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的制造集团有三家子公司:两家在马来西亚,一家在平阳。每家都有自己的会计团队、人事软件、IT维护合同——重复投入促使他决定把全部职能并入吉隆坡的一家共享服务中心(SSC),再向越南公司”销售”服务。省钱的逻辑很清楚,税务问题却不清楚。
从吉隆坡到平阳的服务费要过三道税关
第一道——越南承包商税。马来西亚公司向越南公司收取的会计、HR、IT费用须缴外国承包商税。根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普通服务按应税收入缴纳5%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2024年《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和第181/2025/ND-CP号议定执行。该框架自2026年3月12日起取代第103/2014/TT-BTC号通知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第20/2026/TT-BTC号通知)。越南公司代扣代缴——SSC的每张发票在付款时就被”切”掉一块。
第二道——越南—马来西亚税收协定。1995年协定(1996年8月13日生效)按常设机构原则划分营业利润征税权(第7条):只有SSC在越南构成常设机构,马来西亚才能对相关利润征税。但协定不取消越南对每笔费用的源泉扣缴——两种机制并行。
第三道——马来西亚税。服务费是SSC在马来西亚的应税收入,适用其内国法。总体测算必须三道全加,不能只看马来西亚名义税率高低。
最大风险不是税率,而是常设机构
SSC只有设在越南境外才便宜。如果SSC人员长期在越南部署软件、培训、做内审,或习惯性代表越南公司对外签合同,税务机关可能认定SSC在越南构成常设机构。届时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全部利润按越南内资企业纳税,最初的节税测算全部落空。
防范靠运营而非纸面:限制SSC人员在越南停留天数,明确谁与越南客户签约,保留差旅记录——常设机构争议永远用事实证据解决。
集团内部管理费须通过”受益测试”
这是许多SSC栽跟头的地方。根据第255/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关联方服务费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管理费,税务机关适用受益测试(benefit test):
- 越南公司是否真正需要该服务,还是SSC在”销售”子公司自己做更便宜的东西?
- 是否存在重复——如越南公司保留自己的会计团队,还向SSC支付会计费?
- 收费是否与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相符,有无可比数据?
文档应包括:集团内部服务协议(SLA)明确范围、按人头或工时计价,以及SSC向各子公司的成本分摊表。缺少这套文档,服务费有被剔除出越南公司可扣除费用的风险。
精简实施路线图
正确顺序:(1)签约前先做三道税关总税负建模;(2)起草SLA与计价方法;(3)在越南公司注册承包商税号并建立代扣流程;(4)发布差旅与签约规则以规避常设机构;(5)运营首年即为服务费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常见问题
SSC设在马来西亚还是越南更好?
没有统一答案。马来西亚的优势是双语人才和服务基础设施;越南的优势是人力成本更低且内部服务费无承包商税。决策应基于总体税负模型和人才聚集地,而非单一税种。
SSC人员在越南工作多少天有风险?
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安全天数”;风险取决于工作性质(是否签约、是否参与经营),而不只是天数。经验法则:越像在越南做生意,风险越高。
SSC服务费能在越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符合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的扣除条件,并通过受益测试和第255/2026号议定的独立交易测试。重复或无受益的服务费可能被剔除。
运营首年就需要转让定价文档吗?
建议立即准备。集团内部服务费是第255/2026号议定下典型的关联交易;首年建档的成本远低于稽查后被核定调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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