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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须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

黑胶唱片、耳机与吉他的俯拍 — 著作权集体管理

咖啡馆播放音乐、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卡拉OK场所经营、酒店大堂播放音乐——什么时候必须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什么时候只需付费而无需申请许可,什么时候什么都不用做?越南法律对这三种情形划分得很清楚——但也很容易混淆。本文依据《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 67/VBHN-VPQH,现行有效)和第17/2023/ND-CP号议定进行汇总。

简要回答

  • 一般原则(第20条第2款):利用、使用财产权须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25、25a、26、32、33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 何时”向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许可”?当你想使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已由权利人书面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时——此时你向该组织申请许可(并付费),而不必逐一寻找作者。法律没有”必须经过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义务是向权利人申请许可。
  • “无需许可但须付费”制度(第26条第1款b项、第33条第1款b项):在经营、商业活动中使用已为商业目的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无需许可但须付费;使用后90日内未付费→必须停止使用(第17/2023号议定第34条第4款)。
  • 06家正在运营的组织(截至2026年10月的记录):VCPMC、RIAV、APPA、VLCC、VIETRRO、VAFC。

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第56条)

根据第56条第1款,著作权/邻接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自愿、自筹经费、非营利的组织,由作者/权利人协议成立,依法开展著作权/邻接权的信托管理;接受文化体育旅游部的国家管理。

根据第56条第2款,组织依据作者/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开展活动:管理权利;谈判许可、收取和分配报酬;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

根据第56条第3款,组织有公开透明义务;建立授权作品目录;制定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报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批准;按章程和授权文件收取、分配;每年/不定期报告;开展国际合作。

注意与代理服务组织(第57条)区分:法律咨询;受托代理提交著作权/邻接权登记申请;参与著作权/邻接权的其他法律关系。

何时必须申请许可?

根据第20条第2款(作品)、第30条第2款(录音、录像制品)、第31条第2款(广播节目):组织、个人利用、使用财产权须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例外情形除外。

何时向集体管理组织而非权利人直接申请?当你想利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节目已由权利人书面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此时向组织申请许可,即是通过被授权渠道履行向权利人申请许可的义务。

三个不能写错的要点:

  • 法律没有”必须向VCPMC申请许可”这样的绝对法定义务——义务是向权利人申请许可;组织只是获得授权时的渠道。
  • “向组织申请”与”直接向权利人申请”的界限,取决于各权利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并非所有音乐作品都属于VCPMC。
  • 与组织签订许可合同前,应核实具体作品是否在其授权目录内。

何时无需许可但须付费?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咖啡馆、卡拉OK、餐厅、酒店:

  • 第26条第1款b项(著作权限制):作品经权利人许可固定于为商业目的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组织、个人在经营、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录音、录像制品→无需许可但须自使用时起按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达不成约定的→按政府规定。
  • 第33条第1款b项(邻接权限制):为商业目的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同理→无需许可但须向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付费。
  • 不适用于电影作品(第26条第3款)。

适用的经营、商业活动(第17/2023号议定第34条+附录II)

列举:餐厅、咖啡馆、酒店、商店、超市;游乐、娱乐场所、购物中心;健身俱乐部、健康美容机构;卡拉OK经营场所;酒吧、舞厅;航空、公共交通及类似活动。

90天规则:自使用起90日内未付费→必须停止使用(第17/2023号议定第34条第4款)。

越南正在运营的06家集体管理组织(截至2026年10月的记录)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记录(约2026年10月更新),06家组织正在运营:

  1. VCPMC——越南音乐著作权保护中心(隶属越南音乐家协会;CISAC成员)——管理音乐著作权;
  2. RIAV——越南录音工业协会——管理录音制作者邻接权;
  3. APPA——越南音乐表演艺术家权利保护协会——表演者权利;
  4. VLCC——越南文学著作权中心——文学领域;
  5. VIETRRO——越南复制权协会——出版物复制权;
  6. VAFC——电影、电视领域。

参考:2025年VCPMC收取报酬超4240亿越南盾(《青年报》2026年1月)——可见该机制的执行规模。

报酬标准:两种并行机制

  • 机制一——组织制定的标准:组织按第44a条第3款的原则制定标准(依据利用的类型、形式、质量、数量/频次;兼顾创作者、利用者与公众利益;符合不同时间、地点的经济社会条件),报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批准后实施(第56条第3款c项);部在90日内审查(第17/2023号议定第47条第1款);批准后的标准适用至少3年(第47条第3款)。
  • 机制二——第17/2023号议定附录II标准:达不成约定时适用——年报酬额=基本工资×调整系数(系数按面积/容量;河内和胡志明市适用价格框架;一至五类城市适用80%–10%)。

两者不可混淆:按组织已批准的标准协商是常态;附录II是达不成约定时”安全网”。利用者和组织有责任协商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第17/2023号议定第46条第3款)。组织向权利人分配不得迟于收取后6个月(第48条第2款)。

未申请许可/未付费的处罚

侵犯财产权(第28条第2款)、未履行第26/33条义务(第28条第3款、第35条第4款)→依据第341/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26日,2026年2月15日生效——取代第131/2013/ND-CP号议定及相关文件)给予行政处罚:个人最高2.5亿越南盾/组织最高5亿越南盾,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可能被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知识产权法》第202条)。

常见的实际情形

  • 音乐(VCPMC/RIAV/APPA):在餐厅、咖啡馆、酒店、购物中心播放音乐;卡拉OK经营;举办有音乐表演的活动、节庆;广播、电视;数字平台/网站/应用上使用音乐。
  • 复制(VIETRRO):为经营、培训复印、印刷、数字化图书/报刊/资料。
  • 文学(VLCC):在例外范围之外出版、使用文学作品。
  • 电影、电视(VAFC):放映、播出电影/电视作品。

共同基础:为商业/经营目的的”向公众表演”、”广播、向公众传播”、”复制”行为(第20条第1款b、c、đ项)。

常见问题

咖啡馆播放音乐需要向VCPMC申请许可吗?
取决于具体曲目是否在其授权目录内。如咖啡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为商业目的出版的录音制品→适用无需许可但须付费制度(第26条第1款b项、第33条第1款b项)。并非所有音乐作品都属于VCPMC——须核实授权目录。

不付报酬会怎样?
自使用起90日内未付费→必须停止使用(第17/2023号议定第34条第4款);同时可能依据第341/2025号议定被行政处罚(个人/组织最高2.5亿/5亿越南盾)并被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内部活动(非经营)用音乐要付费吗?
取决于是否属于例外情形(第25、25a、32条)。超出例外且用于商业目的→适用上述许可/付费义务。须逐案评估。

引用来源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 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颁布,合并至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第20、25、25a、26、28、30–33、35、44a、56、57、202条;现行有效。
  • 第 17/2023/ND-CP 号议定(2023年4月26日):现行有效;经第 116/2026/ND-CP 号议定(2026年4月8日生效)和第 134/2026/ND-CP 号议定(2026年4月9日生效)修改:第34条+附录II、第46条第3款、第47条、第48条。
  • 第 341/2025/ND-CP 号议定(2025年12月26日,2026年2月15日生效):著作权/邻接权行政处罚——取代第131/2013/ND-CP号议定及相关文件。
  • 06家组织名单:依据越南知识产权局记录(约2026年10月)——在具体交易前应复核该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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