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合资中外国投资者与越南伙伴的争议——处理方法

合资中外国投资者与越南伙伴的争议——处理方法

合资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常见的投资形式:一方出资、技术和市场,另一方提供本地知识、人脉与执行能力。但这种”双重基因”也使合资争议成为最复杂的投资争议之一——兼具商事性质、涉外因素,又与公司治理交织。本文分析典型争议类型及越南现行法律下的正确处理路径。

1. 最常见的合资争议类型

法官法槌与正义天平
插图:法官法槌与正义天平

实践中,外国投资者与越南伙伴之间的争议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出资争议:一方迟延出资或未足额缴纳承诺出资;对实物出资(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品牌)的估值无法达成一致;对出资时间与方式存在分歧。这是最常见的”病根”,因其直接影响股权比例与表决权。

管理与经营争议:在总经理、总会计师任命上存在分歧;一方指责另一方滥用权力或财务不透明;当章程要求重大决议须经高比例表决时,成员理事会/董事会陷入僵局。

利润分配争议:对分红政策、基金计提存在分歧,或一方希望再投资而另一方希望分红。

股权转让争议:越南伙伴拟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外国投资者主张优先购买权,或反之。对”市场”转让价格的争议也十分常见。

合资终止争议:一方希望退出,另一方不配合估值;或对资产清算、债务处理及剩余财产分配存在分歧。

2. 法律框架:合资争议在哪里解决?

已签署的商业合同与签字笔
插图:已签署的商业合同与签字笔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2020年《投资法》)第13条规定了经营投资活动中争议的解决。核心原则:先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投资者之间至少一方为外国投资者的争议(正是合资情形)可提交以下机构之一解决:

  • 越南法院;
  • 越南仲裁;
  • 外国仲裁;
  • 国际仲裁;
  • 争议各方协议成立的仲裁。

可见,法律赋予合资各方非常广泛的争议解决机构选择权——但这一权利只有在最初就通过妥善起草的争议解决条款”锁定”下来才能发挥作用(参见我们关于合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文章)。

《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54/2010/QH12号,2011年7月1日生效)是各方选择仲裁时的关键法律。须牢记三个要点:

  • 必须有仲裁协议(第5条):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无管辖权,争议归法院管辖;
  •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6条):口头约定或从行为推定均无效;
  • 申请仲裁的时效为2年(第33条),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效届满,申请仲裁的权利即丧失——而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9条,合同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年。

3. 合资争议处理路线图:4个实务步骤

第一步——直接协商。这不仅符合2025年《投资法》第13条的精神,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应在双方最高管理层层面协商,并以会议纪要记录已达成一致和尚存分歧的内容。若双方诚信且数据透明,许多出资、分红争议在此阶段即可解决。

第二步——调解。可根据第22/2017/ND-CP号议定进行商事调解,或在仲裁中心调解(VIAC有专门的调解规则)。优点:保密、维护合作关系,调解成功的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

第三步——仲裁或法院。根据已签署的条款:

  • 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申请(注意2年时效)。合资各方常选择VIAC(越南国际仲裁中心),合同允许时也可选择SIAC、HKIAC等国际仲裁。
  • 无仲裁协议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注意合同争议3年起诉时效。

第四步——执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一方不自动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民事判决执行机关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依据《民事诉讼法》在越南得到承认与执行,前提是越南与裁决作出地国均为相关条约(如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4. 从第一天就预防:合资合同中5个”保命”条款

在办公桌前签署文件的人
插图:在办公桌前签署文件的人

经验表明,精心起草争议条款的成本仅为一场诉讼成本的极小部分。合资合同/协议应明确:

  1. 僵局处理机制(deadlock):成员理事会达不到表决比例时如何处理——强制调解、股权回购权(buy-sell/shotgun条款)或解散;
  2. 一方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及独立估值方法;
  3. 多层级争议解决条款(协商→调解→仲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数、仲裁语言与仲裁地;
  4. 适用法律:涉外合同中,各方可在不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5. 信息透明义务:各方查阅账簿、定期财务报告的权利——预防治理争议的最佳”疫苗”。

5. 给外国投资者的特别提示

不要将合资争议与国际投资争议(ISDS)混淆。外国投资者与越南伙伴之间的争议是投资者之间的争议(2025年《投资法》第13条第3款),而非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议。CPTPP或投资保护协定下的ISDS机制仅在被诉方为越南国家时适用——不能用来起诉合资伙伴。

警惕时效”陷阱”。许多习惯了本国较长时效的外国投资者,错过了越南2年的仲裁申请时效。一发现违约迹象,应立即咨询律师,准确计算时效起算点。

尽早收集证据。会议纪要、往来邮件、财务报告、出资凭证——都是关键证据。在仲裁中,能用文件证明主张的一方占优。

总之,只要沿着正确路线处理,合资争议并非投资的”死刑判决”:先诚信协商,必要时调解,软性措施用尽后再提交仲裁或法院。而更重要的,是从第一天起就用一份精心起草的合资合同做好预防。

本文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 编写。内容已通过 QA 评审委员会内部审核(2026年10月15日),发布前待批准。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