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某外资股份公司股东因境外汇款手续耽搁,直到第100天才转足认购股份的款项。他认为”只晚了10天,钱已进公司,自然算缴了”。这种想法错在核心:法律不承认期限届满后”补缴”的概念——90天一过,设立出资义务的大门已经关闭,迟到的款项只能走别的法律路径。
法律依据:90天届满后发生什么?
越南国会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2021年1月1日生效,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5年7月1日生效)对三种公司形式统一规定了自企业登记证签发之日起90天的期限: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第47条第2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第2款)、股份公司(第113条第1款)。期满仍未缴或未缴足的,法律处理得干脆利落:未出资的成员当然不再是公司成员;未缴足的成员仅享有与其已缴部分相应的权利;未缴部分依成员会议决议发售(第47条第3款)。股份公司中,未付款的股东当然不再是股东,未付款股份视为未售股份,董事会可将其出售(第113条第3款)。
换言之,第90天之后,”认缴未缴部分”已不再是一项可以迟延履行的义务——它已转化为待发售的出资份额或未售股份。第100天转入的款项因此不会自动”填补”旧义务。
迟到款项的三条合法路径
第一,购买被发售的出资份额或股份:成员未缴部分依成员会议决议发售(第47条第3款c项);未付款股份视为未售股份,董事会有权出售(第113条第3款c项)。迟延出资人可以买回的正是这一部分——但法律上这是新的购买行为,不是”补缴”。第二,以增资方式追加出资:公司办理增资(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第68条、一人公司适用第87条、股份公司适用第112条),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变更。第三,其他成员、股东协议代缴差额部分,再调整持股比例。三条路径的共同点:都必须有公司有权机构的决议,都必须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没有一条是”把钱转过去就行”。
处罚:法律不罚迟缴本身,但罚不调减注册资本
这是许多投资者误解的一点:法律并未对”迟延出资”行为本身设定直接罚款。被罚的是公司在出资期限和调资期限均届满后,仍不办理调资手续的行为。具体而言,第122/2021/ND-CP号法令(撰写时有效)第46条第3款a项规定:出资期限届满且调资期限届满后,未办理调资或成员、创始股东变更手续的,处3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第5款b项同时责令补办调资手续。调资期限为应缴足最后一日起30天(第47条第4款、第75条第3款、第113条第3款d项)。此外,在公司登记调减注册资本之前,未缴足的成员、股东仍须就该期间产生的公司财务义务,按其认缴比例承担责任——”迟到”不会减轻责任,只会延长责任。
实务行动:不能忘记的时间线
拿到企业登记证的那一刻,就标出两个日期:第90天(缴足出资最后期限)与第120天(如有未缴部分,登记调减注册资本的最后期限)。若预知无法按时缴足,不要等到第91天才处理——应在90天期限内就召开成员会议或股东大会,通过发售未缴份额或增资方案,以便期限一过即可提交变更登记。每笔超期转入的款项都必须有决议写明交易性质(购买发售份额还是增资追加),绝不能让会计含糊记为”设立出资”——性质错误的账务将在审计与税务稽查时惹麻烦。
常见问题
第91天补缴,能算缴足设立出资吗?
不能。90天届满,未出资的成员当然不再是成员(第47条第3款),未付款的股东当然不再是股东(第113条第3款)。第91天的款项只有走购买发售份额或增资程序才能被确认。
90天期限可以”申请延期”吗?
不可以。法律没有规定出资期限的延期机制。公司章程或股份认购合同只能规定短于90天的期限(第113条第1款),不能延长。争取时间的唯一办法,是按发售机制或期满后增资来处理未缴部分。
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只有60天,怎么算?
适用章程的较短期限——60天届满未缴足,第47条第3款(或第113条第3款)的后果立即发生,30天调资登记期限自该60天期限最后一日起算。
银行会拒收超90天的出资转账吗?
不会——银行只记录转账交易,不审查出资期限。问题在公司这边:必须按交易的真实法律性质记账并办妥手续(购买发售份额或增资),否则将因未调减注册资本被按第122/2021/ND-CP号法令第46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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