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便宜的境外商品而不用考虑进口税的时代结束了。自2025年2月18日起,第01/2025/QD-TTg号决定废止第78/2010/QD-TTg号决定——经快递服务寄送的小额货物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不再存在,每批跨境电商货物都如普通进口一样纳税。与此同时,第117/2025/ND-CP号议定建立了经电商平台的代扣代缴机制。本文澄清快递小额货物的新税收图景。
法律依据
- 第01/2025/QD-TTg号决定废止第78/2010/QD-TTg号决定,2025年2月18日生效:经快递服务寄送的小额进口货物,不再属进口环节不缴增值税的类别;税收政策依现行法律适用。
- 增值税法(48/2024/QH15号):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按相应税率缴增值税,依该法第5条不属应税对象的除外;进口税按原产地与货物编码的优惠税则。
- 第117/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对经营户、个人在电商平台、数字平台上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具有订购、支付功能的平台管理组织代扣、申报、代缴税款;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经外国供应商门户申报。
- 海关法下经快递服务寄送货物的海关手续:获授权的快递企业代货主为小额货物按简化通道办理申报手续,在税款未在销售点收取的模式中同时是代收税款的通道。
进口环节免税终止:买家实际付什么?
变化之前,第78/2010/QD-TTg号决定的政策使经快递寄送的低于门槛货物免进口税、进口环节不缴增值税——这是跨境电商货物相对正规进口货物的可观价格优势。第01/2025/QD-TTg号决定之后,该优势消失:快递批次如每一批进口货物一样按编码与原产地缴进口税,并在完税价值加进口税之上缴进口环节增值税。买家以两种形式之一看到这一变化:境外平台显示的价格已含越南税款,因卖家或平台已通过外国供应商机制收取并缴纳;或买家在税款于交货环节收取的模式中,在收货时向快递企业补缴税款。下单前理解每个平台的收取模式,是避免附加费争议的方法;越南企业经此渠道购买样品、零部件时,须把税款计入成本,而非如从前那样假设免税。
第117/2025号议定下的平台代扣:税在销售点收取
第117/2025/ND-CP号议定把收税点前移至平台:具有订购、支付功能的电商平台与数字平台管理组织,对平台上经营户、个人的每笔交易代扣增值税与所得税,并按期申报、代缴。对跨境货物,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经外国供应商电子门户登记、申报税款,就来自越南买家的收入缴税——包括按相应管理机制售入越南货物的增值税。对国内小卖家的后果是税收竞争比以往更公平;对平台与外国供应商的后果是系统义务:分类应税交易、在显示价格中拆分税款、与快递货物流的海关数据核对。购买企业需要税款已在平台层缴纳的证据来处理进项税与费用:要求卖家提供经外国供应商门户申报的确认,或快递单位的代收凭证,因为简化通道的小额进口报关单并不总是载有经常采购企业费用档案所需的完整信息。
小额货物通关:简化通道不等于无管控
快递货物走简化的海关手续通道,由获授权的快递企业代货主按货物清单合并电子申报。档案简化不等于管理宽松:海关适用风险管理,抽样实物检查、扫描与事后检查针对显示拆分批次以规避门槛、人为低报价值、或禁限货物混入电商流的货物模式。拆单与低报价值依第169/2026/ND-CP号海关处罚议定受罚;而站在个人订单背后进口经营货物的组织还面临国内税务风险:无以企业名义的合法进口档案的货物,不满足费用确认与进项税抵扣条件。这一变化之后,为经营目的的跨境采购结构需要重新设计:按批正规进口,或通过档案完备的进口受托单位,而非分散为个人小单。
人事管理衔接点:AI自动决定与劳动者权利
运营这条货物流的平台与物流企业,也是最早在招聘与人事管理中使用AI的群体——这是自动决定直接触及劳动法典与个人数据保护法(91/2025/QH15号)下劳动者权利的领域。下文问答将澄清合法边界。
结论与建议
第01/2025/QD-TTg号决定与第117/2025/ND-CP号议定之后,经快递的跨境电商按三条新原则运行:进口环节不再有按价值的免税区;税款经平台代扣与外国供应商门户,尽可能在销售点附近收取;以及简化通关通道与对拆分、低报价值的更严风险管理并行。卖家、平台与购买企业都需要按这三条原则更新价格模型、税务凭证与进口流程。
常见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以AI算法招聘、解雇时,须遵守哪些不歧视原则?
