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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时退还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

起重机下的在建工程——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配图

简答: 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按项目进度分期退还(获交地及建设许可时退50%;工程验收时退剩余部分及利息)。项目因不可抗力、行政手续或规划变更提前终止的,投资者可被考虑退还。相反,若项目因投资者违法被终止(如未按期使用土地),未退还部分将上缴国库。

1. 什么是项目履约保证金?

根据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第30条,投资者须缴纳保证金或取得银行保函,以保证实施需国家交地、租地或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投资项目。

5种免缴情形:(1)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者;(2)使用土地的投资项目招标中标者;(3)基于受让已缴保证金或已按进度出资的项目而获交地、租地者;(4)基于受让他人土地使用权或地上资产而获交地、租地、改变用途者;(5)矿产开采权拍卖中标者。

2. 保证金比例是多少?

第96/2026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取代第31/2021号议定)规定按投资额累进计算:

  • 投资额3000亿越盾以下部分:3%;
  • 3000亿至1万亿越盾部分:2%;
  • 1万亿越盾以上部分:1%。

计算基数不包括上缴国家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以及须移交国家的工程建设费用。

3. 按项目进度退还

即使项目正常推进,保证金也按进度分期退还(第96/2026号议定第27条第9款):

  • 获交地、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许可,并取得建设许可证或建设批准时,退还50%(或保函金额减少50%);
  • 全部建设工程验收完毕(或按批准进度完成整个项目)时,退还剩余部分及孳息(如有),或终止保函效力;
  • 投资额减少:按减少部分相应退还;投资额增加:须补缴相应保证金。

4. 提前终止退还:两种相反情形

这是投资者必须分清的核心内容:

情形一——可被考虑退还: 项目因不可抗力、国家机关行政手续原因,或因规划变更经国家机关要求调整而无法继续。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可被考虑退还保证金或终止履约保证义务。

注意”可被考虑”的表述——退还并非自动,由投资登记机关根据《项目履约保证协议》和投资者的证明材料决定。

情形二——保证金上缴国库: 项目因投资者违法被终止——典型如因未使用土地或延迟使用土地被收回土地。此时未退还的保证金将上缴国库。

5. 退还程序

投资者向投资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明符合退还情形的材料(项目终止决定、不可抗力或规划变更文件等)。登记机关根据已签署的《项目履约保证协议》审核办理退还。具体材料构成和期限按各项目协议执行——投资者应直接对照与投资登记机关签署的协议文本。

6. 实务提示

  • 保存完整档案:进度文件、验收纪要、规划变更文件都是日后申请退还的依据;
  • 分清终止原因:客观终止(不可抗力、规划)与违法终止在保证金处理上结果完全不同;
  • 银行保函:以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符合退还条件时终止保函效力——减轻投资者现金流压力;
  • 特别投资程序项目:退还节点不同——向管委会报送开工通知时退50%;报送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纪要时退剩余部分。

常见问题

问:投资者主动退出项目能退保证金吗?

答:法律列举可考虑退还的情形为不可抗力、行政手续或规划变更。主动退出不自动属于此列——须按已签署的保证协议与投资登记机关协商。

问:保证金孳息退还吗?

答:退。退还剩余保证金时,一并退还保证金产生的孳息(如有)。

问:项目进度延迟会没收保证金吗?

答:单纯延迟不会立即没收。但若项目因违法被终止(如因未使用土地被收回),未退还部分上缴国库。

引用来源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号(第30条;2026年3月1日生效)
  • 第96/2026号议定(《投资法》实施细则,第26、27条;2026年3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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