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完毕、验收完毕——但要完成资金闭环,投资方还须走过两道重要的财务程序: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付和项目完工时的资金结算。自2025年9月26日起,这两道程序由第254/2025/ND-CP号议定调整(取代第99/2021/ND-CP号议定)。
重要提示:第206/2026/ND-CP号议定(建设投资费用管理)不调整资金支付与结算(第206号议定第1条排除了该内容)——本文依据正确的调整文书,即第254/2025号议定。
1. 适用范围:公共投资资金
第254/2025/ND-CP号议定调整使用公共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支付与结算。开门见山的一项改革:支付机关的支付办理时间由3个工作日(第99/2021号议定)缩短为2个工作日(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明显的程序改革。
2. 年度资金支付:程序与时限(第12条)
程序:投资方编制支付申请资料(资金预付、已完工程量支付)报送支付机关→支付机关审核资料,按年度下达的计划资金执行支付。年度预付和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安排给项目的计划资金。
时限:
- 年度计划资金预付:至计划年度12月31日(补偿、扶持、搬迁安置预付:至次年1月31日);
- 已验收已完工程量支付:至计划年度12月31日,可延长至次年1月31日(包括收回预付资金的支付);
- 支付机关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预付款项:1个工作日。
3. 完工项目资金结算(第44条)
项目、工程验收完毕、移交投入使用(或有允许停止实施项目的文件)后,投资方须编制结算资料。最长时限:
- 投资方编制资料报批:9个月(国家重要项目、A类项目)/6个月(B类)/4个月(C类)——自签署完工验收移交记录之日起算;
- 结算审核:相应8/8/5/4个月——自牵头审核机关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算;
- 结算批准:相应1个月/1个月/20天/15天——自有权限批准人收到完整报批资料之日起算。
4. 结算批准权限(第46条)
- 国家重要项目和政府总理决定投资的其他重要项目:部、中央机关首长、国有集团/总公司、省/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交由本机关管理的项目/项目组成部分/独立子项目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结算;
- 其他项目:有权决定批准投资项目的人即为批准完工项目资金结算的人。
5. 区分三个易混概念
- 资金支付: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年度——支付已验收的已完工程量;
- 资金年度结算:按国家预算法年度在财年结束时结算;
- 完工项目结算:项目完工移交使用时对全部投资资金的总体结算——有时限和权限要求,如上分析。
常见问题
问:超过结算时限如何处理?
答:投资方、审核机关、批准人各自在其权限内对进度负责。结算拖延使资金长期”挂账”,影响项目销号,并可能按公共投资管理规定被追究责任。
问:使用公共投资以外资金的项目按哪个文件结算?
答:第254/2025号议定调整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对于使用公共投资以外的国家资金的项目,财政部正在完善专门指引——投资方应关注新文件,同时可参考第254号议定的框架。
问:合同支付14天与公共资金支付2天矛盾吗?
答:不矛盾。这是两个不同层面:14个工作日(第210/2026号议定)是发包方向承包商付款的义务;2个工作日(第254/2025号议定)是支付机关(国库)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向投资方拨付资金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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