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电商平台或社交网络若想服务越南用户,不能仅仅“开放网站供访问”——越南法律规定了两层并行的义务:内容管理义务(第147/2024/ND-CP号议定)与平台登记及纳税义务(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及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
本文梳理跨境平台在越南运营时必须履行的通知、登记和纳税义务。
1. 第147/2024/ND-CP号议定下的触发门槛
第147/2024/ND-CP号议定(2024年12月25日生效,取代第72/2013/ND-CP号议定)对向越南提供跨境信息的境外组织和个人,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第23条)设定特别义务:
- 在越南境内租用数据存储服务;或
- 来自越南的月访问量经常性达到10万次以上(连续6个月的平均统计数据)。
达到门槛后,平台必须在60日内向广播电视与电子信息局——科学技术部通报联系信息(按议定附录10号表格)。关键点:只有完成通报的组织,才可提供直播功能或开展任何形式的创收活动。
2. 账户、内容与用户数据的义务
除通报义务外,跨境平台还必须:
- 以越南手机号码验证社交网络账户;以商业目的使用直播功能的用户,须以个人身份号码验证;
- 仅允许已验证账户发布、评论、直播和分享信息;
- 存储越南用户的注册信息: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或身份号码);在有权机关书面要求时提供;
- 在有权机关要求时检查、监督并删除违法信息;
- 在转载越南新闻机构信息时,与其签订内容合作协议。
3. 依第122/2025/QH15号法律登记境外电商平台
自2026年7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律框架转为第122/2025/QH15号《电子商务法》及第248/2026/ND-CP号议定(全面取代第52/2013/ND-CP号议定及其修正案)。第27条第7款的重要新规:在越南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与越南买家交易额超过门槛的境外电商平台,必须按第248/2026号议定指引的程序登记并缴存保证金。
过渡期注意:已按旧第52号议定完成通知或登记的网站、应用,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新规补充、修改档案。
4. 纳税义务:登记与代扣代缴
在税务方面,有两项各自独立的义务:
- 境外供应商须直接或经授权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第2条,2026年7月1日生效);个人的税号即其个人身份号码(第11条);
- 具有支付功能的平台(境内及境外)须按第117/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及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43条,就每笔交易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者代扣、代报、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5. 个人数据跨境传输
将越南用户个人数据传输出境的平台,须遵守第91/2025/QH15号《个人信息保护法》(2026年1月1日生效):编制跨境传输影响评估档案(第22条),并在开始处理之日起60日内报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范局(A05)。
6. 常见问题
问:境外社交网络仅有越南用户访问但不收费,是否需要通报?
答:需要,只要来自越南的月访问量达到10万次(6个月平均)——通报义务不取决于是否收费。
问:第147号议定下的“联系信息通报”是否等同于第122/2025号法律下的“电商平台登记”?
答:不是。这是向两个不同机关办理的两项不同手续:联系信息通报报广播电视与电子信息局(内容管理),境外电商平台登记则依2025年《电子商务法》办理。
问:境外平台已为越南卖家代扣税款,是否仍需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
答:仍需。代卖家扣缴税款不能替代境外供应商就其自身在越南取得的收入办理登记申报的义务。
正在运营跨境平台,需要审查在越南的合规义务?联系我们获取咨询。
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编写。内容正待QA委员会审查后呈批;信息仅供参考,不能替代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