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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外资企业在越南注册商标:全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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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家外国集团把品牌带入越南——无论是开设工厂、零售连锁还是数字服务平台——首要的法律问题不是logo是否美观,而是外资企业越南商标注册是否已经完成、以谁的名义注册、覆盖哪些商品和服务类别。越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谁先提交有效申请,谁就获得权利,与该品牌在境外使用了多少年无关。实践中不乏全球品牌被第三方抢先在越南注册的案例,迫使外资企业高价回购或陷入多年诉讼。

2026年有多项重大变化: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知识产权法》)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将商标实质审查期限由9个月缩短至5个月,公告期由2个月缩短至1个月,并首次引入3个月快速审查机制。本指南为外资企业梳理在越南注册商标的全流程:商标检索、尼斯分类12-2025版、越南知识产权局的申请程序、异议处理,直至续展与获权后的商标运营。

目录

一、外资企业为什么必须从一开始就在越南注册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知识产权法》第90条第1款规定:不同主体的多件申请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到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的,仅对具有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授予保护。换言之,在越南,权利属于先申请的人——企业在境外使用品牌再多年,只要未在越南提交申请,就不产生任何优先地位。

地域性原则。商标权仅在授予国领土内有效。在中国、美国或欧盟注册的商标,在越南不自动获得保护。唯一的例外是驰名商标——根据第74条第2款i项和第75条无需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但“驰名”的认定标准(公众知晓程度、知晓的消费者数量、销售额、持续使用时间等)举证极难,诉讼成本高昂。注册仍然是最稳妥、最经济的路径。

被抢注的风险。品牌尚未在越南注册时,第三方可能抢先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进而凭注册证阻止外资企业使用自有品牌,或索要高价转让。处理这类局面——通过异议、无效宣告或诉讼——的成本是当初注册费用的数倍。

注册商标的商业价值。对外资企业而言,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是以下事项的前提:

  • 境外母公司与越南子公司之间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使子公司使用全球品牌合法化;
  • 以知识产权出资或以商标作为贷款担保;
  • 并购、重组时对无形资产进行估值;
  • 维权手段的启动:行政处罚、民事诉讼、要求海关对侵权货物采取边境措施。

二、2026年法律框架:第131/2025号法律有哪些新变化

核心法律是第50/2005/QH11号《知识产权法》,历经第36/2009/QH12号、第42/2019/QH14号和第07/2022/QH15号法律修订(2022年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2025年12月10日,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这是多年来对商标注册程序影响最直接的一次修订。

第131/2025/QH15号法律与商标相关的新变化:

  • 实质审查提速:由自公告之日起不超过9个月缩短为5个月(第119条第2款,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44款修订)。
  • 公告期缩短:由自申请被接受为有效申请之日起2个月缩短为1个月(第110条第3款,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
  • 新增快速审查机制:在政府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快速实质审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第119条第2a款,第131/2025/QH15号法律新增)。
  • 修订第89条关于申请方式与合法代表认定的规定(详见第四节)。
  • 知识产权确权全流程数字化,加强事后监管与技术应用——贯彻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第68-NQ/TW号决议精神。

现行有效的配套规定包括:

  • 第65/2023/ND-CP号议定(2023年8月23日):工业产权实施细则——申请文件、申请表格(附录一、二)、商标国际申请的处理。
  • 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2023年11月30日生效,取代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及其修订通知):工业产权若干条款实施指引——包括保护证书续展手续。
  • 第263/2016/TT-BTC号通知(经第31/2020/TT-BTC号通知修订):工业产权收费表。
  • 第64/2025/TT-BTC号通知: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收费表A类收费减免50%——直接影响2026年的注册成本(详见第十节)。

过渡适用提示:按一般原则,在第131/2025/QH15号法律生效日(2026年4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继续按提交时的法律处理。有在审申请的企业应核对该法律的过渡条款,确定适用于自身案件的时限。

三、两条保护路径: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本国申请,还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越南

外资企业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有两条路径:

路径一——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本国申请。申请使用越南语,由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并颁发在越南有效的商标注册证。这是最常用的路径,申请人可全程掌控申请文件、语言和按越南业务需求制定的分类策略。

路径二——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指定越南。越南自1949年起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马德里议定书》对越南自2006年7月11日起生效(越南知识产权局第1331/TB-SHTT号通知)。已在成员国拥有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企业,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将越南列为指定国之一。越南知识产权局随后进行审查,如商标不符合越南的保护条件,可发出临时驳回通知。

