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马来西亚 vs 越南工会与罢工:投资者须知

商务握手——马来西亚与越南工会罢工对比文章配图

马来西亚刚刚经历了几十年来最大的工会法改革:自2024年9月15日起,罢工投票门槛从三分之二降为“至少60%有资格会员中过半数投票同意”,并允许同一企业内多个工会并存。对投资者而言,现在必须更新整个马来西亚劳动关系“地图”——2024年之前成立的认知可能已经过时。

马来西亚:2024年改革——罢工“变易”,工会“变多”

1959年《工会法》(第25A条)此前要求罢工须经至少三分之二有资格会员无记名投票同意——门槛之高使合法罢工几乎不可能。修订后(2024年9月15日施行),新门槛为:至少60%有资格会员中,过半数投票同意,无记名投票。按国际标准依然偏高,但已“开放”许多。

投票后程序:结果须报工会总监;自报送之日起未满7天不得罢工(“冷却期”,供人力资源部调解或将争议提交工业法庭——案件进入法庭后罢工即被禁止)。核心公共服务须至少提前21天通知。

第二处同样重要的改革:允许同一组织/企业内多个工会并存(此前受限),在某一类工人中获得过半数支持的工会取得排他性谈判权(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12A条),代表该类工人谈判集体协议。投资者可能同时面对多个工会——每个对应一类工人。

越南:调解员与仲裁委员会——罢工前的“阀门”

在越南,罢工之前,集体争议必须经过两道“阀门”(2019年《劳动法典》第195至197条):国家指派的劳动调解员,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两道都未果,利益争议才能转入罢工程序(第198至205条:过半数同意,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

与马来西亚的不同:越南没有三分之二或60%这样的硬性投票比例门槛——只要求集体中“过半数劳动者”同意。相应的,越南要求通知三方(用人单位、省级劳动主管部门、省级工会联合会),而马来西亚要求把投票结果报工会总监并等待7天。

两相对照:开放式改革 vs 多层程序

方向:马来西亚在“开放”——降低罢工门槛、允许多工会、强化谈判权。越南保持稳定,2024年《工会法》(2025年7月1日施行)扩大覆盖面但保留罢工程序框架。

管理复杂度:在马来西亚,新挑战是多工会管理——确定哪个工会对哪类工人拥有排他性谈判权。在越南,挑战是走对多步骤程序,并与基层工会及劳动者组织(如有)都搞好关系。

成本:马来西亚没有2%的工会经费;越南有——但马来西亚的对应成本是工会承认程序和与多个工会谈判的合规成本。

实务建议

第一,在马来西亚,按2024年9月15日施行的修订案全面复核工会合规文件——特别是工会承认程序和新的罢工投票门槛;2024年之前的文件很可能已经过时。第二,一家工厂有多个工会时,明确每个工会对哪类工人的排他性谈判权(第12A条)——找错谈判对象可能导致协议被挑战。第三,在越南,尽早启用劳动调解员——这是防止升级为罢工的最便宜的“阀门”;不要让争议在没有策略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两道阀门。

常见问题

马来西亚新的罢工投票门槛是什么?

自2024年9月15日起:至少60%有资格会员中过半数投票同意,无记名投票(此前为三分之二有资格会员同意)。结果报工会总监后,须等待7天方可罢工。

马来西亚一家企业可以有多个工会吗?

可以,2024年改革后。在某一类工人中获得过半数支持的工会取得排他性谈判权(1967年《劳资关系法》第12A条),代表该类工人谈判集体协议。

马来西亚核心公共服务如何罢工?

须至少提前21天通知。核心公共服务定义宽泛(医疗、教育、交通等)。违反程序的罢工可导致工会干部被罚款/监禁最高1年,普通会员被取消会籍。

越南有罢工投票比例门槛吗?

没有三分之二或60%这样的硬性门槛。2019年《劳动法典》第198至205条只要求集体中过半数劳动者同意,加上此前的调解/仲裁程序和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三方。

越南劳动调解员的作用是什么?

是集体劳动争议解决中强制性的第一道“阀门”(第195至197条)。调解员由国家指派;调解不成转劳动仲裁委员会,再到罢工程序(利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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