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与仲裁

越南商事争议中的临时措施

Interim Measures in Commercial Disputes in Vietnam

商事争议中的临时措施

在商事争议中,官司打赢了但钱拿不回来,是许多企业经历过的情形:对方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资产,等判决生效时已”无可执行”。临时紧急措施是帮助企业防止这种情形的法律工具——从案件一开始就”锁定”资产、证据或现状。

但这是双刃剑。申请临时紧急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己须赔偿。本文全面分析法院依《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临时紧急措施机制:有哪些措施、条件和程序如何、申请错误时的责任——并与仲裁程序中的紧急措施相区分。

法院的临时紧急措施是什么?

临时紧急措施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采取的措施,用于临时解决当事人的紧急需求:保护生命、健康、财产;收集和保护证据;保全现有状态以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失;保障案件审理和日后的执行。

这里的关键词是“临时”:该措施不是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裁判,只是等待法院审理案件期间的权宜之计。案件终结或适用依据消失后,措施将被变更或撤销。

在商事争议中,需要临时紧急措施的典型情形是:对方有转让、藏匿资产的迹象;判决执行前账户有被提空的风险;重要证据(货物、账簿、数据)有被销毁或篡改的风险;或需要制止正在持续造成越来越大损失的违规行为。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临时紧急措施

《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列举了16项具体措施(第1款至第16款)和一个”开放”款——第17款援引专门法律规定的其他临时紧急措施。在商事争议中,最常用的措施包括:

查封争议财产。法院查封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例如:一批货物、不动产、机器设备),交由一方或第三人管理、保管,直至法院作出决定。这是对争议财产的”硬锁定”。

禁止转移争议财产的财产权。被申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赠与、抵押或处分争议财产。重要提示:根据规定,该措施及类似措施(第114条第6、7、8款)只适用于正在争议的财产——不扩展到当事人的其他财产。

冻结在银行、信用机构的账户。被申请人的账户被冻结以阻止提款、转账。根据第114条第10款和第11款,法院只能冻结相当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价值的账户、财产——不得冻结超过争议价值。

冻结义务人的财产。与冻结账户类似,但适用于义务人持有或寄存在他处的财产(动产、不动产),价值上限同样相当于义务价值。

禁止或责令当事人实施某一或某些行为。例如:禁止继续生产、经营被指侵权的货物;责令恢复原状;责令履行紧急义务。这是灵活的措施,按每个案件”量身定制”。

专门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第114条第17款):审理纠纷时,法院还适用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临时紧急措施(例如:知识产权法、竞争法)。

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条件

不是有申请法院就采取。核心条件包括:

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原则:法院只在有当事人、其合法代表,或依《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起诉的机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时才适用临时紧急措施。法院只在该法第135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自行作出决定(例如:保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纯商事争议中少见)。

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必要且合法。申请人必须提出文件、证据证明:(1)有依据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或将被侵害;(2)采取措施是必要的——即有紧急情形,例如财产有被藏匿的风险、证据有被销毁的风险;(3)所申请的措施适当、与需要保护的权益相称。笼统的申请、没有具体证据,几乎肯定被驳回。

尊重每项措施的界限。如上所述:针对争议财产的措施(第114条第6、7、8款)只适用于争议财产;冻结账户、财产(第114条第10、11款)只在相当于义务价值的范围内。超出该界限的申请将被驳回或视为不当申请。

谁有权申请,申请时点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当事人的合法代表或依第187条起诉案件的机关、组织、个人有权要求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适用一项或多项临时紧急措施。

主要有两个申请时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是通常情形:案件已被受理,当事人向正在审理该案的法院提交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申请。

紧急情形下与起诉同时提出。第111条第2款规定:在紧急情形下,需要立即保护证据或阻止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的,机关、组织、个人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作出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决定。这是等不及的案件的”紧急通道”——例如发现对方正在本周内办理不动产转让手续。

申请材料与程序

申请书。适用临时紧急措施的申请书须有《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信息;需要适用的临时紧急措施及理由、目的;有关的财产或行为。申请书附证明申请的文件、证据。机关、组织、个人建议(非当事人)的,按第134条制作建议书。

法院的审查期限。开庭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果申请人无须提供担保,或在申请人按第136条提供完担保后——法官必须立即作出适用决定;不接受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开庭时:合议庭在法庭上审议、讨论并决定;接受的,立即作出决定或在申请人提供完担保后作出。

紧急情形(第111条第2款):收到申请书连同起诉状和所附证据后,院长立即指派一名法官受理;法官须在收到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期限非常短,要求企业的材料从一开始就准备充分——没有多次补充的时间。

申请时的担保措施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于某些临时紧急措施,法院只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后才作出适用决定:按法院确定的金额存入一笔款项、贵金属、宝石或有价证券。

担保措施的目的是在日后确定申请不当时提供赔偿损失的来源。换言之,法律迫使申请人为自己申请的正确性”交纳信任保证金”。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确定——企业在计划申请临时紧急措施时需要为这笔款项预留现金流。