对比项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本国申请通过马德里指定越南
前提条件无需在先在他国注册须在成员国拥有基础申请/注册
申请语言越南语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费用按第263/2016/TT-BTC号通知缴纳WIPO规费+各指定国单独规费
分类掌控按尼斯12-2025版自主制定取决于基础注册的商品/服务表述
驳回应对直接与越南知识产权局交涉须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临时驳回
适合情形尚未拥有国际注册;需要针对越南市场的品牌策略集团已运营马德里注册体系,希望扩展至越南

对外资企业的建议:如果集团已在运作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指定越南是覆盖新增市场快捷经济的方式。反之,若尚未拥有国际注册,或需要针对越南的独立品牌策略(本地商号、仅在越南销售的产品线商标),直接提交本国申请掌控度更高,在遇到异议或需要修改时通常也更灵活。

四、谁可以作为申请人,哪些情形必须通过代理

这是外资企业最容易混淆的一点。《知识产权法》第89条(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区分两类主体:

  • 第1款——可自行申请或通过代表申请:越南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永久居留的外国个人;在越南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外商全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依越南法律设立并运营的合资公司属于越南组织——因此外国投资者的越南子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申请,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
  • 第2款——必须通过在越南的合法代表办理:不在越南永久居留的外国个人;在越南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位于境外、在越南尚无商业存在的母公司如欲以自身名义在越南申请,必须通过在越南的合法代表办理——实践中即经越南知识产权局备案、符合《知识产权法》第151条经营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战略抉择:以母公司还是越南子公司名义申请?两种方案各有利弊:

  • 以境外母公司名义:集团知识产权在单一主体集中管理;越南子公司通过许可协议使用商标(许可协议须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才对第三方有效——第148条第2款)。缺点:越南的一切手续都必须通过代理;集团重组时的转让、架构调整更复杂。
  • 以越南子公司名义:在越南的申请、续展、维权完全自主;不强制通过代理。缺点:知识产权分散在各国子公司;重组、退出时需要转让知识产权。

跨国集团的通行做法是:核心全球商标登记在母公司(或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名下,并与越南子公司签订许可协议;仅在越南市场使用的商标登记在子公司名下。无论选择哪种方案,授权委托书(通过代理申请时)须由申请人的有权人签署;根据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收文实践,授权委托书不要求公证或领事认证——但这属于行政实践,准备具体申请文件时应与代理机构确认。

五、不可省略的一步:申请前的商标检索

在申请在先原则下,检索是决定申请成功率的关键一步,也是全流程中最便宜的投入。

初步检索(免费)。申请人可自行在WIPO全球品牌数据库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在线检索系统(已公告申请、已颁发注册证数据)中筛查明显的重复情形。

深度检索(收费)。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直接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检索,对照全部已提交申请和已颁发注册证——包括公开数据库尚未收录的申请。附专家意见的深度检索报告,对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混淆的相同或近似(第74条第2款g、h、i项)作出评估,是决定按原计划提交、调整商标设计还是增加显著要素的依据。

显著性评估。在排查冲突的同时,还要评估商标是否落入第74条第2款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简单几何图形、地理来源标志等。描述性过强的商标(如用于牛奶产品的“纯鲜牛奶”)几乎必然被驳回。

重要提示:检索结果——即使是深度检索——也不能保证100%获准注册。越南知识产权局独立审查;还存在第三方在先提交但检索时尚未录入数据库的申请,或公告后出现异议的风险。检索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但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六、按尼斯分类12-2025版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

分类决定了商标的保护范围。商品和服务的划分适用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越南知识产权局第4039/TB-SHTT号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尼斯分类12-2025版,沿用第11版总体结构(34个商品类别+11个服务类别,共45个类别)。2026年提交的申请须按此版本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按旧版本制定的申请可能被要求重新划分或补正。

外资企业常见的类别选择:

  • 生产型企业:按核心产品划分(第1类至第34类);
  • 别忘了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商品零售/批发),特别是建立门店和电商渠道的零售企业——这正是实践中覆盖面不足的重灾区;
  • 技术转让、售后与保修服务:第37类(维修、安装)、第42类(技术研发、软件);
  • 食品餐饮:第29、30类(产品)+第43类(餐饮服务);
  • 教育培训:第41类;医疗保健:第44类;商业咨询:第35类或第36类。

常见错误:

