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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短回答:是,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予以保留。新法规定优惠低于投资者正在享受的优惠的,投资者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继续按原规定享受优惠。
1. 法律依据:第143/2025号法律第12条第2款
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法律)第12条第2款——原文承继2020年法律第13条第2款——保障新法优惠较低时投资者正在享受的优惠。
2. 新法优惠更高的情形
投资者在剩余期限内按新规定享受更高优惠——特别优惠除外(第17条第5款a项):特别优惠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已获许可的项目,既有项目不得升级为特别优惠(第12条第1款)。
3. 唯一例外:国防、安全、环境
因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原因变更优惠的,适用3年内补偿措施(第12条第3–5款)。
4. 对比表
| 情形 | 结果 |
|---|---|
| 新法优惠较低 | 剩余期限内保留原优惠(第12条第2款) |
| 新法优惠较高 | 享受新标准(特别优惠除外,第17条第5款a项) |
| 因国防安全/环境/健康变更 | 3年内补偿(第12条第3–5款) |
| 升级为特别优惠 | 既有项目不得 |
5. 两类受保障的优惠
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4条保障:(a)已记载于法律文件(IRC、批准文件)的优惠;(b)依法正在享受但尚未记载的优惠。程序:向投资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30天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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