临时紧急措施的变更与撤销

临时紧急措施不是永久的。法院在以下情形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适用依据消失(例如:双方已和解,财产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障);申请人提议撤销;或适用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前,变更、撤销由一名法官决定;开庭时由合议庭决定。

在策略上,企业需注意:临时紧急措施可用作和解谈判的”杠杆”——但如果对方能证明适用依据已变化,也可能被对方要求撤销。跟踪并及时应对对方的变更、撤销要求,是案件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申请不当时的责任

这是企业必须仔细阅读的部分。《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

申请人对自己的申请负责。申请临时紧急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须赔偿。”不当”指:没有依据、申请超过必要限度,或提出的文件、证据不真实。损失可能非常大——例如:冻结账户致对方无法向合作伙伴付款,丢了合同、丢了信誉。

法院适用错误也要赔偿。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不当造成损失的,依《国家赔偿责任法》赔偿,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自行适用;适用的措施与被申请的不同;适用超出申请范围;或适用超过期限/无正当理由不适用。

实务教训:只有在有过硬证据并仔细测算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才申请临时紧急措施。大面积、无依据的申请不仅被驳回,还可能招致对方的反索赔。

与仲裁程序中紧急措施的区别

当争议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依双方的仲裁协议)时,紧急措施机制与法院有重要区别。

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8条和第49条(该法已由2025年6月24日第81/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注意与国会常务委员会第81/2025/UBTVQH15号关于法院组织的决议区分,是不同的法律文件):争议各方有权要求仲裁庭或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要求法院适用不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仲裁庭可对争议各方适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禁止改变争议财产现状;禁止或责令实施某些行为;查封争议财产;要求保全、保管、出售或处分财产;关于付款的临时要求;禁止转移争议财产的财产权。一方已要求法院适用的,仲裁庭须拒绝其后的申请,仲裁庭有权要求申请人在适用前履行财务担保义务。

核心区别:仲裁庭的措施原则上只适用于争议各方,缺少像法院那样的直接强制执行机制——而法院依《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措施有完整的强制执行体系。因此,在仲裁程序中,需要冻结银行账户或查封需要强制执行的财产时,各方通常选择要求法院适用。仲裁程序中紧急措施的深入内容在我们仲裁系列的另一篇文章中单独论述。

考虑临时紧急措施时的实务策略

及早评估藏匿资产的迹象。纠纷一发生,就收集对方资产的信息:不动产、账户、库存。急于转让资产、变更代表人、异常撤资等迹象是需要快速行动的信号。

提交申请前先准备证据。审查期限只有3个工作日(紧急情形48小时),材料必须从一开始就齐全:被侵害权利的证据、紧急性的证据,以及具体、相称的措施建议。笼统的申请就是被驳回的申请。

选对措施、把握尺度。超过必要限度的申请不仅容易被驳回,还增加赔偿风险。如果只需要阻止转让一处不动产,就不要要求冻结对方的全部账户。

预留担保费用。第136条的款项、财产担保可能不小。把它计入案件预算,法院要求时立即准备好来源——迟延可能让适用决定在最需要的时候被推迟。

要全面了解纠纷处理的各阶段,另见商事纠纷处理清单,以及证据收集指南——这是任何紧急措施申请获准的基础。

常见问题

法院可以在无人申请时自行适用临时紧急措施吗?

原则上,法院只在有当事人申请时才适用(第111条)。法院只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自行作出决定。在普通商事争议中,企业必须主动提交申请。

要求冻结对方账户有什么限制吗?

有。对于冻结账户、财产的措施(第114条第10、11款),法院只能在相当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财产义务价值的范围内冻结。超过争议价值的冻结申请不会被接受。

如果我的申请被法院驳回,我要赔偿什么吗?

被驳回不等于要赔偿——第113条的赔偿责任只在申请不当(已适用后才确定错误)且给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造成实际损失时才产生。但缺少依据、滥用的申请可能影响法院对企业在案件中善意的评价。

正在仲裁解决纠纷,我可以请法院适用紧急措施吗?

可以。《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48条明确规定,要求法院适用临时紧急措施不被视为否认仲裁协议。实践中,许多企业在需要仲裁庭难以直接实施的强强制措施时选择这条路。

临时紧急措施有效期多久?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固定期限;措施存续至被变更、撤销或案件得到解决。法院在适用依据消失、申请人提议,或适用决定不符合规定时撤销。因此,达到目的后(例如:双方已和解),企业应主动提议撤销,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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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临时紧急措施——以及申请哪项措施、在什么时点——是商事纠纷中最重要的战略决定之一。差之毫厘,可能既失去保全资产的机会,又背上赔偿责任。联系FLAT律所,让律师评估形势并制定合适的方案。了解更多我们的商事争议与仲裁服务。

免责声明

本文提供关于越南商事争议中临时紧急措施的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法律法规可能变化,其适用取决于每个案件的情节。企业在作决定前应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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