第2款、第33条第3款b项
  • 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1款、第45条
  • 关于企业登记的第168/2025/ND-CP号议定
  • 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9条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手续方案取决于拟在新地域开展的经营活动实质,开展前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透明度说明:内容由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不能替代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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