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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保险由谁购买:出租方还是厂房承租方?

出租方说”厂房是我的,保险我负责”,承租方说”我是使用人,火灾风险来自我的生产”——最后谁都没买,失火时双方两手空空。租赁厂房火灾保险由谁购买的争议,争的不是保费,而是检查时谁承担法律责任。

现行法律框架:第23/2018号议定已失效

首先要明确以免引用失效文件:第23/2018/ND-CP号关于火灾爆炸强制保险的议定已于2023年9月6日失效。现行框架包括: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8条——火灾爆炸保险属强制险种;属于对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购买,保险公司符合条件不得拒售);第105/2025/ND-CP号议定(2025年5月15日颁布,2025年7月1日生效,落实2024年《消防与救援法》),附录VII列明须购买火灾爆炸强制保险的单位;以及第347/2026/ND-CP号议定(2026年9月8日颁布,9月15日生效)修订第105/2025号议定。在写作时点(2026年10月20日)仍引用第23/2018号议定作为现行法是错误的。

法定的投保人: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法律将投保义务加于拥有须投保单位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即管理、运营、使用该单位的人。套用到厂房租赁:在厂内生产的承租方日常掌控火灾风险(机器、化学品、工艺流程),原则上承租方有投保义务。仅出租”空地”或出租厂房但不参与运营的出租方,不是单位的使用人。但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另行约定分工——出租方完全可以代买并计入租金,只要有一份覆盖该单位的有效保单。检查机关关心的不是”谁出的保费”,而是“该单位有无有效的火灾爆炸强制保险合同”。

租赁合同中如何划分?

厂房租赁合同应设独立的保险条款,写明四项:(1)哪一方有投保义务(建议:承租方);(2)最低保障范围(哪些资产:厂房、机器、货物——按第105/2025号议定目录);(3)每年向对方提供保单/保险凭证复印件的义务;(4)不投保的制裁(对方有权代买并从租金中扣除,或视为严重违约可单方终止)。缺少该条款,失火后双方会为”该谁买”互相推诿——而执法机关处罚的是单位使用人,不管双方口头怎么约定。

不买强制保险的后果

一、行政处罚:按现行消防处罚规定处罚组织,罚款不轻,还可并处整改措施。二、失火时各物主自担损失:厂房烧了出租方损失厂房,机器烧了承租方损失机器——没保险就是自掏腰包,无赔偿款注入。三、对第三方的责任:火势蔓延殃及隔壁厂房造成他人损失的,失火方按2015年《民法典》合同外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没有责任保险就自己扛。实践中许多工业区火灾后,未投保的企业因无力恢复而直接破产。

常见问题

1. 租赁厂房的火灾保险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购买?
原则上是承租方——单位的管理、运营、使用人——依现行强制框架有投保义务(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8条、第105/2025/ND-CP号议定)。当事人可另行约定分工,但该单位必须有一份有效保单。

2. 不买火灾爆炸强制保险罚多少?
按现行消防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组织的罚款不轻),还可并处整改措施。具体数额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处罚规定。

3. 租赁厂房失火又没保险,谁承担损失?
各物主承担各自财产的损失:厂房烧了出租方损失,机器烧了承租方损失。蔓延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失火方依2015年《民法典》赔偿。

4. 租赁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怎么写?
四项:哪方投保(建议承租方);按第105/2025号议定的最低保障范围;每年向对方提供保单复印件;不投保的制裁(代买扣租或视为严重违约)。

投资者要点

  • 第23/2018号议定已于2023年9月6日失效——现行框架:2022年《保险经营法》(第8条)、第105/2025/ND-CP号、第347/2026/ND-CP号议定。
  • 原则上承租方(单位运营人)有投保义务;可另行约定,但必须有有效保单。
  • 租赁合同须设独立保险条款:谁投保、保什么、每年提供保单复印件、不投保的制裁。
  • 不投保:行政处罚+失火损失自担+蔓延致第三方损失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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