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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钱给股东:界限与税务风险

情景:一家外资公司的大股东急需资金付个人项目的定金,请公司”临时”无息借100亿越南盾,”几个月就还”。总会计师口头答应了。一年后税务稽查进场,第一个问题就问这笔”临时借款”。一笔内部借款为什么会变成税务问题?

可以借——但不是想借就借

2020年《企业法》不绝对禁止公司借钱给股东(例外:公众公司不得向个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借款/担保,第155/2020/ND-CP号议定第293条,信用机构除外)。对非公众外资公司,借款合法的前提是权限合规:第153条第2款h项——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总资产35%及以上的借贷合同(章程可规定其他比例);股东是”关联方”,第167条的批准规则同样适用。

情景中总会计师的”口头同意”一文不值——100亿借款没过任何有权限的层级,从一开始程序就不合法。

税务风险:”无息借款”的坑

这是公司最容易大意的地方。以零利率或明显低于市场的利率借钱给股东,税务机关有权按市场利率核定,对”本应取得”的利息追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税局的逻辑很简单:公司的钱无偿给人用等于放弃了一笔收入,放弃的收入照样要交税。

还没完:股东享受的利益(利差)可能被计为该股东的个人应税所得。如果这笔”借款”永远不还,税局有权质疑:这实质是变相分红——那税种和义务就完全不同了。

合规借款:清单

  • 权限:按第153、167条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总资产35%界线);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不表决。
  • 完整借款合同:金额、市场利率(参照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期限、还款计划、担保物、违约处理——和借给外人一样。
  • 入账和跟进:确认应收、定期计息、到期催收。多年”挂着”不收的借款,是变相分红嫌疑的证据。
  • 不用于抽资:借了不还、绕道把钱转出境——稽查和经侦一眼就能看出来。

常见问题

公司能借钱给股东吗?

能,公众公司除外(第155/2020/ND-CP号议定第293条禁止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担保)。普通公司须权限合规:总资产35%及以上的借款由董事会批准(第153条第2款h项),并遵守第167条关联交易规则。

无息借给股东有什么问题?

税务风险很大。税局可按市场利率核定,对”本应取得”的利息追缴企业所得税,加罚金和滞纳金。股东还可能就享受的利益被计个人所得税。

股东一直不还怎么办?

多年不收回的”借款”可能被定性为变相分红,税务义务完全不同。公司必须催收,必要时民事起诉,并按会计规定计提准备。

借给股东多少利率才安全?

借款时的市场利率(参照同期商业银行同类条件贷款利率)。明显偏低的利率是税局第一个盯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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