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要计入——对于进口货物,至第一进口口岸的国际运费(F)和国际保险费(I)是强制加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项目。但”如何加计、加计到哪里、例外情形有哪些”,才是企业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1. 法律依据:第39/2015号通告第13条第2款g、h项
国际运费和国际保险费是进口货物海关完税价格的强制加计项目(第39/2015/TT-BTC号通告第13条第2款g、h项,经第60/2019/TT-BTC号通告修订,2019年10月15日生效;合并文本21/VBHN-BTC)。一般原则(第5条第1款):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算至第一进口口岸的实际支付价格。
海关局在2026年4月15日第15317/CHQ-NVTHQ号公文中重申:”国际运输费、国际货物保险费以及与货物运至第一进口口岸相关的费用是加计项目……须完全满足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2. 计入调整的三个条件(第13条第1款)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加计:
- 由买方支付且未计入实际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
- 与进口货物相关;
- 有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与相关单证相符。
实际后果:如果购买价格(发票)已包含运保费(CIF/CIP等交货条件),则不再加计——避免重复计算。估算、口头约定不被接受。
3. 加计范围:运费(g项)
加计:进口货物运至第一进口口岸的运费及相关运输费用;不包括在第一进口口岸从运输工具上卸货、装卸的费用(口岸之后的费用不加计)。
如果装卸费已包含在国际运费或实际支付价格中,满足第15条第1款(扣减调整)条件的,可以扣减。运费、保险费不包括在越南应纳的增值税;增值税已包含在运保费或实际价格中的,满足第15条条件的可以扣减。
企业常遇的特殊情形:购买价格不含运费,但买方没有运输合同/运输单证,或单证不合法 → 不得适用成交价格法(须转用下一方法)。这是EXW/FCA条件下通过货代运输但单证不全时常见的风险。
4. “第一进口口岸”如何理解?
“第一进口口岸”是完税价格的计算截止点,不是企业仓库,也不是最终口岸。后果:
- 从口岸运至企业仓库的国内运输费用不加计入海关完税价格;
- CIF不等于“永远不用加计”——仅当CIF价格中的(I)+(F)覆盖了至第一进口口岸全程时才成立;如果CIF合同只到中转港、之后继续运输,则后续航段至第一进口口岸的费用仍须加计。
5. FOB与CIF:何时需要加计?
- FOB(及类似的不含运保费的EXW/FCA):发票价格不含国际运费和保险费 → 必须加计买方支付的(I)+(F)。这是最常见的错误:企业按发票FOB价格申报完税价格,”忘记”加计(I)+(F)。
- CIF/CIP:发票价格已含至目的港的(I)+(F)→ 不再加计,前提是该(I)+(F)覆盖了至第一进口口岸的全程(见上文关于中转港的说明)。
交货条件(Incoterms)决定了运保费是否已包含在发票价格中——申报前企业必须仔细阅读合同。
6. 未购买保险怎么办?
重要例外:进口商未购买保险的,无需加计该项费用(第13条第2款h.1项——按合并文本21/VBHN-BTC编号;第15317/CHQ-NVTHQ号公文)。未购买保险 ≠ 可以扣减;只是没有相应的加计项目。也不能”核定”一个估算的保险费。但是,如果为至第一进口口岸的航段购买了保险(无论国内还是国际购买),则必须加计。
7. 多种商品的费用分摊
运输/保险单证未分列各商品费用的,按以下方式之一分摊:承运人的费率表;重量/体积;各商品购买价格占整票货物总价格的比例(运费);按各商品的价值(保险费)。报关人自行申报、自行分摊。(分项编号依据合并文本21/VBHN-BTC;QA小组将在发布前复核。)
8. 出口:不包括(I)、(F)
与进口规则相反:出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算至出口口岸的销售价格,不包括国际保险费(I)和国际运费(F)(第4条第1款a项)。具体:在越南境外交货的,取合同/发票价格减去自出口口岸至交货地点的(I)、(F);在国内交货的,加计自交货地点至出口口岸的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注意这种不对称:第一进口口岸之后的国内费用不计入进口完税价格,但出口口岸之前的国内费用却计入出口完税价格。
9. 漏计会受到什么处罚?
应加计国际运费/保险费而未加计,属于海关完税价格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 → 依据第169/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处罚(少缴税款的10%/20%;2026年7月1日生效)。未就海关完税价格作补充申报而在检查、稽查中被发现的,适用第10条第3款c项(处20%罚款)。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在适用前应核对届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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