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的外资企业聘用外国专家,过去要过三道”关”:为越南劳动者发布招聘信息、申请外国劳动者用工需求批准、然后才能提交工作许可申请。自2025年8月7日起,第219/2025/ND-CP号议定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流程:用工需求批准程序被直接整合进工作许可申请材料中。
本文介绍外资企业按新规聘用外国劳动者的流程:从确定工作岗位与工作形式、招聘信息发布义务,到提交材料和领取许可。
1. 最大变化:不再有独立的用工需求批准程序

旧机制下(第152/2020/ND-CP号议定,经第70/2023/ND-CP号议定修订),企业须按顺序办理:
发布越南劳动者招聘信息(至少15天)→ 报告说明并申请用工需求批准 → 提交工作许可申请。
按第21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生效):
- 不再有提交申请前单独的”用工需求批准”环节。需求说明内容整合进第03号表格——一份文件既是用工需求报告说明,也是工作许可的申请/补发/延期申请(第18条第1款)。
- 有权限机关在同一流程中同时审查用工需求并签发工作许可,时限为收到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第22条第3款)。不批准需求或不签发许可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简言之:第03号表格 = 需求说明 + 许可申请,一次提交,一次审查。
2. 外资企业聘用外国劳动者的流程

第一步——确定工作岗位和工作形式
准备材料前,企业必须准确确定两个要素(任一错误都可能导致材料被退回或日后须重新申请):
- 工作岗位(第219号议定第3条):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每个岗位对学历、经验有不同标准;
- 工作形式(第2条第1款):a至m共12种形式,外资企业常见的是(a)履行劳动合同、(b)企业内部调动、(l)董事会主席/成员、出资额不足30亿的所有人/出资成员。
第二步——发布越南劳动者招聘信息(仅部分情形)
这一环节已大幅简化。并非所有聘用外国劳动者的情形都要先发布招聘信息。该义务仅适用于3种工作形式:
- (a) 履行劳动合同;
- (i) 参与在越南的投标、项目实施;
- (m) 与外国驻越外交代表机关、在越外国组织履行劳动合同。
属于须发布情形的:在提交申请之日前至少5天发布越南劳动者招聘信息(不再是原来的15天),且仅在招不到符合要求的越南劳动者时才能使用外国劳动者。企业可自主选择合适的发布方式。
重要提示:招不到合适的越南劳动者只是审查中的一个因素——不等于自动批准用工需求或自动签发工作许可。有权限机关仍会评估工作岗位、专业水平、经验等其他条件。
第三步——准备申请材料(第18条)
- 按第03号表格填写的用工需求报告说明 + 工作许可申请(第219号议定附录);
- 健康证明(12个月内签发);
- 有效护照复印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6个月内签发)或同等文件;
- 2张4×6厘米彩色照片(白底);
- 证明工作形式的文件;
- 证明工作岗位的文件(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
外文文件须经领事认证(或海牙认证,如适用)并翻译成越南语经公证。
第四步——在正确的时间窗口提交
根据第22条第1款,材料须在外国劳动者预计开始工作之日前60天至前10天内提交(T-60至T-10窗口)。向当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现场、通过公益邮政、通过服务/委托,或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推荐)。
第五步——领取结果
收到完整有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限机关审查用工需求并按第04号表格签发工作许可。结果可领取纸质版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版。
获发许可后(劳动合同形式),企业与劳动者须在预计开始工作之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22条第4款),然后办理相应期限的暂住证。
3. 外资企业常犯的错误
- 仍按旧的三步流程操作:许多服务机构和人事人员还习惯”先申请需求批准”——该独立程序已不复存在。
- 招聘信息发布对象错误:属于a/i/m情形却漏发,或对无需发布的情形(如企业内部调动)多此一举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 错过T-60/T-10窗口:过早(早于60天)或过晚(临近开工)提交都不符合规定。
- 材料前后不一致:任命决定中的职务、经验证明中的经历与第03号表格中申请的岗位不符——这是材料被退回最常见的原因。
- 获许可后忘记签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形式而言,这是预计开工日前的法定义务。
4. 常见问题

外资企业必须优先聘用越南劳动者吗?
原则上,用人单位只能在越南劳动者不能满足的岗位上聘用外国劳动者。对a/i/m三种形式,这一原则具体化为5天发布招聘信息的义务。对其他形式,企业仍须在第03号表格中说明用工需求。
获发许可后变更工作岗位怎么办?
根据第219号议定,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形式(不更换用人单位)须办理新的工作许可申请——不能用补发或延期程序。
在线提交与现场提交效力相同吗?
相同。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提交的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是推荐渠道,便于提速和跟踪进度。
参考依据
- 2025年8月7日第219/2025/ND-CP号议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第2条第1款;第3条;第18条第1款;第22条。
- 2019年《劳动法》。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行政程序可能有各地细则,企业在采取行动前应向有权限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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