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区分与2026年条款指引
疫情、供应链断裂、汇率波动、自然灾害——过去十年给企业上了昂贵的一课:没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hardship)条款的合同,如同出海不穿救生衣。
本文依据《民法典》区分两项制度,并给出2026年合同条款建议。
目录
1. 不可抗力:第156条
《民法典》第156条将不可抗力事件定义为:客观发生、不可预见、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仍不可克服的事件。
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违约的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要素须同时具备,主张方须举证:
- 客观性: 事件超出违约方的意志与控制;
- 不可预见性: 签约时谨慎一方无法预料;
- 不可克服性: 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仍无法履行。
2. 情势变更:第420条
《民法典》第420条的情势重大变更适用于:签约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履行变得极端困难或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但仍有可能履行(不同于不可抗力)。
法定流程:
- 受影响方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重新谈判;
- 谈判期间双方仍须继续履行(另有约定除外);
- 谈判失败→受影响方可请求法院调整合同或解除合同。
这是“挽救”合同而非任其破裂的工具——在长期合同(厂房租赁、原料供应、EPC)中价值尤大。
3. 对照表
| 标准 | 不可抗力(第156条) | 情势变更(第420条) |
|---|---|---|
| 影响程度 | 履行不可能 | 可能履行但极端困难/失衡 |
| 后果 | 免除民事责任 | 重新谈判;法院调整/解除 |
| 通知义务 | 有(证明事件) | 有(要求重新谈判) |
| 等待处理期间 | 无法履行 | 仍须继续履行 |
混淆两者是常见错误:把实质是情势变更的情形(如原料涨价30%)主张为“不可抗力”,会因不满足“不可能”要件被驳回。
4. 常见误解
- “疫情/天灾当然是不可抗力”: 错。须证明三要素及与违约的因果关系。未被封控地区的工厂很难援引疫情免除交货;
- “资金困难是不可抗力”: 原则上不是。缺钱、亏损通常不满足客观/不可克服要件;
- “有条款就万事大吉”: 条款只有写得清楚具体才起作用——笼统表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把争议风险留给了以后。
5. 合同条款应写什么
一份好的2026年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应包括:
- 定义+事件清单(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制裁、政府行为……);
- 通知义务: 期限(如7–14天)、形式(书面/邮件)及证据;
- 减损义务: 受影响方须采取措施限制损失;
- 情势变更机制: 情况重大变化时重新谈判多久;谈判失败则中止、调价/调量,还是解除;
- 解除后果: 已履行部分的结算、库存处理、交接;
- 相匹配的争议解决机制(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越中交易的提示: 双方对“不可抗力”理解常有差异——应在合同中双语明确定义,避免各援引本国法。
常见问题
完整5组问答(定义、区分、疫情、情势变更流程、条款内容)见本文frontmatter的`faq_items`。
何时需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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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2017年1月1日生效——第156条(不可抗力)、第420条(情势重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