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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越南贸易协定:阿联酋CEPA已生效、EFTA刚结束谈判——外资企业须知

集装箱货轮航拍 — 2026年越南贸易协定

2026年,涉及越南的贸易协定版图出现多项重要动向:一项协定已正式生效,一项协定刚结束谈判,还有一项大型合作框架正在谈判中。然而,媒体报道并非完全准确——有的将仅结束谈判的协定称为\”已签署\”。本文梳理截至2026年10月14日各协定的准确法律状态,供外资企业正确决策。

阅读贸易协定新闻的黄金法则:\”结束谈判\”≠\”签署\”≠\”生效\”。这三个节点可能相隔数月乃至数年——只有协定生效后,企业才能真正享受关税优惠和市场准入。

1. 已生效:越南–阿联酋CEPA(自2026年2月3日起)

越南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之间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已于2026年2月3日正式生效。这是越南与中东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开辟了直通海湾市场的贸易投资走廊。

配套地,143/2026/ND-CP号法令颁布了履行越南–阿联酋CEPA承诺的特别优惠进口关税表。越阿之间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在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前提下适用该特别优惠税率——须按规定格式准备原产地证书(C/O)方可享受优惠税率。

对外资企业而言,阿联酋CEPA带来双重机遇:(一)以越南为平台,按优惠税率向阿联酋及中东市场出口;(二)在双边经贸关系升级的背景下,吸引阿联酋资本投资越南项目。

2. 仅结束谈判——未签署、未生效:越南–EFTA自贸协定

越南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已于2026年7月2日结束谈判。这是多年谈判后的重要里程碑——但必须强调:结束谈判不等于签署,更不等于生效。

部分外媒标题用\”签署\”(sign)一词报道此事,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准确的:谈判结束后,协定还须经过法律文本核定、正式签署,再按各方国内程序批准后才能生效。外资企业目前尚不能援引越南–EFTA协定享受关税优惠或市场准入——经营计划应以协定尚未适用为前提,直至官方发布生效公告。

3. 正在谈判中:越南–美国合作框架

越南与美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框架目前仍在谈判过程中。这是重要的双边贸易关系,对供应链、关税政策和投资环境可能产生深远影响——外资企业应密切跟踪进展,但不应基于未经证实的情形作出投资决策。

4. 提示:374/2026号法令(CPTPP/EVFTA/UKVFTA项下招标)——尚未适用

关于CPTPP、EVFTA和UKVFTA承诺项下招标的374/2026/ND-CP号法令自2026年11月14日起生效——即截至本文撰写时(2026年10月14日)尚未生效。参与受国际承诺约束的招标项目的企业请注意该时间点:新的CPTPP/EVFTA/UKVFTA标准招标规则仅自2026年11月中旬起适用。

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协定状态一览

协定/文件法律状态对企业的意义
越南–阿联酋CEPA自2026年2月3日起生效可立即享受关税优惠(配套143/2026号法令)
越南–EFTA自贸协定谈判结束(2026年7月2日)——未签署、未生效尚不适用;跟踪签署与批准进展
越南–美国框架谈判中跟踪进展;不基于假设情形决策
374/2026号法令(CPTPP/EVFTA/UKVFTA项下招标)自2026年11月14日起生效——尚未适用自2026年11月中旬起准备合规

法律依据

  • 《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越南–阿联酋——自2026年2月3日起生效。
  • 143/2026/ND-CP号法令——履行越南–阿联酋CEPA的特别优惠进口关税表。
  • 越南–EFTA自由贸易协定——2026年7月2日结束谈判;未签署、未生效。
  • 374/2026/ND-CP号法令(CPTPP/EVFTA/UKVFTA承诺项下招标)——自2026年11月14日起生效。

结论

给外资企业的核心信息:阿联酋CEPA已可立即使用——请核查143/2026号法令税率表及原产地规则以优化成本;EFTA仅结束谈判——不要误作\”已签署\”,尚无任何优惠可享;越美框架仍在谈判;374/2026号招标法令仅自2026年11月14日起适用。准确读懂每项协定的法律状态,是将贸易机遇转化为真正竞争优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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