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越南国际运输与保险服务外国承包商税

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是进出口企业每天都会遇到的两笔对外付款,两者都在承包商税的视野内——但程度很不相同。国际运输按收入2%的低比例缴企业所得税层,几乎不产生增值税层;保险按服务组比例处理,而向境外分出的再保险费有单独的比例行:仅按0.1%的低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层,不缴纳增值税。

国际运输: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0%

按现行承包商税机制,外国承包商运输服务的收入——包括越南企业支付的海运、空运国际货运费——按计税收入的2%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国际运输服务按《增值税法》48/2024/QH15适用0%税率,因此国际运费不像在国内消费的服务那样产生承包商增值税层。扣缴义务在支付运费的越南一方(当外国承包商不在越南自行申报时):就外国承包商执行部分的运费收入扣缴2%。

实务中要分开的一点是:国内运费和国际运费常在承运人或货代的一张发票上——国际段按上述机制处理,国内部分(港口费、THC、国内运输、代理服务)按各自性质缴承包商税或国内税;若提供方是越南企业,那就是普通国内交易,根本不是承包商税。

保险与向境外分出的再保险

付给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例如直接从境外市场购买的货物或责任保险)属于承包商税机制的服务组,按服务企业所得税比例和相应增值税层,由越南一方在付款时扣缴。向境外分出的再保险费在承包商税比例表中有单独一行:根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证券转让;向境外分出的再保险”一行按计税收入(即分出的再保险费)的0.1%缴纳承包商企业所得税(2026年3月12日之前,该0.1%比例规定于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第13条);再保险费的增值税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再保险并非置身于承包商税之外:越南保险公司向外国伙伴分出再保险费时,仍须按一般机制扣缴并代缴0.1%的企业所得税层,只是不产生增值税层。普通保险购买方必须分清自己在哪条分支:直接向外国公司购买保险(按服务组比例扣缴),还是保险业务链中的再保险费(企业所得税层扣缴0.1%,无增值税层)。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改变企业所得税层的结果:许多协定有国际运输专条,规定国际海运和空运利润的征税权属于运输企业的居住国——此时承包商企业所得税层在承包商完成协定适用手续后免除。对保险和普通服务,协定的营业利润条款同样在承包商于越南无常设机构时免除企业所得税层。

常见问题

国际运费要缴承包商税吗?

要缴,在企业所得税层:付给外国运输承包商的运费按计税收入的2%缴企业所得税,承包商不自行申报时由越南一方扣缴。增值税层不产生,因为国际运输服务适用0%增值税。同一发票上的国内服务费必须分开按其性质处理。

运输、保险的税率是多少?

运输:企业所得税按收入2%,增值税0%。直接向外国供应商购买的保险:按承包商税比例表的服务组比例(企业所得税按收入5%,以及现行规定下保险服务的相应增值税层)。向境外分出的再保险费:根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按分出的保费的0.1%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

谁缴税(承运人还是越南一方)?

纳税人是取得收入的外国承包商;但扣缴、申报和代缴义务在支付运费和保费的越南一方,在对外付款前履行。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只有在属于越南自行申报登记范围、或已通过其自身适用机制缴纳时,才直接缴纳。

税收协定有影响吗?

有。许多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把海运和空运利润的征税权留给运输企业的居住国,承包商完成协定适用手续(适用通知加居民身份证明)后,企业所得税层免除。对保险而言,营业利润条款在承包商于越南无常设机构时免除企业所得税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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