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先生支付了1.5亿越南盾定金,购买胡志明市的一栋临街房屋;定金合同约定45天内双方办理房屋买卖公证。距离公证日期还有两周时,他通过土地登记处查询发现,该房屋正处于人民法院的诉讼之中——案件正在审理,尚未有任何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卖方仍催促他按原计划签约。在这种情况下,雄先生的定金能否要回?应如何要回?
简短回答:有法律依据要回定金
买方在发现房屋涉诉(尚无生效判决或裁定)时,有法律依据要求返还定金,主要依据有二:
- 《民法典》(2015年)第328条——收受定金一方(卖方)因房屋法律状态存在瑕疵(过错在卖方)而无法订立或履行合同的,应当返还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的款项,除非另有约定。
- 《土地法》(31/2024/QH15)第45条第1款b项——涉诉未决的土地不符合转让条件;买卖合同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见《民法典》第123条),无效的后果是双方相互返还已受领的财产(第131条)。
1. 依据一:定金规则(《民法典》第328条)
在仅支付定金、尚未签订买卖合同的阶段,适用《民法典》第328条。定金是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交付的、用于担保合同订立或履行的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履行合同的,应当返还定金并支付与定金等额的款项,除非另有约定。
雄先生的情形中,房屋因涉诉而无法合法转让——障碍来自卖方(卖方未能保证房产的法律状态)。因此,买方有依据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并支付等额款项,除非定金合同另有约定。
重要提示:法律并未规定买方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当然获得双倍定金。具体处理取决于双方约定和过错划分——第328条明确写有”除非另有约定”。
2. 依据二:涉诉房屋不符合转让条件
《土地法》(31/2024/QH15)第45条第1款b项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之一是:土地“无争议,或争议已由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决定解决”。
涉案房屋正处于法院审理中、尚无生效判决或裁定,不符合转让条件。若双方仍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有被法院宣告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风险(《民法典》第123条)。
无效交易的后果见《民法典》第131条:交易不产生权利义务;双方恢复原状,相互返还已受领的财产;有过错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赔偿。若卖方在收取定金时隐瞒了涉诉情况,卖方即为有过错方,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3. 对卖方的行政处罚(第123/2024/ND-CP号议定)
转让不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涉诉土地)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第123/2024/ND-CP号议定第17条第3款c项:
- 个人罚款3000万–5000万越南盾;
- 组织按个人标准的2倍处罚,即6000万–1亿越南盾(该议定第5条);
- 补救措施:责令受让方返还土地、上缴违法所得。
该罚则针对转让行为本身;在定金阶段,买方可在与卖方协商时援引该规定以增强谈判筹码。
4. 即将生效的新规定:第03/2026/NQ-HDTP号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第03/2026/NQ-HDTP号决议(关于定金争议解决的指导)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在本文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该决议尚未生效。主要内容包括:
- 第2条:定金的形式;
- 第6条:定金罚则的处理——法院考量各方过错和客观障碍;若约定的罚则超过一审判决时的合同价值,则罚则上限为合同价值;
- 第7条:地域管辖;
- 第8条:诉讼时效——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请求适用《民法典》第429条的3年时效;宣告无效的请求适用第132条;要求返还定金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55条第2款);
- 第9条:本决议对2026年10月15日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管辖方面:不动产定金争议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争议金额和涉外因素确定县级或省级法院);地域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2015年)第39条第1款a、b项。
5. 尚不能绝对断言的几点
涉诉房屋定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仍有一些尚未完全统一的观点,买方应正确理解:
- 法院会宣告定金合同无效(按第131条处理后果),还是仅判决返还定金并适用罚则(按第328条)——取决于过错证据和定金合同的内容;
- 在诉讼尚未采取临时紧急措施(未查封、未禁止处分)时,买卖公证实践中仍可能办理——不能断言公证一定会被拒绝;
- 定金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仅部分无效——存在两种观点,尚无统一结论。
6. 例外:买方明知涉诉仍支付定金
若买方明知房屋涉诉仍自愿支付定金,过错划分将发生变化:法院将考量各方的过错,买方可能无法获得定金罚则。因此,支付定金前买方应自行核查房产的法律状态,以免陷入被动。
7. 买方实际操作步骤
- 收集证据:定金合同、付款凭证、证明房屋涉诉的材料(案件受理通知书、土地登记处关于地块法律状态的复函)。
- 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及等额款项,明确期限,援引《民法典》第328条和《土地法》(2024年)第45条第1款b项。
- 协商:若卖方配合,制作双方签字的返还协议纪要。
- 提起诉讼:协商不成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注意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为3年(《民法典》第429条);要求返还定金财产的请求不适用时效(第155条第2款)。
8. 关于定金上限的说明
《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第23条第5款规定,开发商收取的定金不得超过未来形成房屋、建筑物售价的5%,且须已具备经营条件。该规定仅适用于开发商——个人之间的普通房屋土地买卖,法律未规定定金上限。(注:现行《房地产经营法》的正确编号为29/2023/QH15,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常见问题
发现涉诉后,能否单方解除定金合同?
可以。因卖方过错导致房产无法合法转让时,买方有依据终止定金约定,并依据《民法典》第328条要求返还定金及等额款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起诉要回定金的时效是多久?
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请求适用3年时效(《民法典》第429条;自2026年10月15日起适用第03/2026/NQ-HDTP号决议第8条的具体指导)。要求返还定金财产的请求不适用时效(《民法典》第155条第2款)。
买方明知涉诉仍付定金会怎样?
过错划分将对买方不利:法院考量各方过错后,买方可能无法获得定金罚则。付款前务必核查房产法律状态。
卖方是公司时,转让涉诉土地的行政罚款是多少?
组织罚款6000万–1亿越南盾(个人3000万–5000万越南盾的2倍),依据第123/2024/ND-CP号议定第17条第3款c项和第5条,并责令返还土地、上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民法典》91/2015/QH13(2017年1月1日生效):第123、131、132条,第155条第2款,第328、429条——现行有效。
- 《土地法》31/2024/QH15(根据43/2024/QH15号法律,自2024年8月1日起全部生效):第45条第1款b项——现行有效。
- 《房地产经营法》29/2023/QH15(2024年8月1日生效):第23条第5款——现行有效。
- 第123/2024/ND-CP号议定:第17条第3款c项、第5条——适用中。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第03/2026/NQ-HDTP号决议:第2、6、7、8、9条——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尚未生效)。
- 《民事诉讼法》92/2015/QH13:第39条第1款a、b项——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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