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今天使用的HS编码(协调制度),几年后可能不再有效。国际HS品目定期修订,越南税率表也通过各议定频繁调整——有的商品税率在两年内变动了三次。进出口企业若不及时跟进,将面临归类错误、少缴税款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1. 为什么HS编码不断更新?
HS品目由世界海关组织(WCO)管理,通常每5–6年根据技术、贸易、环境和安全的发展进行一次修订。越南通过财政部通告,将国际HS新版本转换为本国进出口货物目录。
现行目录为财政部第31/2022/TT-BTC号通告(2022年6月8日颁布;2022年12月1日生效,根据第72/2022号通告于2022年12月1日至29日暂停生效,实际自2022年12月30日起适用)——转换HS 2022(6位编码)和AHTN 2022(8位编码),共11,414个8位税号。企业使用的所有HS编码都必须属于该目录;旧目录(HS 2017)的编码已无查询效力。
2. HS 2028:下一次重大更新(2028年1月1日生效)
WCO已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299组HS品目修订案。HS 2028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新增6个品目、428个子目,同时删除5个品目和172个子目。各国有2年过渡期(2026–2027)更新国内法律、系统和手续。
企业需关注的要点:
- 保健食品新增品目21.07(2107.10/2107.90);
- 疫苗归入品目30.07和30.08(由30.02转入);
- 按《巴塞尔公约》重新归类塑料废物;一次性塑料制品更加明确;医疗器械、电池也有更新。
对越南而言,预计财政部将颁布新的目录通告(替代第31/2022号通告)以转换HS 2028;税率表(第26/2023号议定及相关文件)也须相应更新。企业约有一年时间(至2027年底)进行准备。
3. 越南税则转版路线图
越南转换HS 2028的顺序为:财政部颁布新的进出口货物目录通告 → 更新税率表(与新HS编码对应的税率)→ 企业将现用编码与新目录逐一核对。过渡期内,企业务必检查新文件的过渡条款,明确哪些报关单适用哪一版目录。
需要区分:”HS编码更新”(品目目录变化)不同于”税率更新”(税率表变化)——一批货物可能编码不变而税率变化,反之亦然。两者都必须核查。
4. 按报关单注册时间适用的原则
归类结果(HS编码)和税率水平,按照报关单注册时有效的税率表、货物目录和管理政策适用(《进出口税法》第107/2016/QH13号第5条;第85/2026/TT-BTC号通告第5条——2026年9月15日生效,已核对原文)。
更新HS编码或税率的新文件不溯及生效前已注册并放行的报关单——除非该文件另有过渡规定。企业在适用前应始终检查过渡条款。
5. 税率也在变:2024–2025年各议定的启示
越南税率表(第26/2023/ND-CP号议定)不断被修订。企业应记住的实例(税率必须与生效时点挂钩):
- 第144/2024/ND-CP号议定(2024年11月1日;2024年12月16日生效):修订部分商品的出口税和进口优惠税率。
- 第73/2025/ND-CP号议定(2025年3月31日;自签署日起生效):调整多类商品的进口优惠税率(汽车、乙醇、鸡肉、水果、木材、LNG等)。
- 第10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5月19日;2025年5月19日生效):水泥熟料(品目25.23)出口税由10%降至5%,自2027年1月1日起恢复10%——说明税率按时间表变化。
- 第199/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8日;自签署日起生效):修订税率表——黄磷(2804.70.00.10)按5% → 2026年1月1日起10% → 2027年1月1日起15%的时间表执行;黑钢板(7209.18.10)由0%调至7%,自2025年9月1日起;聚乙烯适用2%。
教训:企业不能使用”去年的税率表”;每次申报都必须查阅最新版本。签订长期合同时,成本核算必须按税率时间表计算,而不仅看现行税率。
6. HS编码更新时的5步清单
- 全面核查现用HS编码,与新目录比对(被删除、拆分/合并、新增的编码)。
- 重新核对更新后税率表中的对应税率(最惠国税率和自贸协定优惠税率)。
- 重新核对与新编码挂钩的商品管理政策(许可证、专业检验、禁止清单等)。
- 更新申报系统、合同和原产地证——自贸协定中与HS编码挂钩的原产地规则也须同步更新。
- 对有重新归类风险的商品:考虑申请归类预裁定(《海关法》第28条)或按第85/2026号通告进行样品分析。
7. 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使用过期或无效的HS编码会导致申报错误、少缴税款 → 依据第169/2026/ND-CP号议定第10条处罚(少缴税款的10%或20%;2026年7月1日生效)。已被指导使用新编码仍错误申报的,可能被认定为逃税(第15条)。此外,归类预裁定文书在其依据的法律规定被修改、补充或替代时即失效(第08/2015号议定第24条第6款d项)——新目录生效后企业须重新申请,不能自动沿用。
反之,适用旧的较高税率会导致多缴税款、影响成本竞争力——此时可按规定考虑补充申报或退税。
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企业在适用前应核对届时有效的法律文件,或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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