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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营业地点——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营业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想在新址增设仓库、车间、零售店或交易办公室——需要像开设分公司那样”登记设立”吗?好消息:营业地点只需备案通知,手续比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简单得多。

本文根据第168/2025/ND-CP号议定(企业登记,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失效的第01/2021/ND-CP号议定)与2020年《企业法》介绍相关手续。

注:第168/2025号议定已由第296/2026号议定修订、补充(2026年7月23日生效)——其中禁止代持出资,并新增电子认证规定及25%受益所有人标准;递交材料前请核对合并文本。

1. 什么是营业地点?与分公司有何区别?

现代化办公楼
插图:现代化办公楼

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44条第3款,营业地点是企业进行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如商店、仓库、车间、交易办公室。

核心区别:

  • 分公司、代表处:须登记经营活动并获发经营活动登记证;
  • 营业地点:只需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通知——不单独发经营活动证(仅在企业有需求时发营业地点登记证)。

因此,仅为增设经营网点,设立营业地点是最简便的选择。

2. 营业地点备案通知手续(第168/2025号议定第30条)

在办公室签署商业合同
插图:在办公室签署商业合同

第一步——企业决定设立营业地点

企业自行决定设立营业地点,确定其名称、地址、负责人与经营行业。法律未对该内部决定设定具体期限。

第二步——10日内备案通知

自设立决定之日起10日内,企业向营业地点所在地的省级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备案档案(第30条第2款b点)。

档案极其简单——仅需一种文件:设立营业地点通知书(按规定表格)。原则上,企业无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用地权证明或设立决定——专门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步——3个工作日内处理

收到合规档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第30条第3款),省级工商登记机关:

  • 将营业地点信息更新至国家企业登记数据库;
  • 企业有需求的,发给营业地点登记证;
  • 档案不合规的,书面通知需修改、补充的内容。

3. 跨省设立营业地点

企业可以在总部或分公司以外的地址设立营业地点(第30条第2款a点)——包括跨省。跨省的,档案报送营业地点所在省的省级工商登记机关(按第168/2025号议定第119条关于在新地方登记与更新信息的专门规定)。

4.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提示

在纸质文件上签字的笔
插图:在纸质文件上签字的笔

营业地点备案通知手续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不分内资外资。但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注意:

  • 区分”投资项目地点”:营业地点(企业法)不同于投资登记证(IRC)记载的项目实施地点。如新营业地点同时是新项目地点,企业还须办理IRC调整手续;
  • 新地点的经营行业须与已登记行业相符,并符合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税务义务:跨省营业地点可能在所在地产生纳税申报义务——须与税务机关协调。

常见问题

营业地点有独立印章吗?

没有。营业地点是依附单位,无法人资格,也无独立印章——一切交易以企业(或主管分公司)名义并加盖其印章进行。

超过10天才备案会怎样?

逾期备案可能被处以企业登记行政处罚。企业应在作出设立决定后尽快备案,不要超期。

营业地点需要单独缴纳执照税吗?

根据执照税规定,营业地点(依附单位)属执照税纳税对象,按规定税额缴纳——企业须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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