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BEPS第二支柱与实质存在:新加坡和香港不再是零税天堂

林先生的集团在平阳设有工厂,在新加坡设有贸易公司,在香港设有利控股公司。十年前,这种架构让大部分利润停留在两个接近零税率的地方。2026年,他的财务总监发现集团整体税负不再按老办法计算——尽管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上调了名义税率。

第二支柱如何改写规则

OECD的BEPS 2.0框架对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三个机制最为关键:

  • QDMTT(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子公司所在国直接征收补足至15%的差额。
  • IIR(所得纳入规则):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对低税子公司征收差额。
  • UTPR(低税支付规则):当前两者未能覆盖时的兜底机制。

核心逻辑是:在低税地确认、但没有真实经营活动的利润,会在其他地方被补足到15%。把利润停放在空壳公司的游戏基本结束。

越南、新加坡、香港的实施进度

越南:国会第107/2023/QH15号决议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自2024财年起适用,同时规定QDMTT和IIR。第236/2025/ND-CP号议定提供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实际税率低于15%的大型集团越南子公司,现在要在越南本地缴纳补足税。

新加坡:根据2024年跨国企业最低税立法,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适用IIR和国内补足税。香港: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实施IIR和香港最低补足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境外收入豁免(FSIE)制度要求申请豁免的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配备足够数量的合资格雇员并发生足够的营运支出。

真实存在是唯一有效的通行证

第二支柱有一个关键扣除项:与有形资产和真实工资挂钩的收入(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不计入补足税基。直白地说:真实的工厂、真实的员工、真实的支出能够保护相应利润;而只有印章和虚拟办公地址的控股公司形不成任何扣除。

对投资者的实际影响:

  • 选择区域总部地点应看真实决策地和团队所在地,而非名义税率。
  • 新加坡、香港的公司必须证明创造利润的活动确实发生在当地:合同在哪里签署、谁审批、哪些员工执行。
  • 转让定价文档(依据2026年7月1日生效的第255/2026/ND-CP号议定)必须与实质存在的说法保持一致。

2026年投资者应采取的行动

全面梳理架构,标出所有确认利润却没有匹配人员与支出的实体。对这些实体,要么补充真实存在(招聘、把决策职能迁入),要么接受15%的补足税并重新测算回报。在越南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都应用QDMTT视角重新建模——对低于7.5亿欧元门槛的集团,优惠价值不变;对大型集团,优惠基本被中和。

常见问题

低于7.5亿欧元的集团受影响吗?

不直接受影响。7.5亿欧元合并收入是第二支柱的触发门槛。但透明度和实质存在的要求正蔓延到各国国内反避税规则,空壳架构依然有风险。

QDMTT之后越南的税收优惠还有意义吗?

对适用第二支柱的大型集团,在越南的免减税会被补足税追回,税收优惠基本失去节税价值,但程序、土地和合规便利依然存在。对低于门槛的企业,优惠价值完整保留。

纯控股的香港公司需要多少员工?

香港FSIE对纯股权持有公司适用简化测试:履行注册和申报义务,并为持有活动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场所。没有硬性人数,税务局按个案整体评估。

是否应关闭新加坡、香港公司以免麻烦?

不要仓促决定。如果该实体承担真实职能(区域管理、资金、采购),它创造价值并享受实质扣除。只有纯空壳才需要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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