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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院的加密资产纠纷:试点阶段法院如何处理

当加密资产争议走进越南法院时,法官的第一个问题不是”代币价格是多少”,而是”这是什么资产、哪份合同、证据在哪里”。自《数字技术产业法》第71/2025号承认数字资产为财产以来,审判之门已经打开——但案件结果仍由最初的交易框架决定:在试点内还是试点外,电子数据证据是否得到了正确保全。

法律依据

审理基础:数字资产已是财产,争议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自2026年1月1日起,《数字技术产业法》第71/2025/QH15号承认数字资产为《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下的一类财产。直接的诉讼后果是:关于加密资产的争议——买卖、委托管理、借贷、与中介组织的争议——由有权法院按普通民事或商事争议受理;诉求建立在熟悉的制度之上:合同效力、交付资产或付款的义务、损害赔偿和无效交易的处理。在这一承认节点之前,审判实践对加密资产的定性曾犹豫不决;2026年1月1日这一节点加上第05/2025号决议的试点框架,已为其后发生的交易解开了大部分定性瓶颈。

管辖和适用法仍遵循一般诉讼原则:被告住所、财产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越南的案件属越南法院管辖;与外国平台交易而其条款选择外国法和外国仲裁的,争议可能按该约定被推出越南法院——这是越南用户通常在争议已经发生后才发现的一点,因为条款就藏在他们开户时接受的使用条件里。

证据是电子数据:其法律价值和保全方式决定胜负

加密资产案件的胜负在证据,而这里的证据几乎全部是电子数据:平台交易历史、区块链记录(交易哈希、钱包地址、时间)、与中介的电邮和消息、买卖资金流的银行对账单。《民事诉讼法》承认数据电文为证据来源,数据电文在完整性和可访问性得到保证时具有证据价值——在审判实践中,从平台自身系统出具或经认证提取备份的数据,远比自行保存的截图有分量,后者的真实性很容易被对方驳倒。

许多原告的致命弱点是证据完全掌握在对方手里:平台锁定账户、删除历史,或平台停止运营。保全措施必须走在诉讼前面:在争议迹象出现时立即提取交易数据并办公证或司法见证记录,在有转移资产之虞时请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冻结资产、禁止转移),并收集公开的链上数据(区块链浏览器)——这部分数据无人能删,通常是案件证据的骨架。

适用分析

这个主题最难的问题是:在无证外国平台交易的用户受保护到什么程度。诚实的回答有三层:(1)在制裁上,面向越南市场运营的无证平台按第284/2026/ND-CP号议定受罚,监管机关已多次公开警告无证平台;(2)在民法上,与无证平台的交易合同有因违反试点框架的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无效的后果是双方相互返还,对已因波动或被平台侵占而亏钱的用户通常不利;(3)在执行上,即便有判决,从在越南没有存在的平台追回资产也极其困难。实际结论是:在试点框架外交易,几乎等于没有法律保险的交易。

反之,通过试点框架内持牌服务组织交易,用户拥有完整的工具箱:与越南法人的标准合同、按试点机制隔离的客户资产(组织出问题时资产仍可追踪)、向监管机关投诉的渠道、以及管辖明确的越南法院。充当中间人的企业——经纪人、向平台介绍客户者——也须明白平台出问题时自身的连带暴露:向投资者介绍无证平台,本身可能在第284/2026号议定的处罚框架和对自身客户的民事责任中被审查。

行动建议

  • 只通过第05/2025号决议试点框架内的持牌加密资产服务组织交易;保存财政部公布的持牌组织名单。
  • 争议迹象一出现就保全证据:提取交易历史、对电子数据办公证记录、保存链上交易哈希和银行对账单。
  • 在任何平台开户前先读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仲裁、法院管辖——并将其计为交易的风险成本。
  • 有资产转移之虞时,在准备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常见问题

试点期间越南法院如何处理加密资产争议?

按普通民事或商事争议处理:自《数字技术产业法》第71/2025/QH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承认数字资产为《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下的财产以来,法院受理关于加密资产买卖、委托、借贷合同和与中介组织争议的案件,适用合同效力、义务履行、损害赔偿和无效交易的制度。在第05/2025号决议试点框架内的交易有更清晰的定性基础:与持牌组织的合同、隔离的客户资产、受监管组织保存的交易记录——这些都使案件比框架外交易容易处理得多。

加密资产在民事争议和执行查封中被视为财产吗?

是。《数字技术产业法》第71/2025/QH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把数字资产归入《民法典》下的财产,因此加密资产与其他财产一样是所有权和民事交易的对象,也是被执行人持有时在民事判决执行中须申报和查封的资产。实际查封通过保管资产的服务组织执行(按执行机关要求或法院临时措施冻结钱包和账户);对个人钱包自托管的资产,查封面临真实的技术困难,当事人往往须改用冻结替代资产的办法。

法院如何评估区块链交易证据?

链上记录(交易哈希、钱包地址、数量、时间)是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在完整性和可使用性得到保证时承认的证据来源。在法院评估中,链上数据有两个优势:任何一方都无法修改或删除,且可通过公开链上浏览器独立核验;需要补强的一点是证明钱包地址属于当事人(通过平台开户档案、银行账户的对应转账,或对方承认)。实务中最有效的呈示方式是对整条证据链办公证记录或认证提取:银行资金流—平台交易—链上记录。

与无证外国平台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在哪里起诉?

先读平台使用条件:大多数外国平台约定外国法和外国仲裁,该约定可能使越南法院按双方约定拒绝受理。若没有约束性仲裁条款,投资者可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就涉外争议在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越南法院起诉——但对在越南没有存在和资产的平台执行胜诉判决,是最大的实际障碍。这正是通过试点框架内持牌组织交易——越南法人、管辖明确——成为唯一实质保护渠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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