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咨询材料仍用”入境越南工作不足30天且一年不超过3次”的规则回答这个问题——那是第152/2020/ND-CP号议定的规则,该文本已经失效。自2025年8月7日起,第219/2025/ND-CP号议定取代了整个框架,短期门槛被重新设计:不再按每次30天计算,而是按一年内的总时长计算。本文按现行法回答该问题,并说明旧规则如何变化,以免企业套错。专家入境处理技术故障的情形——另一个有独立《劳动法》依据的短期事由——见本栏目相邻文章。
1. 现行规则:第219/2025号议定第7条的一年不足90天
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7条列有这样一种情形:外国劳动者为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或技术工人,”入境越南工作的总时长在一年内不足90天,自01月01日计至该年最后一天”,不属于签发工作许可对象。因此,专家来20天、25天或单次30天,现行结论是:若其在该公历年内在越南工作的总时长不足90天,且属于上述四类职位之一,则不属于签发对象。与旧框架相比,本质变化有两点:门槛按年内总天数衡量,而不是按单次时长和入境次数;计数窗口是固定的公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不是滚动计算。习惯了”3次×30天”公式的企业必须彻底放弃那套算法。
2. 配套程序:是通知,不是默默工作
按短期情形不属于签发对象,并不意味着专家可以不办任何手续就入境工作。该情形属于按第219/2025号议定向主管机关履行通知手续的群体,而不是其他豁免类别使用的确认证书程序。通知档案应载明专家身份、属于四类法定职位之一、预计工作期间和年内累计天数。累计跟踪是企业的责任:当一位专家的年累计接近90天时,企业必须主动结束通知路径,在跨过门槛之前转办工作许可或相应的确认证书。
3. 总天数超过90天或工作性质改变时
三种情形会使短期事由崩塌。第一,项目延期使年内工作总时长超过90天:自跨越时点起,专家不再属于第7条的这一情形,企业必须为之后的工时办理工作许可;继续让其按通知路径工作,属于使用无有效文件的劳动者,将按第283/2026/ND-CP号议定处罚。第二,不属于四类职位(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的人不能使用90天情形,须按其他类别审查。第三,把”工作日”与”在场天数”混淆:门槛计的是入境越南工作的总时间,企业须以工作日历和出入境章为计数依据,而不是服务合同的天数。
4. 与其他短期事由的快速对照,避免混淆依据
除90天情形外,豁免体系还有两个容易混淆的短期事由:专家按2019年《劳动法》第154条第3款入境不足3个月处理复杂技术故障或技术状况(见本栏目技术故障专文);以及按国际条约或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协议入境越南的情形。每个事由有自己的条件和程序:技术故障事由要求故障性质和不足3个月的时长;90天事由要求属于四类职位且年累计低于门槛。在通知档案中选错事由是短期领域最常见的程序错误,因为这些事由看起来相似,而其证明条件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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