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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税:在越设有子公司的法国集团

计算器
配图说明:计算器 —— 来源:Wikimedia Commons(CC)。

一家法国工业集团在越南的工厂正享受工业园区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2024年,集团首席财务官同时收到两份文件:越南税务机关要求按第107号决议申报补足税,巴黎总部则被通知适用法国的IIR规则。同样一笔越南利润,面临被征两次税的风险——哪个机制优先?

支柱二框架:15%是”地板”,不是”天花板”

OECD/G20包容性框架的支柱二(Pillar Two)规定,对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及以上(被测财年之前四年中至少两年)的跨国集团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三项规则按优先顺序运行:

  1. QDMTT(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子公司所在国有权先征收将实际税率补足至15%所需的税款;
  2. IIR(所得纳入规则):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未征收QDMTT,母公司(在法国)对境外低税子公司征收差额;
  3. UTPR(低税利润规则):“安全网”,将剩余补足税分摊到集团其他成员实体。

这个顺序具有重大的实务意义:如果越南已经征收了QDMTT,法国(通过IIR)就不会对同一笔所得再征一次——机制正常运转就没有双重征税。

越南方面:第107号决议与第236/2025号议定

越南国会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第107/2023/QH15号决议,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于2024财年。该决议共8条,规定了两项内容:对在越成员实体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以及对持有境外低税实体的越南母公司适用所得纳入规则(IIR)。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两种机制下补足税的计算公式。

许多企业尚未更新的一点是:越南政府已颁布第236/2025/NĐ-CP号议定,细化第107号决议的实施,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详细规定纳税人、申报与征管。期限方面,QDMTT申报和缴税最迟为财年结束后12个月;IIR为首年18个月、之后各年15个月。

给法国集团的信息是:在越子公司属于QDMTT征收范围——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意味着10%的实际税率。与15%的差额将作为补足税在越南征收。

法国方面:IIR自2024年起,UTPR自2025年起

法国通过2024年财政法(第33条)转化了欧盟2022/2523号指令:IIR和法国国内补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适用;UTPR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2024-1126号法令(2024年12月)细化了报告义务。集团必须在财年结束后15个月内提交全球反税基侵蚀信息申报表(GIR)(纳入范围的首年为18个月)。

对于法国控股—越南子公司结构:由于越南已征收QDMTT,法国的IIR原则上不再触及越南所得。但集团仍须在法国履行完整的GloBE报告义务,且只要链条中任何环节还有未征足的税款,就可能产生UTPR风险。

法国集团管理层的检查清单

第一,确认适用范围:对照最近四个财年的合并收入检验7.5亿欧元门槛——四年中有两年达标即纳入范围。

第二,按GloBE标准计算在越实际税率(ETR),而非越南会计标准——两者可能存在差异,而这个差异决定补足税金额。

第三,重新评估现行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不减少QDMTT义务——需要重新测算投资优惠方案的真实经济效果。

第四,同步两国申报日历:越南QDMTT(12个月)与法国GIR(15/18个月)——期限错位要求内部数据流程严密。

第五,重新评估控股结构:第三国的中间公司可能触发各自的IIR/UTPR义务——不能只看法越双边关系。

常见问题

越南子公司缴了QDMTT,法国母公司还要就同一所得缴IIR吗?
原则上不用,因为QDMTT优先征收。但母公司仍须在法国的GloBE档案中申报并举证。

在支柱二下,越南10%的税收优惠还有什么价值?
优惠仍减少应缴的普通企业所得税,但与15%的差额会通过QDMTT征收。企业应测算”QDMTT后的实际税率”,而不是只看名义优惠税率。

新成立的集团还没有四年收入历史怎么办?
第107号决议和第236/2025号议定对这种情况有专门规定(在实际经营期内至少两年达标)。需对照文本准确判定。

要不要把利润转移到别国以避开越南QDMTT?
不要只为”躲避”QDMTT而设计税务筹划——IIR和UTPR正是为堵住这个缺口而设。任何重组都需要深入的税务咨询并遵守转让定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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