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越南《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1/2025/QH15号)正式生效,取代此前的第13/2023/ND-CP号议定。越南首次以法律形式全面规范个人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从收集、处理、存储到删除、销毁,凡处理客户、员工、合作伙伴数据的企业均在适用范围内。
本文系统梳理企业须立即履行的10项核心义务,依据第91/2025/QH15号法律、第356/2025/ND-CP号议定(实施细则,同日生效)及第330/2026/ND-CP号议定(行政处罚,2026年8月19日生效)。
1. 2026年1月1日以来的新法律框架
- 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2025年6月26日通过,2026年1月1日生效):规定数据主体的权利、处理各方的义务及禁止行为(第7条:买卖个人信息、侵占、故意泄露或丢失数据等);
- 第35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31日颁布,2026年1月1日生效):实施细则,全面取代第13/2023/ND-CP号议定;
- 第33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8月19日颁布并生效):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行政处罚。
注意:凡仍援引第13/2023/ND-CP号议定作为现行依据的合规文件、合同或隐私政策均已过时,须及时更新。
2. 企业须立即履行的十项义务
义务1——取得有效同意并能举证:同意须明确、自愿,并针对每一具体处理目的。企业须保存同意记录,在发生争议或检查时承担举证责任。禁止预设同意选项或使用易混淆的同意界面(第356/2025/ND-CP号议定第6条)。
义务2——告知数据主体:在收集前或收集时告知处理目的、数据类型、数据接收方、主体权利及联系方式。
义务3——按时处理主体请求:2个工作日内答复请求;撤回同意、限制处理或反对处理的请求在15日内执行;查阅、更正、提供数据的请求在10日内执行;删除请求在20日内执行(第356/2025/ND-CP号议定第5条)。
义务4——编制数据处理影响评估档案:编制、保存并更新影响评估档案(第91/2025/QH15号法律第21条);每6个月更新一次,目的、处理方或第三方变更时立即更新。
义务5——跨境传输须评估:每一次个人信息出境都须编制专门的影响评估档案,并在首次传输之日起60日内报网络安全局(A05)(第91/2025/QH15号法律第20条、第22条)。
义务6——指定数据保护人员或聘请服务:指定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法务、信息技术或网络安全领域至少2年经验),或聘请外部数据保护服务机构(第91/2025/QH15号法律第33条第2款;第356/2025/ND-CP号议定第13条)。
义务7——72小时内通报违规:发生个人信息保护违规时,须在违规发生后72小时内通报公安部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局(A05),制作书面记录,并通知受影响的数据主体(第91/2025/QH15号法律第23条)。逾期通报可处4000万至6000万越盾罚款(第330/2026/ND-CP号议定第54条)。
义务8——采取技术保护措施:访问权限控制、敏感数据加密、系统日志;大规模数据处理须强制多因素认证。
义务9——目的实现后删除数据:未录用求职者的数据须删除、销毁;劳动合同终止后删除员工数据;不得超期保存。
义务10——配合检查:保存完整档案,随时接受数据保护专责机关(A05)的定期或突击检查。
3. 小微企业的宽限安排
为减轻合规负担,第356/2025/ND-CP号议定第41条允许小企业、初创企业在5年内(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自主选择是否履行义务4、义务5(档案部分)及义务6;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无限期免除。但从事数据处理服务经营、直接处理敏感数据或处理10万名以上数据主体数据的企业不适用该宽限。
4. 常见问题
问:公司仅保存客户通讯录用于邮件营销,是否适用本法?
答:适用。收集、存储、使用客户邮箱或电话均属”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有效同意并提供撤回机制。
问:可以不设内部数据保护人员吗?
答:可以,前提是聘请符合任职资格的外部数据保护服务机构——法律允许两种模式(第3节所述宽限情形除外)。
问:违规罚款是多少?
答:视行为而定,如逾期72小时未通报:4000万至6000万越盾;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未告知员工:5000万至7000万越盾(第330/2026/ND-CP号议定)。还可并处删除数据、暂停经营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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