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旅客从A航司购买了河内—巴黎的机票,到机场才发现实际由B航司执飞;行李丢失后,两家航司互相推诿。这张机票背后是一份代码共享协议,而协议背后是三层法律框架,连大型航司都可能踩坑:航空监管审批、竞争法,以及国际公约下的旅客责任。
什么是代码共享——为什么要审批
代码共享指一家航司(销售方)将其航班代码挂在另一家航司(实际承运人)执飞的航班上。联盟则更进一步:共享航线网络、贵宾室、常旅客计划。在越南,航司之间的运营合作协议——特别涉及外国航司飞越南航线——须经航空主管部门(越南民航局)批准。原因在于:每个航班都与双边航空协定下的航权和运营许可挂钩;航司不能未经许可就”出借”航权。先签约后报批是颠倒程序,可能导致代码共享航班被认定为无许可运营。
第二层:竞争法
同一航线上的两家航司如果协调票价、划分市场,可能构成2018年《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纯技术性的代码共享(一方在另一方航班上售票、不协调价格)风险较低,但深度联盟——协调时刻、票价、收入——可能被审查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达到门槛的经营者集中。国际实践表明,竞争主管机关往往只附条件放行联盟(如让出时刻、票价承诺)。越南航司加入全球联盟,应在谈判阶段就评估竞争影响,而不是等到被调查才请律师。
第三层:谁对旅客负责
这是旅客最关心、争议最多的地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越南是缔约国)区分缔约承运人(售票方)与实际承运人(执飞方):两者都可能担责,旅客可向任何一方索赔。售票方不能以”航班由他司执飞”为由推卸——机票是它与旅客之间的合同。代码共享协议必须明确:哪一方处理投诉及延误/取消/行李赔偿;一方代偿后双方的内部追偿机制;以及售票时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多国将隐瞒该信息视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四个不可或缺的合同条款
其一,范围与先决条件:适用航线、期间,以及”经监管批准后生效”。其二,收入与成本分摊:分摊公式、结算币种、交叉审计权。其三,旅客责任与一方代偿后的内部补偿机制。其四,竞争合规与终止:承诺不超出许可范围交换敏感价格信息,监管要求时有权终止。
结论
一份好的代码共享协议要站稳三条腿:航空监管批准、不违反竞争法、按《蒙特利尔公约》保护旅客。航司应在签约前把这三项检查纳入内部审查清单—— 修改一份已执行的协议,永远比一开始谈细致贵得多。
常见问题
1. 航司签代码共享需要审批吗?
需要。航司间的运营合作协议,特别是有涉外因素的,须经航空主管部门(越南民航局)事先批准才能执行。
2. 代码共享航班延误找哪家索赔?
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旅客可向售票方或实际承运人索赔;售票方不得以他司执飞为由拒绝。
3. 航司联盟会违反竞争法吗?
看深度:协调票价、划分市场可能构成2018年《竞争法》下的限制竞争协议。
4. 航司必须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吗?
必须,这是售票时的信息披露义务;隐瞒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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