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批走私货物,结局可能截然不同:有的企业只交行政罚款,有的企业负责人却要出庭受审。界限在哪里?在海关领域,法律划分得很清楚:达到一定程度停留在行政处罚,超过门槛就构成犯罪,按《刑法》(合并文本135/VBHN-VPQH,经第8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后)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机制:发现犯罪迹象立即移送
审查违法案件拟作处罚决定时,如发现犯罪迹象,有处罚权者必须立即将案卷移送有权进行刑事诉讼的机关。在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迹象(且刑事追诉时效未届满)的,暂缓执行处罚决定并在3日内移送案卷(《行政违法处理法》第62条第1、2款——合并文本27/VBHN-VPQH)。
第169/2026/ND-CP号议定也确立了这一界限:《刑法》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0条的行为,仅在未达定罪门槛或特殊情形下作行政处罚(第3条第3款)——其余归刑事诉讼处理。
企业最易触碰的四个海关罪名
1. 走私罪(《刑法》第188条):非法跨境或在非关税区与内地之间(及反向)买卖货物、越南盾、外币、贵金属、宝石。个人定罪门槛:货值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不足1亿越南盾但曾因第188条或第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0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其中一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或涉案物品为文物。商事法人:货值2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不足2亿越南盾但属文物;或1亿至2亿越南盾以下但有上述未消除案底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
2. 非法跨境运输货物、货币罪(第189条):定罪门槛与第188条相同——个人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不足1亿越南盾但有未消除案底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或涉案物品为文物。
3. 生产、买卖违禁品罪(第190条):按品类定量:禁用农药50公斤至100公斤以下;走私卷烟1500条至3000条以下;爆竹6公斤至40公斤以下;其他禁止经营、流通、使用的货物货值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未达门槛但有第188–196、200条未消除案底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
4. 逃税罪(第200条):个人——逃税金额1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不足1亿越南盾但曾因逃税受过行政处罚,或因本罪及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2、250、251、253、254、304、305、306、309、311条之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法人——2亿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1亿至2亿越南盾以下但有第188–196条之罪未消除案底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
“前科”因素:未达门槛仍可构成犯罪
各罪名的共同点:金额门槛不是唯一条件。曾因第188–196、200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其中之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而再犯的,即使货值不足1亿越南盾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不少企业因”这批货只值几千万”而掉以轻心,却忘了旧的处罚决定案底仍在。
特殊情形:文物
涉案物品为文物的,定罪不取决于货值——即使低于1亿越南盾(个人)或2亿越南盾(法人)门槛,仍可按走私罪或非法跨境运输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罪名:第191、192条
除上述四罪,海关领域行政与刑事的界限还包括第191条(藏匿、运输违禁品)和第192条(生产、买卖假冒商品)——同属第169/2026号议定第3条第3款确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界限内的第188–196、200条罪名群,适用于个人和组织。各条的具体定量门槛与刑罚幅度,应直接对照《刑法》全文(合并文本135/VBHN-VPQH)在适用时核实——切勿依据二手资料推断。
一事不二罚
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的一般原则,同一行为只处理一次——或行政、或刑事。诉讼机关受理案卷后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罚——此时行政处罚时效延长1年(第169/2026号议定第5条第4款)。
企业建议
- 排查”前科”:核查企业及代表人的行政处罚历史——一份未消除的旧处罚决定可能把小违法变成刑事案件;
- 不要只看金额门槛:1亿越南盾(个人)、2亿越南盾(法人)是必须记住的界限,但前科和文物可把门槛降到近乎为零;
- 如实申报:通过伪造单证、错报商品编码逃税,不仅是行政违法(第169/2026号议定第15条),超过门槛即构成逃税罪(《刑法》第200条);
- 面临刑事移送迹象时:立即聘请刑辩律师——这一阶段决定案件走向行政还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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