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越南籍软件工程师Khai在河内有公寓,在新加坡有存款账户,在美国加州还有一栋留学时买的小房子。他在河内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写明”将我的全部财产留给妻子和两个孩子”。这份遗嘱能”够得着”新加坡的账户和美国的房子吗?
这是涉外继承的另一面:不是外国遗嘱进越南,而是越南遗嘱走出国门。
1. 原则上:越南法律不禁止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截至2026年10月18日有效)没有任何条款禁止越南公民在遗嘱中处分国外财产。对动产(银行账户、股票、个人物品),第680条第1款将继承关系指向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刻拥有国籍国家的法律——对Khai而言就是越南法律——无论财产在哪里。理论上,他的遗嘱覆盖得到新加坡的账户。
但”按越南法律覆盖得到”和”在国外执行得了”是两回事。
2. 财产所在国的现实障碍
国外的不动产: 多数国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与越南第680条第2款类似)。Khai在加州的房子分割将适用加州法律——包括遗产税、遗嘱检验(probate)程序和当地对继承人的限制。一份在河内公证的遗嘱,在越南再合法,也须经美国法院承认才能执行。
国外的银行账户: 新加坡的银行适用其内部流程和新加坡法律:通常要求死亡证明、确认继承权的法律文书(遗嘱检验授予书或同等文件)、继承人身份证明。越南遗嘱需要翻译、认证,还可能须经新加坡法院承认。
直白的结论:一份越南遗嘱很少足以顺畅处理多国财产。
3. 实务建议:一国一遗嘱
国际实务通常建议有多国财产的客户采用 “一国——一遗嘱” 模式:
- 越南遗嘱——处分越南境内的财产(房地、账户、越南公司股份),按越南形式要件设立并在当地公证。
- 在持有大额财产的国家各立一份——例如按加州法律就美国房子立遗嘱;如新加坡账户金额值得,可按新加坡法律立遗嘱。
- 每份加上**”不冲突”条款**:写明本遗嘱仅处分X国的财产,不撤销在其他国家已立的遗嘱——避开第643条第3款的陷阱(后遗嘱取代前遗嘱处分同一财产)。
权衡在国外立遗嘱的成本与当地财产价值。对小额账户,更简单的办法是与配偶联名开户,或按境外银行的规定指定受益人——很多银行允许这样做,无需走继承程序。
4. 别忘了财产所在国的税
各国遗产税制不同,通常向当地的继承人或遗产征税:
- 美国:联邦遗产税免征额较高,但各州可能另行征税;非公民/非居民适用不同制度。
- 许多欧洲国家按亲属关系累进征遗产税。
Khai的继承人可能在美国/新加坡独立纳税,再加上在越南的纳税义务(按第109/2025/QH15号法第26条,在越南取得继承财产,每次超过2000万越南盾部分的10%)。越南与多数国家没有遗产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立遗嘱前应先算清总税负。
常见问题
1. 我在国外只有一个小账户(几千美元),需要另立遗嘱吗?
通常不需要。在国外立遗嘱加办承认手续的成本可能超过账户价值。先查银行是否提供死亡即付(payable-on-death)受益人指定——这是小额账户最简单最便宜的办法。
2. 越南遗嘱中需要详细列出国外财产吗?
建议按类别列出(”新加坡的银行账户”、”美国加州的不动产”),以表明处分意愿周全,但别指望详细列举能代替当地程序。更重要的是指定执行人,并加上不与其他国家遗嘱冲突的条款。
3. 我可以在越南驻外使馆立遗嘱处分越南的财产吗?
可以。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38条,身在国外的越南公民经越南驻外领事、外交代表机构证明的遗嘱,与公证或认证的遗嘱具有同等效力。这是无法回国的越侨的便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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