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女士的公司在北宁生产电子零部件,客户遍布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物流合作方建议:”在新加坡设个枢纽吧,发货到哪里都快,结算也方便。”她犹豫:专门为做中间环节在新加坡多设一家公司,值不值?税怎么算?这是数百家越南制造企业共同面临的区域分销难题。
四种模式,四种”需要枢纽”的程度
| 模式 | 实质 | 适用情形 |
|---|---|---|
| 直接出口 | 越南公司直接向各国客户销售 | 客户少、订单大、不需要区域仓库 |
| 新加坡委托人 | 新加坡公司从越南采购再向全区域转售,承担库存与信用风险 | 需要财务中心、集中风险管理、区域统一定价 |
| 有限风险分销商(LRD) | 新加坡公司只做分销,主要风险留在越南委托人,赚取稳定但较低的利润 | 想在新加坡有商业存在,但把控制权和主要利润留在越南 |
| 代理/服务枢纽 | 新加坡公司只做物流与市场支持,收取服务费 | 需要仓储和快速交付,但不想转移货物所有权 |
税务视角:每种模式都要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利润分配是否与实质相符?第255/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要求关联交易定价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功能、资产、风险分配。如果新加坡公司只是转签订单(不承担库存风险、没有定价权),却赚取委托人级别的利润,两国税务机关都有理由调整。选哪种模式,合同、人员和现金流就要与之匹配。
第二,跨境服务费要缴承包商税。如果新加坡公司向越南公司收取物流或市场服务费,需缴外国承包商税:按第320/2025/ND-CP号议定,服务费按应税收入的5%缴企业所得税(自2026年3月12日起,第20/2026/TT-BTC号通知以新框架取代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另按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缴增值税。算错这一项,枢纽的利润就没了。
第三,税收协定是否覆盖?越南—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4年3月2日签署、1994年9月9日生效,2023年9月1日起适用MLI更新)在两国间划分营业利润等所得的征税权,但不免除在越南的申报义务。企业仍须逐项判断常设机构与各国纳税义务。
商业视角:新加坡枢纽除税务外还能带来什么
设立枢纽的正当理由往往不在税务:港口与保税仓体系、多币种结算能力、国际合作方信任的合同法律框架,以及横跨亚洲和欧洲的时区。对高价值电子产品,交货期缩短两天可能比任何税务优化都值钱。
一次会议可用的决策框架
回答四个问题:(1)客户是否要求从区域仓库发货,还是接受从越南直发?(2)谁承担库存和信用风险——如果是越南,LRD或代理模式就够了,不要搭假委托人;(3)跨境服务费是否已按承包商税测算?(4)新加坡团队实际做什么工作——如果答案是”还没有人”,枢纽只是成本。
常见问题
越南公司可以直接向境外分销吗?
可以,在投资登记证的出口权范围内,并符合WTO承诺和《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问题不是”能不能”,而是哪种模式在税务和运营上最优。
LRD模式会被认定为转让定价违规吗?
不会自动认定。只要分销商的利润与其有限功能、低风险相匹配,并有独立可比数据按第255/2026号议定证明,LRD就是合法模式。
新加坡枢纽需要在越南缴税吗?
看实际经营。如果枢纽在越南构成常设机构或取得越南来源所得(如向越南公司提供服务),该部分所得按内国法和协定在越南纳税,需逐项分析收入。
多久应重新评估分销模式?
每次重大变化时:新增市场、库存风险承担方变化,或税制变化(如2026年承包商税新框架)。每年结合转让定价文档定期评估是合理的节奏。
FLAT律师事务所为越南制造企业设计区域分销模式:比较委托人、LRD与代理架构,测算承包商税,并按第255/2026号议定准备转让定价文档。欢迎联系我们为贵司方案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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