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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投资法》下的投资主张审批:哪些步骤被简化了?

合同文件 — 投资主张审批程序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了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投资者最关心的改革之一是:投资主张审批手续在哪些环节被简化了?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梳理四个核心简化点。

1. 审批权限大幅下放(第24、25条)

2025年《投资法》第24条将须经投资主张审批的20种情形合并在一条之中(2020年《投资法》分散在第30、31、32条——已失效)。第25条将审批权限合并于一条,大幅下放:

  • 国会:仅保留1类项目——第24条第20款(要求适用不同于国会法律、决议的特殊机制、政策的项目)。原属国会的项目下放至政府总理;
  • 政府总理:8组项目;
  •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个人——取代2020年《投资法》下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集体):13组项目。由集体改为个人,省去了集体签署环节;
  • 园区管委会(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区):可审批位于园区内、符合规划的属省级权限项目。

关于项目组数(8/13)的说明:此为综合材料的分类方式;定性而言重要的是中央向地方和园区管委会大幅下放的趋势。

2. 办理时限缩短(第96/2026号议定)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按工作日规定办理时限,比第31/2021/ND-CP号议定(已失效)大幅缩短:

  • 总理级:征求意见10天 + 财政部评审20天 + 总理决定5天——共约35个工作日(第31/2021号议定下约65天);
  • 省级:投资登记机关评审14天 + 省级人委会主席决定3天——共约17–26个工作日(第31/2021号议定下约50天)。

跨2个以上省份的项目:在占项目面积最大或有主体工程的省份提交材料,并须取得所有相关省份的一致同意(第96/2026号议定第35条第11款)。

3. 取消2种须调整主张的情形(第33条)

2025年《投资法》第33条规定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审批的5种情形(2020年《投资法》第41.3条规定7种——已失效)。被取消的2种情形为:

  • 投资总额变化20%以上导致项目规模变化;
  • 变更在主张审批过程中已评审、征求意见的技术。

其余5种情形:变更属主张审批范围的目标;变更土地使用面积、项目实施地点;实施进度延长超过24个月;调整项目经营期限;变更投资者或对投资者的条件。取消2种情形后,投资者可灵活调整资金和技术,无需回头申请审批。

4. 特别投资手续——”绿色通道”事后监管(第28条)

最突出的新亮点是2025年《投资法》第28条规定的特别投资手续(”绿色通道”,事后监管机制):从2020年《投资法》第36a条(已失效)下的部分科技项目,扩大至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经济区内功能区的所有项目(须经投资主张审批的项目除外)。

  • 适用项目无需办理:投资主张审批、技术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详细规划、建筑许可证及建筑/消防手续——改为承诺满足条件的书面文件 + 开工通知。第19/2025/ND-CP号议定(指导2020年《投资法》下特别投资手续)已失效,由第96/2026号议定取代。

5. 取消对外投资的主张审批

2025年《投资法》取消了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下属国会、政府总理权限的对外投资主张审批手续。对外投资现按第10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4月3日生效)的专门框架执行。

6. 新旧对比总表

内容2020年《投资法》(已失效)2025年《投资法》(现行)
国会权限多组项目仅1类(特殊机制、政策)
省级省级人民委员会集体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个人)
园区管委会无审批权限可审批园区内属省级权限项目
总理级时限约65个工作日约35个工作日
省级时限约50个工作日约17–26个工作日
须调整主张的情形7种5种(取消2种)
特别投资手续部分科技项目工业-科技-自贸-金融园区所有项目
对外投资国会/总理主张审批取消;按第103/2026号议定执行

常见问题

我的项目属于谁的审批权限?

依据2025年《投资法》第24、25条:国会仅保留1类特殊项目;政府总理8组;省级人委会主席13组;园区管委会审批园区内符合规划的属省级权限项目。

现在申请投资主张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按第96/2026号议定:总理级约35个工作日,省级约17–26个工作日——比第31/2021号议定(已失效)缩短近一半。

“绿色通道”适用于哪些项目?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经济区内功能区的所有项目——须经投资主张审批的项目除外(2025年《投资法》第28条)。

参考依据

  •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
  • 第96/2026/ND-CP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生效)
  • 第103/2026/ND-CP号议定(2026年4月3日生效)
  • 2020年《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仅作对比引用)

注:本文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具备30年律师经验思维的AI评审团)编写并质检,依据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内容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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