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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对外投资:根据第103/2026号议定第15条的附加条件

地球仪——对外投资

第103/2026/ND-CP号议定关于对外投资(2026年4月3日生效)在第15条新增了对外投资条件——其中包括对外商投资者持有超过50%章程资本的经济组织适用的附加条件。本文详细解析这些条件,帮助企业从一开始就准备合规材料。

1. 现行法律框架

对外投资由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及第10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颁布,4月3日生效)调整。对外投资条件见第103/2026/ND-CP号议定第15条。

2. 四项一般条件(第15条第1–4款)

所有对外投资者均须满足:

  • (1) 对外投资活动符合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8条规定的原则(遵守越南法律、东道国法律及相关条约;对投资效益自负责任);
  • (2) 不属于禁止对外投资的行业(《投资法》第40条),对有条件的行业满足对外投资条件(第103/2026/ND-CP号议定第11条);
  • (3) 有按第103/2026/ND-CP号议定第14条作出的对外投资决定;
  • (4) 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确认文书——确认时间距提交项目材料之日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外商持股超50%章程资本的经济组织的附加条件

这是第15条最值得关注的新增内容。除四项一般条件外,此类组织还须满足:

  • (a) 资金来源:使用自有资本进行对外投资,其中不包括为在越南投资活动而缴付的出资;
  • (b) 经营成果:在登记对外投资年度之前的连续2年盈利,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定(如有);
  • (c) 使用新增出资时的顺序:使用新增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须先办理对外投资登记证书手续,再办理增资并在越南缴足章程资本后方可将资金汇出境外。

4. 关于”2025年《投资法》”与第24/2026/QH16号法律

第103/2026号议定援引的”2025年《投资法》”即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引用时须写明正确编号,不得引用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

另,第24/2026/QH16号修订《投资法》的法律(削减有条件经营行业目录)将于2027年3月1日生效——截至2026年10月尚未适用。企业按现行框架查询禁止/有条件的对外投资行业(第143/2025号法律第40条、第103/2026号议定第11条),同时关注第24/2026号法律的生效时间。

5. 给企业的建议

  • 外资超50%的企业:尽早核查连续2年盈利及自有资本来源——这是最容易”卡住”的两个条件。
  • 完税确认:主动与税务机关对接取得完税确认文书,注意”不超过3个月”的时限。
  • 对外投资决定须在提交材料前按第103/2026号议定第14条由有权机关作出。
  • 增资用于对外投资的:严格遵守顺序——先取得对外投资登记证书,再增资并在越南缴足章程资本,然后汇出境外。

常见问题

问:在越100%外资公司对外投资需满足哪些附加条件?
答:除4项一般条件外,须使用自有资本(不含在越投资出资)、连续2年盈利(经审计财报),使用新增出资时遵守规定顺序(第103/2026号议定第15条)。

问:完税确认文书有效期多久?
答:税务机关确认时间距提交项目材料之日不得超过3个月。

问:”2025年《投资法》”是哪部法律?
答: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法律。

法律依据

  • 第103/2026/ND-CP号议定关于对外投资(第11、14、15条),2026年4月3日生效。
  •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8、40条),2026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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