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合同履行中丧失偿付能力:保护权益 — 合同履行到一半,对方出现丧失偿付能力的迹象:拖欠其他供应商、被银行收紧贷款、管理层回避联系。企业已交付部分货物并预付了一笔款项,若对方倒下或被开启破产程序,货和钱都可能损失。
本事项的法律骨架
《民法典》91/2015/QH13允许负义务方在有明确根据表明对方无法履行相应义务时中止履行,并在严重违约致使订约目的落空时终止合同(第423、428条)。已交货物或已付款项若有担保,可依第292条及《民法典》91/2015/QH13的质押、抵押、保证、托管规则获得额外保护。对方被开启复苏、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权利和未履行完合同的处理适用《复苏与破产法》142/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已失效的《破产法》51/2014/QH13)。
与相邻情形的区别
本文处理破产前阶段:程序尚未开启,但失败迹象已明确。重点是基于丧失偿付能力的中止和终止权、如何保住货物和预付款,以及为142/2025号法律的程序一旦开启准备好债权人地位。
投资方与企业常问的问题
对方出现丧失偿付能力迹象时,能中止履行合同吗?
当有客观根据表明对方无法再履行相应义务时,可以中止继续交货或付款,但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并准备好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后恢复履行。无根据中止或不通知就沉默停履,会构成自身违约。根据应做成档案:对第三人的逾期债务确认、贷款被执行的讯息、账户冻结,或对方自己承认现金流困难的书面文件。
能直接终止合同吗?
只有当对方已严重违反到期义务,如重要款项逾期,或合同约定了丧失偿付能力、被开启破产程序时可终止,立即终止才安全。以错误理由提前终止,会使企业成为违约方并面临赔偿。稳妥路径是中止履行并要求在短期内提供担保;期限届满仍无担保或未纠正违约时,再转入终止。
已交货物和已付预付款如何保护?
对已交未付款的货物,核查是否有所有权保留条款:货物保持原状且对方未按约付款的,可要求返还;没有该条款的,企业只是普通债权人。对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立即要求返还并通知终止未履行部分;若破产程序开启,该款项按《复苏与破产法》142/2025/QH15在程序中申报为债权。为对方义务设定的质押、抵押或托管资产,须核查登记状态并保持原状。
对方被开启破产程序,我第一件事做什么?
三件立即要做的事:在《复苏与破产法》142/2025/QH15的法定期限内,把债权通知和债务、担保文件送交给管理人或受理法院,以免丧失债权人地位;复查破产前阶段与对方的全部交易,因为异常交易可能被认定无效,包括对自己的偏袒性付款;并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在资产分配方案中保护自己的份额。逾期申报债权是破产中无法弥补的错误。
建议的行动路径
实务步骤:今天就把丧失偿付能力的迹象做成档案,而不是等对方承认;发出中止履行通知,并要求在明确期限内提供担保;在担保到位前停止一切新的预付和交货;核查现有每项担保的登记状态;并备齐完整的债权人档案,以便破产程序开启当天即可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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