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在越美国专家个税:居民身份、183天规则与协定

这是本国籍系列中唯一一篇”协定”部分答案为”没有生效协定可用”的文章。越南与美国于2015年7月7日签署了税收协定,越方已完成批准程序,但美方在2017年税改后一直未批准,协定从未生效。后果是:美国专家在越南没有韩国、日本专家那样的协定分析层——没有居民归属判定规则,没有短期出差的183天免税条款,唯一的双重征税缓解工具在美国国内法里。本文阐述这一真实框架;需要其他国籍生效协定的读者见本栏目其他文章。

1. 适用框架:只有第109/2025/QH15号个税法

没有协定时,美国专家在越南的税收居民身份完全由《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第2条决定:在公历年内或自首次入境起连续12个月内停留满183天,或在越南有经常住所(登记常住住所或按有期限合同租住的房屋),即为居民个人。居民按第9条五级累进税率(5%–35%)就全球收入纳税,按第10条享受减除——本人每月1,550万越南盾、每名被扶养人620万越南盾——并须在越南做年度汇算。未达居民门槛的短期出差专家为非居民,就越南来源收入按20%纳税且无减除;而且与韩国、台湾专家不同,没有任何协定条款可以”挽救”这笔20%的扣缴,哪怕出差只有几天。

2. 美国一侧:全球申报义务与外国税收抵免

美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里都须就全球收入向美国纳税,因此美国专家常在两国就同一笔工资负有义务。由于协定未生效,缓解工具是美国的单边机制:就已缴越南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或在符合条件时适用美国税法下的外国劳动收入排除(FEIE)。这些机制属于美国法律和美方档案,不改变在越南申报纳税的义务:越南税务机关按越南法律汇算,越南的完税凭证是专家在美国主张抵免的证据。聘用美国专家的越南企业应避免在合同中承诺”有协定所以在越南免税”——该承诺没有生效的法律依据。

3. 文件:没有协定档案,重心转向居民证据

由于没有协定适用通知程序,美国专家的档案在协定文件上较轻,但在居民与收入证据上更重:按出入境章制作的停留日历(用于183天判定);劳动合同或外派合同及完整工资表(居民个人的还包括在美国支付的部分);若依据经常住所判定则需越南租房合同;以及完整的越南扣缴、完税记录,用于支持在美国的外国税收抵免。一个特有误区是把专家的绿卡或复杂的美国税务身份当作与越南有关——无关;两套体系相互独立,没有协定协调时越南只适用本国法。

4. 风险与未来观察项

第一类风险是”幽灵协定”:一些旧咨询材料仍把2015年协定的条款描述得像正在适用,导致企业对短期出差不扣缴而被追征。第二类风险是已成为居民的专家因认为美国已扣缴便足够而漏做越南年度汇算——两国的义务相互独立。第三类在前方:两国仍在就修订2015年协定的议定书进行技术磋商,状态可能变化;协定真正生效后,其归属判定和183天条款只适用于其效力覆盖的纳税期,不溯及既往。聘用较多美国专家的企业应把协定生效状态列入年度检查清单,而不是依赖过时的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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