  • 商标图样上有文字和图形,仅注册文字商标——图形未受保护,反之亦然;
  • 商品描述沿用总部标准英文文本逐字翻译——与尼斯12-2025版越南标准术语不符,导致重分类或保护范围被限缩;
  • 为追求“简洁”将不同性质的商品和服务合并在一个类别里——实质是不同类别,审查员会要求重新划分并缴纳补缴的类别费用;
  • 只为“主营产品”注册——第三方可合法在未注册类别上使用相同商标,蚕食品牌价值;
  • 盲目申请全部45个类别——费用剧增,且连续5年未在某类别实际使用可能被请求撤销(第95条第1款d项)。

战略建议:商标注册申请是外资企业品牌战略的法律映射。按5至10年业务规划选择类别:核心业务类别+35类渠道类别+未来业务储备类别。跨国集团通常在各国统一核心类别,以保证保护范围的一致性。

七、商标获得保护的条件

根据第72条和第73条,商标要获得保护须符合两项实质条件:

(1)显著性(第73条)。商标须为文字、图形、文字加图形、立体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等可视性标志,能够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不可注册的标志(第73条第3款、第4款):

  • 国旗、国徽、国际组织的名称和徽章(第73条第3款);
  • 已被申请或注册保护的越南官方标志(第73条第4款)。

(2)不属于拒绝保护的情形(第74条)。第74条第2款列举的具体情形中,与商标最相关的是:

  • 缺乏显著性(a至k项):描述性标志(表示商品的种类、品质、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等);通用名称、通用术语;简单几何图形或数字的组合;未形成新含义的越南语或外语词汇。
  • 易造成混淆(g至i项):与他人已申请或注册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到足以造成混淆——异议和驳回最常见的理由。
  • 侵犯在先权利(h项):与他人在先商号权、在先著名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或笔名、他人肖像权、已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相同或近似。
  • 侵犯驰名商标权(i项):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 其他情形:欺骗、误导消费者;带有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第07/2022/QH15号法律,声音标志已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2022年1月14日起生效)。

八、商标申请文件:需要准备什么

每件商标申请应包括以下文件(根据第65/2023/ND-CP号议定附录一):

  • 商标申请声明:申请人信息、商标图样(黑白或彩色)、商品/服务类别和明细;
  • 商品和服务类别清单:按尼斯12-2025版,用越南语表述;
  • 商标图样:以清晰可辨的规格打印或粘贴;
  • 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申请):由有权人签署;如境外制作,须经翻译为越南语(如为外语原件)。
  • 优先权证明文件(如主张巴黎公约第4条的优先权);
  • 规定使用商标的说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 申请费缴纳凭证。

关键提示:

  • 申请日以提交日期为准——第108条(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在申请在先原则下,早一天提交就是早一天的优先权日。
  • 外语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越南语译文。申请人应确保申请声明中所列申请人名称、地址与申请人证件完全一致,否则审查中补正程序会拖慢进度。
  •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要求按该体系规则执行,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临时驳回时另行要求。

九、2026年全流程与时间节点

第131/2025/QH15号法律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后,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申请以纸质形式直接提交越南知识产权局,或通过电子系统在线提交。第263/2016/TT-BTC号通知的收费表分为A类(收费)和B类(费用);根据第63/2023/TT-BTC号通知,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线申请的A类收费减免50%,该减免自2026年1月1日起失效——在2026年改为按第64/2025/TT-BTC号通知减免(详见第十节)。

(2)形式审查——自申请日起1个月。审查申请文件的有效性:申请人资格、代表资格(如有)、文件清单、费用是否足额缴纳。如有缺陷,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并指定补正期限。

(3)公告——自申请被接受为有效申请之日起1个月(由2个月缩短)。公告发布后,第三方可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第112a条,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由5个月缩短)。

(4)实质审查——自公告之日起5个月(由9个月缩短)。审查员检索、评估显著性和在先权利冲突。如驳回申请,发出临时驳回通知并指定答辩期限(实践中通常为2个月)。

(5)授予注册证或驳回。符合条件的申请,发出授予意向通知;申请人缴纳注册证颁发、登记和公告费用后,颁发商标注册证。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至申请日起满10年止有效(第93条第6款),可续展。

总时限:法定期限约为1+1+5=7个月(不计答复通知和缴纳授予费用的时间)。但受越南知识产权局案件积压影响,实践中从提交到拿证通常为12至18个月——企业应按实际经验安排业务计划,而非法定期限。

3个月快速审查。第119条第2a款(第131/2025/QH15号法律新增):在政府规定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请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快速实质审查,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修订第65/2023/ND-CP号议定的草案中提及的情形(草案征求意见稿,非正式规定)包括:商标已在越南使用多年且显著性无疑的情形,或申请人有合理证明需求的情形。草案尚未颁布,欲利用该机制的企业应待政府细则出台后对照适用。

