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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越中双语治理文件

公司治理文件——越中双语文件文章配图

在越南的中资企业通常以两种语言运营:中国籍管理层使用中文工作,而与越南国家机关的所有手续必须使用越文。从一开始就建立规范的越中双语公司治理文件体系,可以避免内部争议和手续梗阻。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梳理。

语言的黄金原则

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以越文编制;外文文件须附经公证的越文译本;越中双语材料的,以越文内容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168/2025/ND-CP号议定第10条)。这是本主题的关键依据——提交给商业登记机关的每一份文件都必须遵守。

双语公司章程:不强制,但建议具备

法律既不禁止也不强制双语章程;提交登记机关的版本适用第168/2025号议定第10条(以越文版本办理手续)。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24条,章程的必备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总部地址;经营行业;注册资本;管理组织结构;公司决议通过程序等。实务建议(非强制性规定):在每份双语文件中加入“冲突时以越文版本为准”的条款——这由双方自行约定。

决议、会议纪要、内部规章

对内部文件没有强制性的语言规定;但当这些文件作为行政手续(变更企业登记、投资手续)的依据时,适用第168/2025号议定第10条的原则——即须提供有效的越文版本。

与中国合作方的合同

双方可自由约定合同语言和优先语言条款(合同自由原则——2015年《民法典》)。如无优先语言条款,在越南法院或仲裁庭审理争议时,将依据越南法律以越文版本为基础进行解释。另见中国投资者的争议解决选项。

译本公证:引用2024年《公证法》

译本公证适用46/2024/QH15号《公证法》(2025年7月1日生效,全面取代53/2014号《公证法》)——不得引用已失效的53/2014号法律。翻译/口译人员承诺并对译本的准确性负责(请对照2024年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不得引用旧法的条文编号)。建议选择具有明确法人资格、熟悉法律术语的翻译机构。

法律术语翻译的风险

越中法律术语并非一一对应。例如”cổ phần”与股份、”vốn điều lệ”与注册资本——在两个法律体系中的含义并不相同;所有示例都必须注明“近似对应”。术语翻译错误,在发生冲突时即演变为对双方意思表示的争议。

受益所有人:2025年7月1日起的新增事项

根据第76/2025/QH15号法律,确定中国投资者受益所有人的文件须收集、保存,并在国家机关要求时提供。公司治理文件体系应自设立之初就增设这一事项。

公司治理文件建议清单

(一)双语公司章程;(二)企业登记证及译本;(三)双语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四)内部治理规章、财务规章;(五)劳动合同、劳动规章(登记时越文为强制要求);(六)股东/成员名册;(七)印章/数字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样式。

公司投入运营后,这些文件是投资者进入越南市场路线图和法律风险清单的基础。

本文所含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透明度说明:本内容经FLAW AI Legal Council(AI Legal Council,人工智能质量审核小组)审核,尚未经真人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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