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董事而言,”是否需要工作许可”的答案按其在越南的实际工作方式分成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支:一年几次坐在会议室里,还是每天坐在公司办公室经营。本文按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分析两个分支(2025年8月7日生效,替代第152/2020/ND-CP号议定)。有限公司所有者和出资成员见本栏目前两篇文章。
1. 与职务挂钩的豁免依据:持股达到30亿越南盾
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将在股份公司中出资额达到30亿越南盾以上的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置于工作许可制度之外——对应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第8款。因此,对董事职务而言,豁免不是来自职务本身,而是来自一对条件:担任该职务,并且在该公司持有的份额达到30亿越南盾门槛。因专业能力受邀的独立董事,若不持股或持股低于门槛,不能依此依据豁免。反过来,第219/2025号议定第2条将出资低于30亿越南盾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列入工作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即若在越南工作,必须按法定路径之一持有有效的劳动文件。
2. 分支一:只来开会和监督
居住在境外、只来越南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定期监督的董事,通常属于短期工作。第219/2025号议定第7条包括这样一种情形: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和技术工人入境越南工作、一年内总时长不足90天的,不属于签发工作许可对象——以短期出差参与公司治理的董事可在此短期管理逻辑下审查,履行法定通知程序,而非完整的豁免确认。实务界限在于频率和工作性质:定期治理会议与持续在场审批、经营日常业务完全不同。公司应保存证明出差短期性和治理性质的证据:会议邀请、会议纪要和入境日程。
3. 分支二:在越南全职经营
当一名董事实际上是常驻经营者——在公司有办公室、签署交易、每日管理员工——其工作实质是全职在越南工作,分析须回到第1节的那对条件:若其在公司的份额达到30亿越南盾以上,属于豁免对象,办理豁免确认;若低于门槛或不持股,须按实际职位(管理人员或执行董事)申请工作许可,走第219/2025号议定第22条的完整需求报告与签发程序。风险最大的错误是用”董事会文件”掩盖一个低于资本门槛的全职高管职位:检查时,劳动主管部门看的是实际工作,而不是章程里写的职务名称。
4. 建议:为每位成员建状态档案
每位外国董事都应在公司人事档案中有一行独立分析,回答三个问题:此人在公司的份额有多大;其在越南的工作模式是短期出差还是常驻经营;以及目前依赖的文件依据是什么(持股豁免、短期通知还是工作许可)。这三个答案彼此独立变化——一名成员可能达到资本门槛却选择常驻经营,也可能未达门槛但只参加短期会议——因此不能把同一董事会中一位成员的结论照抄给另一位。当持股或工作模式变化时,该分析行必须在下一次在越南开会或工作之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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