十、2026年商标注册官费

官费按第263/2016/TT-BTC号通知(经第31/2020/TT-BTC号通知修订)所附收费表缴纳。2026年适用第64/2025/TT-BTC号通知: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收费表A类收费减免50%。

以1件商标、1个商品/服务类别(该类别内少于7项商品/服务)计算:

费用项目收费表标准2026年实际(A类减免50%)
申请费(A类)150,000越南盾75,000越南盾
公告费(B类)120,000越南盾120,000越南盾
检索费(B类)180,000越南盾180,000越南盾
实质审查费(B类)550,000越南盾550,000越南盾
分类费(B类)100,000越南盾100,000越南盾
注册证颁发费(A类)120,000越南盾60,000越南盾
登记费(A类)240,000越南盾120,000越南盾
注册证公告费(A类)240,000越南盾120,000越南盾
合计1,700,000越南盾约1,325,000越南盾

注:

  • 同一类别内第7项商品/服务起,每项加收检索费30,000越南盾、实质审查费100,000越南盾。
  • 从第2个类别起,每类别加收100,000越南盾分类费、实质审查费、检索费。
  • 以上仅为知识产权局官费,不含代理服务费、翻译费、优先权证明认证费(如有)。
  • 2027年1月1日起,第64/2025/TT-BTC号通知的减免到期,官费将恢复为收费表全额——第4季度提交申请的企业应提前规划费用预算。

十一、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如何应对

正式异议(第112a条,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异议,主张授予商标注册将损害其合法权益。这是公告后的关键风险期。收到异议后,越南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并指定答辩期限(实践中通常为2个月)。答辩策略包括:

  • 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异议人商标不足以造成混淆;
  • 主张优先权日早于异议人商标;
  • 证明异议人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申请撤销;
  • 与异议人协商共存协议,共同向越南知识产权局说明。

第三方意见(第112条)。与异议不同——自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决定作出之前,任何第三方均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注册申请中存在的不足。这属于非正式程序:提出意见的人不成为程序当事人,不缴纳费用,但审查员会参考其意见。

监控公告的必要性。外资企业应订阅越南知识产权局公告监控服务,及时发现与自有商标冲突的申请,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自2026年4月1日起由5个月缩短)。错过异议期后,只能通过更昂贵、更漫长的无效宣告程序撤销对方注册。

十二、申请被驳回:修改、分案与申诉

申请被驳回并非终点。根据第116条第1款,经申请人请求、缴纳费用和收费后,越南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允许以下事项的补正和修改(补正不得扩大已公告的保护范围,也不得改变申请标的本质):

  • 修改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 删减商品和服务类别或类别内的项目(缩小保护范围是最常用的补正方式);
  • 补交、修改、补正申请文件;
  • 在商标申请被接受为有效申请后,请求分案——即从原申请中分出一件或多件新申请,各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如有)。

如申请被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依据第119a条申诉: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诉;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继续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策略:收到驳回通知后,企业应在期限内(实践中通常为2个月)提交书面答辩:论证显著性、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获得第二含义、援引已获准的类似案例,或提出缩小类别的替代方案。盲目放弃申请不可取——竞争对手可能正是等待原申请被驳回的空档。

十三、保护期限与续展手续

10年有效期,无限次续展。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3条第6款,商标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至申请日起满10年止有效,并可连续多次续展,每次10年。这与专利(20年、不可续展)根本不同:只要按时续展并持续使用,商标可获得永久保护。

按时续展。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20.4条,权利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续展申请。申请文件包括:续展申请表、保护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需在注册证上登记续展)、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费用缴纳凭证。

逾期续展——6个月安全期。如错过期限,仍可在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交续展,但每逾期1个月须加缴续展收费10%的附加费(第263/2016/TT-BTC号通知所附收费表)。例如逾期3个月,加缴30%。超过该期限未续展,注册证失效——商标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申请注册。

续展官费(1件商标、1个类别):

费用项目收费表标准2026年实际(A类减免50%)
续展收费——10年/类别(A类)100,000越南盾50,000越南盾
续展审查费(B类)160,000越南盾160,000越南盾
注册证维持费——10年/类别(B类)700,000越南盾700,000越南盾
续展决定公告费(B类)120,000越南盾120,000越南盾
续展决定登记费(B类)120,000越南盾120,000越南盾
合计1,200,000越南盾约1,150,000越南盾

