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交齐住院费就不抢救”——这句话可能让医院面临8000万越南盾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甚至刑事追责。2023年《诊疗法》将”拒绝或故意拖延对患者的急救”列为禁止行为。
本文分析医疗机构拒绝急救患者时的法律责任。
1. 黄金原则:急救优先,其他靠后
2023年《诊疗法》第44条第1款要求执业人员及时对患者实施急救、诊疗。第7条第2款明确“拒绝或故意拖延对患者的急救”为诊疗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实践中这意味着:未交费、无家属陪同、医保异地、”没有床位”等,都不能成为拒绝或拖延抢救危重患者的理由。
2. 仅有的五种可拒绝情形(第40条)
法律仅在五种情形下允许拒绝诊疗——且即使可拒绝,初步急救义务往往仍然存在:
- 超出能力或执业范围——但必须实施急救、监护照料,直至患者被接收或转院;
- 诊疗行为违反法律或职业道德;
- 患者/家属侵害执业人员人身(精神病患者或无认知行为能力者除外);
- 患者要求的诊疗方法不符合专业技术规范;
- 经劝说后患者仍不遵医嘱、危及自身。
3. 行政处罚:最高8000万越南盾
第117/2020/ND-CP号议定(经第124/2021/ND-CP号议定修正)第38条规定:
- 未及时急救、诊治或拒绝诊疗的个人:3000万–4000万越南盾;
- 实施同样行为的组织:6000万–8000万越南盾(组织罚个人两倍);
- 附加处罚:吊销诊疗执业证书6–9个月。
4. 构成要件齐备时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拒绝救助处于生命危险中的人可构成不救助罪(2015年《刑法》第132条)——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明知他人生命处于危险、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致人死亡。附加刑可包括1–5年禁止执业。
注意:并非每次拒绝急救都构成犯罪——须具备犯罪全部构成要件(救助能力、危害后果等)。一般情形按第117/2020号议定作行政处理。
5. 民事责任与机构建议
除处罚外,违反急救义务造成后果的机构还须按民法向患者/家属赔偿损失。为防范风险,医疗机构应:
- 建立24小时急诊接诊制度,按危重程度分诊;
- 内规严禁任何”先交费后急救”的做法;
- 完整记录急救病历——纠纷时证明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 培训员工掌握第40条五种可拒绝情形,既不滥用也不错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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