核心原则是:人事决定按其对劳动者的结果评判,无论作出决定的工具是人还是算法。劳动法典(45/2019/QH14号)第8条禁止劳动中的歧视,依据包括性别、年龄、民族、肤色、社会成分、婚姻状况、信仰、宗教、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残疾以及成立、加入、参加工会活动。筛选与评分算法可通过两种方式违反这一原则:直接方式,输入标准包含被禁止的依据或其代理变量(以邮编代理民族、以职业空档代理生育);间接方式,表面中立的标准对受保护群体产生巨大的淘汰率差异,而企业无法证明其对工作的必要性。外商投资企业还承担集团与贸易协定层面的劳动合规,但越南的最低标准是劳动法典标准。合规措施包括:定期按群体影响审计算法、剔除被禁止的变量与代理变量、由有权限的人保留最终决定,并对解雇适用同一纪律——终止依据必须属劳动法典第36条,或按第125条的纪律处理,AI数据只是辅助证据。
受自动决定影响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解释、复核?
有,依现行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个人数据保护法(91/2025/QH15号)与第356/2025/ND-CP号议定,把基于自动数据处理、重大影响数据主体权利与利益的决定列入须透明的类别:劳动者——作为数据主体——有权知道其个人数据被处理用于何种目的,招聘、评估、终止决定中自动因素参与到何种程度,并有机制在认为自动决定不准确或不公平时,要求数据控制者解释、在有人参与下复核该决定。使用人事AI系统的企业须相应准备:向劳动者发出个人数据处理通知,明确说明在评估中使用自动工具;建立在法定期限内接收与答复决定复核要求的流程;以及可追溯每个具体决定的输入与依据的决定日志。这项权利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并行——就违法终止决定提出投诉、请求调解与起诉——企业不能以“AI系统决定的”为由回避两个权利层中的任何解释义务。
企业使用AI为员工绩效打分,须通知什么、保存什么档案?
在运营打分系统之前与期间,须完成三组义务。事前通知组: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企业经AI系统处理个人数据——收集的数据类型(工作绩效、考勤、内部系统数据、如有图像)、打分目的、主要标准与权重、分数对工资、奖金、评估与人事决定的后果,以及劳动者访问、更正数据与要求解释决定的权利;同时,工作完成评估标准必须依劳动法典以书面形式颁布,在须征求意见的情形下征求劳动者代表组织的意见,因为AI分数只有系于该已颁布的标准体系时才有法律价值。运营档案组:保存每个打分期的日志,包括输入数据、适用的模型版本与标准、分数结果、最终批准人及任何手动调整——足以在被投诉时重建决定的依据。保存与安全组:分数档案与相关个人数据按与劳动档案相应的期限保存,依第91/2025/QH15号法与第356/2025/ND-CP号议定采取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且只有职能人员可访问。缺少事前通知,是劳动监察检查人事AI系统时最早被发现的错误。
算法作出错误解雇决定时,责任属企业还是AI提供商?
对劳动者与国家机关而言,责任属用人企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之间,责任按合同分配。被违法筛除、被违法终止合同或个人数据被违法处理的劳动者,只与雇主及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企业存在法律关系:企业须承担劳动法典下的恢复工作、支付工资、赔偿后果,并依第283/2026/ND-CP号议定受劳动行政处罚,或依相应处罚框架受个人数据保护处罚。算法由第三方提供不是免责依据——企业有义务如审查任何其他管理工具一样审查其用于人事决定的工具。在合同层,企业可以也应当通过条款把一部分经济风险转移给提供商:承诺模型的非歧视性、提供算法解释文件以向国家机关说明的义务、赔偿因模型缺陷产生的损害、争议时的技术支持;但这些条款只在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劳动者,也不能阻止国家机关处罚企业。购买人事AI而无这些条款的企业,是在独自保留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系统的全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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