从第2个类别起,每类别加收800,000越南盾(维持费700,000越南盾+续展收费100,000越南盾,2026年减免后为50,000越南盾)。

期限管理——许多集团的惨痛教训。在各国拥有数十、数百件商标的集团,漏掉一件越南商标的续展,可能正好发生在业务扩张的关键时刻,丧失品牌保护。外资企业应建立集中期限管理,至少提前9至12个月预警,并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跟踪提醒。

十四、获权之后:使用、许可与维权

拿到注册证只是第一步。权利人享有权利,也承担维持和行使权利的义务。

使用义务。根据第95条第1款d项,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连续5年未使用商标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第三方均可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撤销该注册证。类别注册较宽但实际仅经营少数类别的外资企业应注意:为每个注册类别保留使用证据(发票、广告、包装、门店照片)。

母子公司间商标许可协议。外资企业的标准架构:母公司(商标权利人)许可越南子公司使用商标。根据第148条第2款,工业产权使用合同仅经国家工业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后才对第三方生效。未经登记的许可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在对抗第三方时(如反假冒行动或使用争议中)不能作为依据。许可合同须包含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主要条款:双方名称和地址、转让依据、合同形式(独占/非独占)、范围(使用限制、地域)、期限、许可费、双方权利义务——其中被许可商品/服务质量控制条款是商标许可的固有内容。关联方之间的许可费还须符合转让定价规则。

所有权转让。商标所有权转让(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出售、集团重组)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第139条、第140条)。受让人经登记后才成为登记权利人。

侵权维权。权利人可并行采取多种救济:

  • 行政救济:请求有权机关(科技监察、市场监管、经济警察)依据第99/2013/ND-CP号议定(经第126/2021/ND-CP号议定修订)给予行政处罚——快速、低成本,适合小规模假冒;
  • 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适合标的额大、需要司法先例的争议;
  • 边境保护:请求海关对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实施检查、监管和扣留;
  • 法院临时紧急措施:在须立即制止不可挽回损害的情形下申请。

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地址变更、所有权转让、许可协议均须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或备案,并缴纳规定费用。注册证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在维权和续展时造成障碍。

十五、外资企业常见的十个错误

  1. 提交太晚——产品上市或门店开业后才申请,空档期被抢注;
  2. 以为境外注册自动在越南获得保护——忽视地域性原则;
  3. 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却未安排越南代理——违反第89条第2款,申请无效;
  4. 省略申请前检索——等待12至18个月后被驳回,浪费时间和金钱;
  5. 分类错误或不完整——只注册产品类别,忘了第35类(零售)、售后和保修服务;
  6. 商品描述逐字翻译英文——与尼斯12-2025版越南标准术语不符,导致重分类、保护范围限缩;
  7. 商标描述性过强——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第74条第2款);
  8. 母子公司许可协议未登记——争议中不能对抗第三方;
  9. 错过续展——10年后丧失权利,又要重新申请并面临他人在先申请的风险;
  10. 不监控公告以对冲突申请提出异议——错过3个月异议期(自2026年4月1日起由5个月缩短),只能走成本高得多的无效宣告程序。

十六、外资企业行动清单

准备阶段:

  • [ ] 盘点在越南使用的全部商标(主品牌、logo、标语、包装、产品线名称),核对已有注册证;
  • [ ] 确定申请主体策略:母公司、越南子公司还是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公司;
  • [ ] 先做免费初步检索,再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做深度检索;
  • [ ] 按第73条、第74条评估显著性;描述性过强的重新设计;
  • [ ] 拟定商品/服务表述,按尼斯12-2025版分类,核对越南官方术语;
  • [ ] 准备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优先权证明文件(如主张,需在6个月内提交)。

申请与审查阶段:

  • [ ]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现场或在线),足额缴纳费用;
  • [ ] 跟踪形式审查(1个月);及时补正审查员通知的缺陷;
  • [ ] 跟踪公告(1个月);为公告后3个月异议期(自2026年4月1日起由5个月缩短)准备应对方案;
  • [ ] 跟踪实质审查(5个月);及时答复审查员的每一份通知;
  • [ ] 收到授予意向通知后立即缴纳颁证费用。

获权后:

  • [ ] 登记母子公司间商标许可协议(如母公司为权利人);
  • [ ] 为每个注册类别保留使用证据;
  • [ ] 建立续展期限管理(提前9至12个月预警);
  • [ ] 订阅公告监控服务,及时发现冲突申请并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 [ ] 权利人名称、地址、所有权转让变更均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登记。

