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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国外或失踪时离婚:宣告失踪与离婚手续

一方在国外或失踪时离婚:宣告失踪与离婚手续

想离婚,但配偶在国外无法回国,或已失联多年——该怎么办?法律针对两种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程序:一方在国外(仍能联系)和一方失踪。选错程序,案件可能被退回或久拖不决。

本文指导每种情形的离婚手续,重点是依《2015年民法典》第68条的宣告失踪程序。

1. 情形一:一方在国外但仍能联系

这种情况按普通的涉外单方离婚处理。在越南的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传唤被告——被告在国外无法回国的,经合法传唤(公告送达、司法协助等)后,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关键点:只要能确定被告的居住地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离婚即可进行,无需被告到庭。实践中,送达是耗时最长的环节,应预留充足时间。

2. 情形二:一方失踪——须经过两个阶段

一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时,法律要求第一阶段:请求法院宣告失踪,然后才是第二阶段:离婚。不能跳过第一阶段直接起诉离婚。

第一阶段——宣告失踪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号)第68条规定:一人连续下落不明满2年,虽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通知、寻找措施,仍无其生死确切消息的,法院可应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宣告其失踪。

2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得到其消息之日起算;不能确定日期的,按法律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申请材料需要寻找努力的证据: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确认笔录、报刊寻人启事、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调查的记录等。法院受理后还会自行进行公告寻找。

第二阶段——与被宣告失踪人离婚

《2015年民法典》第68条第2款和《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被法院宣告失踪人的配偶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不再审查感情是否破裂。

离婚材料包括:单方离婚起诉书、结婚证原件、法院宣告失踪决定书、身份证明文件、子女出生证、财产证明(如有)。案件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法院起诉。因被告缺席,法院无法调解,直接开庭审理。

3. 区分”失踪”与”宣告死亡”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要混淆:

  • 宣告失踪(第68条):适用于生死不明——法律效果包括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指定财产代管人),以及作为配偶请求离婚的依据;
  • 宣告死亡(第71条):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下落不明满5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等)——法律效果是婚姻关系当然终止、遗产开始继承。

若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当事人可根据具体诉求选择适用:想再婚、分割遗产的,可申请宣告死亡;仅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宣告失踪后离婚即可。

4. 常见问题

问:丈夫失踪1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吗?
答:还不可以。法律要求连续下落不明满2年以上,不满2年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问:与失踪人离婚后,其回来怎么办?
答: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保持效力,不因失踪人回来而撤销。回来的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宣告失踪决定,并依法解决财产返还等问题。

问:与失踪人离婚,子女、财产如何处理?
答:法院按普通单方离婚案件处理:将子女交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按《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9条的原则分割财产;失踪人的财产由代管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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