十七、常见问题(FAQ)

1. 外资企业在境外已注册的商标,在越南是否自动获得保护? 不能。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境外注册的商标在越南不自动生效。外资企业必须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本国申请,或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指定越南。唯一的例外是驰名商标,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条和第75条无需注册即可获得保护,但“驰名”的举证难度极大、成本高昂——注册仍是最稳妥的路径。

2. 境外母公司能否自行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 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第89条第2款(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在越南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必须通过在越南的合法代表办理注册手续,实践中即经越南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反,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属于越南组织,可以自行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第89条第1款)。

3. 2026年4月1日起,在越南注册商标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2026年4月1日生效的第131/2025/QH15号法律:形式审查自申请日起1个月;公告自申请被接受为有效申请之日起1个月(由2个月缩短);实质审查自公告之日起5个月(由9个月缩短)。理论上,如无异议或驳回,全流程约7个月;但受越南知识产权局积压影响,实际通常需要12至18个月。法律还新增了快速审查机制,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完成实质审查。

4. 2026年在越南注册商标的官费是多少? 以1件商标、1个商品/服务类别(该类别内少于7项商品/服务)计算,官费总计约1,325,000越南盾,包括:申请费75,000越南盾、公告费120,000越南盾、检索费180,000越南盾、实质审查费550,000越南盾、分类费100,000越南盾、注册证颁发费60,000越南盾、登记费120,000越南盾和注册证公告费120,000越南盾(依据第263/2016/TT-BTC号通知所附收费表)。注意:202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根据第64/2025/TT-BTC号通知,A类收费减免50%;B类费用不变。

5. 越南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多久,如何续展?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3条第6款,商标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至申请日起满10年止有效,可连续多次续展,每次10年。权利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交续展申请。逾期仍可在届满后6个月内补办,但每逾期1个月须加缴续展费10%的附加费。超过该期限,注册证失效。

6. 商标申请被他人提出异议,外资企业该怎么办?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经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任何第三方均可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授予注册提出异议(由原来的5个月缩短)。越南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后会通知申请人并指定答辩期限(实践中通常为2个月)。企业应准备书面答辩及证据:证明商标的显著性、主张优先权或在先权利,或与异议人协商共存协议。如申请被驳回,可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9a条提出申诉。

十八、外资企业何时应当聘请律师

商标注册看似纯行政程序,但对外资企业而言,每个决定都与集团知识产权战略相关。以下情形建议聘请知识产权律师:

  • 制定越南商标战略:按5至10年业务规划确定申请主体结构、许可架构和类别布局——早期的错误日后修复成本高昂;
  • 检索发现冲突风险:评估法律风险、重新设计商标,或与在先权利人协商收购或共存;
  • 申请被异议或驳回:撰写答辩、收集证据、与异议人协商或依据第119a条提起申诉——需要严密的法律论证和熟悉越南知识产权局实践的经验;
  • 发生侵权争议:在行政、民事和海关边境保护中选择救济路径,量化损失,设计整体解决方案;
  • 重组、并购或退出: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评估无形资产、尽调权属链条。

FLAT律师事务所为外资企业提供越南知识产权全程法律服务:注册可能性检索与评估、起草并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处理异议与申诉、起草并登记许可协议、续展、打击侵权。欢迎拨打热线 0988424851,就您的具体事项获得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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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第50/2005/QH11号《知识产权法》(经第36/2009/QH12号、第42/2019/QH14号、第07/2022/QH15号法律修订)。
  • 第131/2025/QH15号法律(修订《知识产权法》若干条款;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4月1日生效)。
  • 第155/VBHN-VPQH号(2025年)《知识产权法》合并本。
  • 第65/2023/ND-CP号议定(2023年8月23日,工业产权实施细则)。
  • 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2023年11月30日生效,取代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及其修订通知)。
  • 第263/2016/TT-BTC号通知(2016年11月14日,经第31/2020/TT-BTC号通知修订,工业产权收费表)。
  • 第63/2023/TT-BTC号通知(在线申请收费减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第64/2025/TT-BTC号通知(A类收费减免50%,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 越南知识产权局第4039/TB-SHTT号通知(尼斯分类12-2025版,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 越南知识产权局第1331/TB-SHTT号通知(2006年6月14日,越南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自2006年7月11日起生效)。
  • 第99/2013/ND-CP号议定(经第126/2021/ND-CP号议定修订,工业产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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